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 3:17 - 李山甫等《新經全書》附注釋17 我就說:天主的約已經訂立了,四百三十年以後頒佈的法律不能使它廢掉,以至於使恩許歸於消失。 參見章節更多版本當代譯本17 我的意思是:四百三十年後頒佈的律法不會廢除上帝先前立下的約,以致應許落空。 參見章節新譯本17 我要這樣說, 神預先立好的約,那四百三十年後才有的律法,不能把它廢掉,使那應許落空。 參見章節中文標準譯本17 我說的這話是:四百三十年以後出現的律法,不能廢棄神預先立好的約,使那應許無效。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17 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17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參見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