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書 4:28 - 朱寶惠《重譯新約全書》附注釋28 偷竊的,不要再偷:應當勞作,親手做正當的營業,便可盈餘,補足窮乏。 參見章節更多版本當代譯本28 從前偷竊的要改過自新,自食其力,做正當事,以便能夠與有需要的人分享所得。 參見章節新譯本28 偷竊的,不要再偷,卻要作工,親手作正當的事,使自己可以把所得到的,分給缺乏的人。 參見章節中文標準譯本28 偷竊的,不可再偷,反而要勞苦做工,親手做有益處的事,好使自己能有所得,分給有需要的人。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28 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28 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 參見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