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
因為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必另立新約了。
如果頭一個約沒有缺點,就沒有尋求另一個約的必要了。
原來,如果那第一個約是無可指責的,就沒有尋求第二個約的必要了,
第一個約若沒有瑕疵,就無須尋求第二個約了。
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需要有第二個約。
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我不但與你們立這約,起這誓,
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亞倫的等次呢?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
如今耶穌所得的職任是更美的,正如他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