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 25:16 - 蕭靜山《新經全集》附注釋16 我對他們說:羅馬人的舊例,凡被告的人,若不先叫他同原告對質,給他辯護洗白的機會,就不定他的罪。 參見章節更多版本當代譯本16 我告訴他們,按照羅馬人的規矩,被告還沒有跟原告對質和自辯之前,不能定他的罪。 參見章節新譯本16 我答覆他們說,被告還沒有和原告當面對證,又沒有機會為所控的罪申辯,就被送給對方,羅馬人沒有這個規例。 參見章節中文標準譯本16 我回答他們:在被告還沒有與原告當面對質,並且對被控罪名還沒有獲得申辯機會以前,就把被告交出去,這不符合羅馬人的規矩。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16 我對他們說,無論甚麼人,被告還沒有和原告對質,未得機會分訴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這不是羅馬人的條例。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16 我對他們說,無論甚麼人,被告還沒有和原告對質,未得機會分訴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這不是羅馬人的條例。 參見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