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 7:11 - 中文標準譯本11 既然如此,如果藉著利未人的祭司職份能達到完全——子民本來在這職份下領受了律法——那麼,為什麼還需要照著麥基洗德的等級,而不照著所謂「亞倫的等級」興起另一位祭司呢? 參見章節更多版本當代譯本11 以色列人在利未祭司制度的基礎上承受律法,如果通過這個祭司制度可以達到純全,又何必照麥基洗德的模式而不是亞倫的模式,另外興起一位祭司呢? 參見章節新譯本11 這樣看來,如果藉著利未人的祭司制度能達到完全的地步,為甚麼還需要照著麥基洗德的體系,另外興起一位祭司,而不照著亞倫的體系呢?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11 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亞倫的等次呢?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11 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亞倫的等次呢? 參見章節和合本修訂版11 那麼,如果百姓藉著利未人的祭司職任能達到完全—因為百姓是在這職分下領受律法的—為甚麼還需要按照麥基洗德的體系另外興起一位祭司,而不按照亞倫的體系呢? 參見章節《現代中文譯本2019--繁體版》11 從前頒給以色列人民的法律是根據利未的祭司制度的。那麼,要是利未祭司制度的工作是完全的,就用不著有另一種麥基洗德—不是亞倫—制度的祭司出現。 參見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