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約若沒有瑕疵,就無須尋求第二個約了。
因為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必另立新約了。
如果頭一個約沒有缺點,就沒有尋求另一個約的必要了。
原來,如果那第一個約是無可指責的,就沒有尋求第二個約的必要了,
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
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需要有第二個約。
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對立嗎?絕對不是!如果律法的頒佈能使人得生命,義就誠然出於律法了。
我不單單與你們立這約,起這誓,
那麼,如果百姓藉著利未人的祭司職任能達到完全—因為百姓是在這職分下領受律法的—為甚麼還需要按照麥基洗德的體系另外興起一位祭司,而不按照亞倫的體系呢?
一方面,先前的誡命因軟弱無能而廢掉了,
如今耶穌已經得了更優越的事奉,正如他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