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卖了一所城内的住宅,在卖了以后的一整年之内,他有赎回的权利;在这些日子以内,他随时可赎回。
利百加的哥哥和母亲说:“让这女孩子和我们同住多几天,或是十天,然后她可以离去。”
如果他没有足够的能力为自己收回卖了的地,他所卖的就要存在买主的手里,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买主必须把地归还,卖地的人可以收回自己的地业。
如果满了一年期不赎回,那所城内的房屋,就要确定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就算到了禧年,买主也不必交出退还。
“如果有人把房屋分别为圣献给耶和华,祭司要按房屋的好坏估价,祭司估价多少,就定它价值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