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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5:8 - 北京官話譯本

8 若那人不在、又無眷屬可受所賠還的、就將所當賠還的獻與主、歸給祭司、另外又須獻公羊為贖罪祭、祭司用這羊為他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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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版本

當代譯本

8 如果受害人已死,又沒有可以接受賠償的近親,賠償就屬於耶和華,要歸祭司所有。那人還要再獻上一隻公綿羊為自己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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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本

8 如果那人沒有近親可以把所虧負的賠償給他,所虧負的,就要還給耶和華,就是歸給祭司,此外還要獻上為他贖罪的代罪公綿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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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標準譯本

8 但如果被虧負的人沒有近親為他接受損害賠償,那麼,這損害賠償以及犯罪之人的贖罪祭公綿羊,都歸於耶和華,歸給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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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

8 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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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

8 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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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5:8
8 交叉參考  

惟有贖愆的銀子贖罪的銀子不奉到主殿裏、這銀子歸與祭司。○


並須償還所佔的聖物、另外加五分之一、交與祭司、祭司便用作贖愆祭的公羊為他贖罪、他必得蒙赦免。○


無論他起假誓不認何物、都當在獻贖愆祭的日子將原物還給本主、另外加五分之一。


這肉必歸與獻祭的祭司、贖罪祭和贖愆祭都是一例。


就當承認自己的罪、將所虧負人的賠還、另外加五分之一、歸給所虧負的人。


凡以色列人分別為聖舉獻而進於祭司的物、這物就歸於這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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