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22:22 - 和合本修訂版22 凡瞎眼的、受傷的、斷腿的、潰爛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參見章節更多版本當代譯本22 不可獻給耶和華瞎眼的、傷殘的、斷肢的、長疥癬的牲畜,也不可把這些牲畜獻給耶和華作火祭。 參見章節新譯本22 瞎眼、折傷、殘廢、傷口潰瘍、長癬或生疹的牲畜,你們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不可把這些當作火祭放在祭壇上獻給耶和華, 參見章節中文標準譯本22 瞎眼的、骨折的、傷殘的、有瘤子的、生癬的、長疥的,這些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不可作為火祭在祭壇上獻給耶和華。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22 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22 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參見章節《現代中文譯本2019--繁體版》22 不可把失明的、跛腳的、殘缺的、皮膚有傷、腫,或癬疥的祭牲獻給上主。不可獻這種祭牲在祭壇上作火祭給上主。 參見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