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需要有第二個約。
因為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必另立新約了。
如果頭一個約沒有缺點,就沒有尋求另一個約的必要了。
原來,如果那第一個約是無可指責的,就沒有尋求第二個約的必要了,
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
第一個約若沒有瑕疵,就無須尋求第二個約了。
這樣說來,法律跟上帝的應許相抵觸嗎?絕對不是!如果法律的頒布能夠給人帶來生命,人就可以靠法律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
上主不但與你們訂這約,立這誓,
從前頒給以色列人民的法律是根據利未的祭司制度的。那麼,要是利未祭司制度的工作是完全的,就用不著有另一種麥基洗德—不是亞倫—制度的祭司出現。
這樣,舊的條例被廢棄;因為它軟弱無能,沒有用處。
但現在,基督所接受的祭司職務比他們的優越多了,正如他在上帝與人之間作中間人的約是更好的,因為這約是根據那更好的應許而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