若是那第一次約沒有缺點,就無處求第二次的了。
因為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必另立新約了。
如果頭一個約沒有缺點,就沒有尋求另一個約的必要了。
原來,如果那第一個約是無可指責的,就沒有尋求第二個約的必要了,
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
第一個約若沒有瑕疵,就無須尋求第二個約了。
這樣,律法是反對上帝的應許麼?斷不是的:若傳下了能叫人得生的律法,這義就定然出於律法了。
百姓受律法的教育,原是在利未人當祭司的時候,倘若在此能得完全,又何用另有一位祭司立起來,按著麥基洗德的班次,不按著亞倫的班次呢?
先前的條例,因為軟弱無效,所以把牠廢去了。(
如今他(耶穌)所得的職任,是更美的,他作了更美的約的中保,這約原是憑著更美的應許所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