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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 3:12 - 李山甫等《新經全書》附注釋

12 法律的原則,不在於信而在於行:「遵守誡命的人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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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版本

當代譯本

12 律法並非以信心為本,而是說:「遵行律法的人必因此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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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本

12 律法本來不是出於信,而是說:“遵行這些事的人,就必因這些事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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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標準譯本

12 律法不是本於信,但是「遵行這些事的人,將因此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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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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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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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 3:12
13 交叉參考  

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以善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你如果願意進入永生,你就遵守誡命吧」!


但若是藉着恩賜選拔出來的,那就不是藉着功勞了,否則恩賜就不算恩賜了。


假若人因遵行法律而成了繼承者,信心就成了空虛的,恩許也就無用了。


故此,繼承權是由於信心得來,是恩賜的;結果,天主的許諾在全體後裔身上,都堅定了,不僅對於守法律的後裔,也對於具有亞巴郎信心的後裔。亞巴郎便是我們眾人的祖父,


我卻死亡了;禁令本是叫我生活的,反實際叫我死了。


跟著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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