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如果那第一個約是無可指責的,就沒有尋求第二個約的必要了,
因為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必另立新約了。
如果頭一個約沒有缺點,就沒有尋求另一個約的必要了。
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
第一個約若沒有瑕疵,就無須尋求第二個約了。
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需要有第二個約。
那麼,律法和神的各樣應許是對立的嗎?絕對不是!如果一個能使人得生命的律法被賜下,義就真是本於律法了。
他不是僅僅與你們立這約和這誓言;
既然如此,如果藉著利未人的祭司職份能達到完全——子民本來在這職份下領受了律法——那麼,為什麼還需要照著麥基洗德的等級,而不照著所謂「亞倫的等級」興起另一位祭司呢?
原來,一方面,先前的條例因著本身的軟弱和無用,就被廢棄了,
但如今,耶穌得了更尊貴的服事工作,就像他也是更美好之約的中保那樣;這約建立在各樣更美好的應許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