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若賣城牆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整年內他有權贖回;這是他可以贖回的期限。
「如果有人賣掉自己城裡的房子,要保留一年贖回權。賣掉房子的一年之內,他可以贖回。
“如果有人賣了一所城內的住宅,在賣了以後的一整年之內,他有贖回的權利;在這些日子以內,他隨時可贖回。
「如果有人賣了城牆內的住宅,他的贖回權在出售後的一整年有效,這期間他有贖回權。
「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
利百加的哥哥和母親說:「讓她同我們再住幾天,也許十天,然後她可以去。」
若他手頭的財力不夠贖回,所賣的地就要留在買主的手裏,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歸還賣主。
若他在一整年內不贖回,這有牆之城的房屋就確定永歸買主,直到世世代代;在禧年也不必歸還。
「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為聖,祭司就要估價。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他的估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