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灼伤还灼伤,以损伤还损伤,以鞭打还鞭打。
以烧伤还烧伤,以创伤还创伤,以殴打还殴打。
以灼还灼,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人若打奴仆或婢女的眼睛,毁了一只,就要因他的眼让他自由离去。
人若伤害邻舍以致残疾,他怎样做,也要照样向他做:
你的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