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 2:18 - 蕭靜山《新經全集》附注釋
18 我若是再修蓋我所已經拆毀的,我就是定斷自己是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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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倘若我重建我所拆毀的東西,就表明我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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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我若重建我所拆毀的,就證明自己是個有過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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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因為我如果重建自己以前所拆毀的,就證明我是違犯律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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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我素來所拆毀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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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我素來所拆毀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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