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獻牛羊作祭牲的時候,要把前腿、下顎,和肚分給祭司。
眾人所獻的牛羊的前腿、腮頰和胃應歸祭司。
“祭司從人民應得的分是這樣:人無論是獻牛或是獻羊,要把前腿、兩腮和胃給祭司。
祭司從民眾應得的份是這些:那些祭獻牛或羊的人,要把祭物的前腿、腮頰和胃腸給祭司。
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分乃是這樣:凡獻牛或羊為祭的,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祭司。
祭司從百姓當得的權益是這樣:凡獻牛或羊為祭物的,要把前腿、兩腮和胃給祭司。
「那在授聖職給祭司時用過的綿羊的胸肉和腿,都要聖化,作特別祭物歸給我,然後交給祭司們。
我不改變的定例是:當我子民獻平安祭時,牲畜的胸肉和腿要給祭司們;那是我的子民獻給我—上主的特別祭物。
日落以後,他就潔淨,可以吃分給他的神聖祭物;那就是他的食物。
「另外,以色列人獻給我的其他特別供品禮物也要歸給你們。我要把它們給你和你的兒女,作為世世代代應得的份。你們家裡每一個在禮儀上潔淨的人都可以吃。
「我要把以色列人每年獻給我的第一批出產中那最好的賜給你們,有橄欖油、酒,和五穀。
在那裡獻燒化祭,連血帶肉放在上主的祭壇上焚燒。你們也要在那地方獻其餘的祭牲,把血倒在上主—你們上帝的祭壇上,吃牠們的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