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5:8 - 北京官話譯本8 若那人不在、又無眷屬可受所賠還的、就將所當賠還的獻與主、歸給祭司、另外又須獻公羊為贖罪祭、祭司用這羊為他贖罪。 參見章節更多版本當代譯本8 如果受害人已死,又沒有可以接受賠償的近親,賠償就屬於耶和華,要歸祭司所有。那人還要再獻上一隻公綿羊為自己贖罪。 參見章節新譯本8 如果那人沒有近親可以把所虧負的賠償給他,所虧負的,就要還給耶和華,就是歸給祭司,此外還要獻上為他贖罪的代罪公綿羊。 參見章節中文標準譯本8 但如果被虧負的人沒有近親為他接受損害賠償,那麼,這損害賠償以及犯罪之人的贖罪祭公綿羊,都歸於耶和華,歸給祭司。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8 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8 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參見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