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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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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7 - 章拾穗

罗马书 7

 

罗马书第七章拾穗

 

【罗七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我现在对略懂律法的人说”(NEB);至于他们所懂的是犹太律法或罗马法,对目前的辩论无关紧要,因为两者的状况都相同:“人惟在活着的时候才受律法约束,不超过此期限”(NEB)。——《丁道尔圣经注释》

         本节至6节用婚姻来进一步说明信徒与罪和律法的关系。两事相比,用二者的主要类似处来帮助人了解,不可在枝节上求吻合。保罗为文喜用具体事物说明抽象真理,前章的奴仆与主人,和第十一章中的野橄榄枝和新面,都是其例。信徒对律法的关系可因死而割断,有若女人的丈夫已死,便从拘束她的婚姻关系中脱离出来,合法地与别人(复活的基督)结合。

“律法”在这里是指法律的基本性质──《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1~6对明白律法的人说……岂不晓得:所有法律条文都包括有关立法人、宗旨、规条、适用范围及处罚规条等内容。保罗再次阐明律法设立者、应用对象及范围以及律法的功用等,暗示不在律法范围的信徒应当按照新的标准去行事。──《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1~25以婚姻作比喻,阐述解开律法的捆锁与基督联合(1-6)、律法与罪的关系(7-12),保罗亲身经历的矛盾心路历程,即内心的两律之争(13-25)──《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这句话亦是放诸四海皆准,无论是依据犹太律法或罗马法。

    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须归属丈夫,以丈夫为主的律法(不分犹太或罗马法)。——《丁道尔圣经注释》

         用于表示妻子从属于丈夫,不是指“已婚妇人”,乃是指“在丈夫的权力之下”。这是非常罕见的词,准确地表达了犹太妇人的实际地位。在犹太社会中,丈夫才拥有离婚的权利。──《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2~3{\Section:TopicID=322}罗马书第七章的丈夫

问:罗马书七章二至三节:「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丈夫」究是指��甚么说的?弟兄有说指��旧我──肉身;有说是指��律法的。

答:是指��肉体的恶欲说的。我们就是「女人」,「恶欲」(5)就是「丈夫」。丈夫活��,女人就被律法约束(2)。恶欲活��,我们就受律法的捆绑(5~6)。我们藉��基督的身体,恶欲是死的,所以,律法也是死的(4),所以,我们自由了。―― 倪柝声

 

【罗七2~4这里所举妇人改嫁的比喻中,『丈夫』乃指律法,『别人』乃指基督,『女人』则表我们。比喻中虽说丈夫死了,妻子别归;实际上并非律法死了,乃是站在妻子地位中的我们死了,就脱离了旧丈夫的约束;以后又复活了,就可另归别人,就是基督。所以脱离律法的关键,乃在于死(不论那一方死,都是一样);而另归基督的关键,乃在于复活。感谢主,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复活了,所以律法已不再是我们的『丈夫』――所倚靠的、所受辖管的;我们的『新夫』乃是爱我们的基督,祂是我们真实的倚靠,我们也甘心受祂管束。――《读经指引》

 

【罗七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她……便叫淫妇。参马可福音十12。此处的希腊文动词为不及物的chrematizo,“众所周知”(徒十一26用此字,形容耶稣的门徒被称为基督徒)。“她招来奸淫的丑名”(J. B. Phillips)。——《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七4「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祂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六9),因此,这个新的婚姻关系不像从前的那样,会被死亡中断。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若说此处仍继续使用婚姻的比喻,而以“果子”为新婚姻的后裔,就未免太离谱了。此处的果子,就像六22所说“成圣的果子”,是指新生命,其特色为“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二10)。——《丁道尔圣经注释》

         「我的弟兄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意思是,你们向着律法是死的。许多基督徒并不明白,为甚么我们需要脱离律法。脱离律法,和脱离世界、罪恶、自己有顶大的关系。如果每一个基督徒要得着拯救,他第一件事就必须知道,神对它这个人没有盼望。律法就是神对你肉体所有的要求。你若认识自己败坏到无可指望,对自己完全失望,这就是得拯救脱离律法。神就是看我们是没有办法的,不能改良的,才把我们钉在十字架上。我们所配的就是钉死,不配作任何的事。脱离律法的意思,就是脱离神的要求。意思就是因为认识了亚当的生命,并基督的工作,就死了心,不再打算来讨神的喜欢。所以只有死才会脱离律法,因为你若活着,律法是一直要向你要求的。死是我们惟一的出路,是我们得着拯救的惟一办法。―― 倪柝声

         「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我们的死是借着基督的身体。基督怎样死,你也怎样死;基督在甚么时候死,你也在甚么时候死;基督已经死了,你也已经死了。这并不是属灵的自杀,硬算自己是死的;也不是一直说,我已经死了,来尽力的暗示你的自己。这是因为你看见了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功的事实。得胜的秘诀,就是永远不在基督之外看自己,永远不肯看基督之外的自己。―― 倪柝声

         「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我们不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还得要有积极的归于,不然也是空虚。一面是出,一面是入;一面是断绝关系,一面是结合关系;一面是向律法脱离了,一面是与基督结合起来,归于基督。复活就是与基督联合。我们这在基督里复活的人,要结果荣耀神。结果子只有一个法子,就是让基督活在我们里面,让祂来生活。―― 倪柝声

         「你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叫我们结果子给神。」因此我们能结出生命果子荣耀神,并不在于遵守律法规条;乃在从心里更多归顺那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读经指引》

         信徒已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受洗是一种礼仪上的死的表征六27),律法没有权柄再定他的罪,不能再管辖他。信徒现在已与复活的主联合,可以结出圣洁生活的果子来。──《启导本圣经注释》

         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其它经文从结果的角度说明这一问题,本节则从进行的角度说明在律法上死亡的过程。──《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我们属肉体的时候。亦即,在我们重生之前。

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律法如何会生恶欲,713节将澄清。“死亡的果子”是由恶行构成,其“结局”就是死亡,参六21。——《丁道尔圣经注释》

         人生若无高尚目标,只图情欲的满足,律法便会在人里头发动罪恶的欲念,然后见诸行动,导向肉体和灵性的死亡,与神断绝关系。律法不只揭露何为罪,也能激动罪,因为人的天性,对凡是禁止的事偏偏想去做。

“属肉体的时候”指一个人未信主、为被圣灵重生时的光景。──《启导本圣经注释》

         肉体:保罗在罗马书使用“肉体”一词具有以下几种含义:①耶稣基督的人性(1:3);②人生理上的身体(2:28);③整个人类(3:20);④道德上或知识上的软弱(6:19);⑤罪恶的旧性情等。──《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注:“心灵”或作“圣灵”),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但我们既然在捆绑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因着这个死(“与基督同死”,以及“向罪死”),信徒得以“脱离”从前在律法之下的义务。

  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直译为:“不在字句的旧样式中”(“字句”指“文字规条”之意,参林后三6)。保罗看自己成为基督徒之前的生活,是谨守律法的犹太人,顺服外在的规条。但现在,圣灵在他里面供应生活的原则,从前律法则是从外面供应,而且并不完全。

    按着圣灵的新样。直译为:“在灵的新样式中”,亦即,信徒现在“属圣灵”的生命(参八9)。“字句”(gramma)与“灵”(pneuma)的对比,指明在福音的时代,耶利米书卅一3134所预言的新约已经实现了(参以下八4)。进一步可参小注70{\LinkToBook:TopicID=113,Name=b.「靈」}。——《丁道尔圣经注释》

         「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

         按代替说,基督替我们受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价,就把我们从律法之下赎出来,叫我们脱离律法的定罪。按联合说,基督带着我们和祂同死,叫我们向捆我们的律法死了,就得以脱离律法的捆绑。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就脱离了律法的管束。

         『灵的新样』。陈旧的灵不能感动人,所发出的言语、教训、态度、思想皆旧。老套、刻板、迟钝。活泼生命流不出。新鲜的灵能苏醒人,把人带到神面前。

         捆缚老亚当的律法对重生得救的信徒来说有同具文。我们所服侍的已不是罪,也非律法,而是神;我们不再过顺服仪文的旧生活,而是新的属灵的生活。

     “仪文的旧样”原文作“旧的成文的法例”,指的不是旧约圣经,而是已失去了律法的精义,束缚人的律法的解释。保罗一直主张旧约律法和新约福音的一贯性。他所反对的是仪文,也就是对律法字句的刻板死守,和徒具律法形式而失其真精神的生活。──《启导本圣经注释》

         仪文的旧样:仪文”的希腊语grammagrafj(圣经)是同一词源。然而,保罗并不认为两个词具有相同意义,反而将grammapneuma()对立起来使用。强调圣经积极而永久持续的意义时,通常使用grafj,并不使用gramma。保罗常用gramma表示已废去的规条;grafj则与基督里的新教训和圣灵的权威有关。心灵的新样:与仪文(letter)相对立,对此有两种见解:①更新的心灵;②圣灵带领的新方法。──《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625活在律法下的人,乃是『以心思服事神的律…以肉体服事罪的律』(25);脱离律法的人却以灵服事主自己(6)。这三种服事,我们是在那一种的里面呢?――《读经指引》

 

【罗七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参三20。律法的功用是预备性的:显明人的罪与无能,并且显明人需要救恩,而惟有神的恩典才能拯救他们。

  不可起贪心(出廿17;申五21)。人想拥有东西是很自然的欲望;一旦他们发现,某些自己想要的东西是律法所禁止的,他们却往往会更加想要,一心一意想得到。——《丁道尔圣经注释》

         本章从这里开始到末节用的是第一人称“我:说话。一般都认为是作者保罗个人经历的记述,但他写时可能也希望成为所有的律法定罪下的人共同经历的描绘。文中的“我”似乎是一个尚未得救的人。保罗回溯自己未信主时的光景,(参《腓立比书》三38)写出一个严守犹太律法,但不认识基督的法利赛人的心路历程。有人指出保罗所讲的也可能是一个普通基督徒,信主之后,又退后到以前受律法捆绑、被律法控诉的地步。

本节说明律法有一种消极的功用,就是叫人知罪。“知”字在原文用法不单指一般的知识,也指亲身的经历(比较林后五21)。因此,“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应该解释为:“我不知道贪心是怎么回事”。“贪心”一词的希腊原文作epithymia,意含一切邪恶念头,包括淫念在内。

717节讲律法的真正功用,和律法怎样被人误用。律法,无论是神赐人或与生俱来在人心中的善恶、是非法则(称为良心律法,参二16注),本意都是好的,功用也是肯定的。人如果照着行,可以得着生命,可以得神喜悦;所以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但是,人性中的罪破坏了律法,叫人违背律法。罪借着律法的公义原则,陷人于刑罚中,叫人死亡。于是,良善的律法被误用;律法叫人得生命的积极功用变成了定罪的消极功用。祸首是罪,而不是律法。──《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7~12“圣徒在律法上死了”或“脱离了”等教训,会引起某些误解:“那么,律法本身是不是邪恶的?”为此,保罗再一次阐明了律法的功能,律法本身既不善也不恶,而是分辨善恶的标准。邪恶的是罪本身,而不是叫罪显明出来的律法。相反,律法以其功能,可作善用(12)。圣徒只是借着主耶稣的恩典,脱离了律法的辖制,与律法的关系上可看为是死的。──《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7~25活在律法观念中的人,无非都是在『善』和『恶』的范围中盘旋,结果就是『死』和『苦』(7~24)。只有转过来注视基督――『感谢神,借着耶稣基督我们的主』(25原文),就能超脱这一切,而摸着永远的生命。――《读经指引》

 

【罗七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本节与下节中,将罪拟人化,好似一强敌,在人的灵魂堡垒中建立了据点。

  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在我里面制作各种不正当的欲念”(NEB)。巴瑞特指出,违背律法的贪婪,与爱完全相反,因为爱“就完全了律法”(十三10)。——《丁道尔圣经注释》

         「没有律法罪是死的,」不但罪不算罪,罪也是死的,这罪是指肉体说的;旧人在律法上、在罪上都死了。如果我们一直在主的死里(因信心靠恩典,不在律法下,不去西乃山),罪(旧人)就永远是死的,因为它已经死了。―― 牛述光

         “机会”原文有“起点”的意思。用在军事上,指阵地、基地。保罗说律法或诫命作了罪的一个滩头阵地,让罪在人性杀过得了个立足点,发挥破坏力量。罪如果不是因为有律法,它在人身上便发挥不了力量──《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8~13借着诫命:应当谨慎地解释这句话。这表明诫命并非犯罪的工具、动机或原因,所有罪都借着诫命一一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那诫命反倒叫我死:这不是说诫命本身就是“死亡”,而是诫命定罪,罪的结果是死亡。正如13节的话语,律法只是使罪显明出来,而不是罪或罪的原因,正如现代的刑罚并不是刑事犯罪的原因。──《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亚当原本并不感到自己有犯罪的意念,直到因着那条“不可吃”的诫命,他的顺服才受到考验。可是保罗从人类共通的经验(包括他自己在内),更能洞悉堕落故事的真谛。——《丁道尔圣经注释》

         「但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诫命来到,就是自己决定靠律法成圣,又回到西乃山去。在律法下自己就死了。「死了」是指行动说的,不是指生命说的。牛述光

         活着的……死了:前者指尚没有律法时的自由的属灵状态 ;后者指有了律法这一标准,并认识到自己是个罪人之后的无奈的属灵状态。──《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910“我以前没有律法”可能指保罗未信主的时候,还未真正认识到律法的功用。有人认为可能指十三岁以前的保罗。依犹太法律,孩子到十三岁,便须完全承受律法的责任。

“我就死了”,因为罪的工价是死(六23),所以罪产生了,保罗也便算是死了。

保罗有一个时期过着没有律法的生活,他不受律法拘束,所以是活的;一旦知道有诫命,例如“不可起贪心”,罪便引诱贪心在他里头蠢动。结果他为律法定罪,他死了。神颁诫命教人行正路、得生命,这计划给罪破坏;本来叫人可以活的诫命(参申六24)现在成了叫罪人死的根源。──《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指利未记十八5,以下十5(参二13)则引述此段的经文。——《丁道尔圣经注释》

         从理想角度看,律法应许凡能谨守的都得��生命。狮子笼外的警告牌写��:「切勿走近。」如果人愿意遵守命令,就可以活看。然而,若有孩子不理会,走上前去挑弄狮子,便招杀身之祸。

 

【罗七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引诱我。此动词(exapatao)与哥林多后书十一3(“蛇……诱惑了夏娃”)及提摩太前书二14(“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相同;参七十士译本创世记三13所用较简单的apatao。此处与堕落故事的平行不可太过强调,因为保罗的教导是说,人类“在亚当里”堕落,而不是在夏娃里;但在创世记三章与以上提摩太前书二14都说:“不是亚当被引诱”。——《丁道尔圣经注释》

         「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罪等于蛇,诫命等于神乐园中的吩咐,我等于夏娃。蛇是藉神的诫命引诱夏娃,夏娃吃了之后,就受到刑罚,受到诫命的裁判。―― 牛述光

         “引诱”()二字让我们想到人类始祖亚当堕落的事(创三13)。保罗象亚当,有过一段无律法管束的自由日子,后来律法来了,就象亚当听到了神的命令,蛇引诱夏娃,那女人又引诱亚当一样,罪开始引诱保罗。罪能运用神的命令和律法来达到它邪恶的目的。──《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律法……诫命……。律法是指所有律法;诫命是其中的各项规条(根据传统算法,共613条)。律法是圣洁的,因为神是圣洁的(利十一45,十九2),而律法乃是表达神的性情,宣布祂的旨意。——《丁道尔圣经注释》

         律法原是由神降下的,是出乎神的,和神圣洁的性情是相合的,所以是圣洁的;并且和神的公义、良善也是符合的,所以也是公义、良善的。

         明确指出律法与诫命来自于神,根本上是良善的。律法是神为了人类的公义和幸福,出于良善的意愿而赐下的,其本质并不是恶的。虽然如此,律法却只能担当给人定罪的功能,这是因为堕落之人的罪性与犯罪使然。──《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1213律法虽为罪用于它邪恶的目的,但错不在律法本身。律法出诸神,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参七7注。罪把圣洁的用在不洁的事上,更显出罪的恶毒。──《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虽然“在律法之下”实际上与“在罪之下”牵扯不清,但保罗愤怒地驳斥任何视律法等于罪的论调(7节)。律法是良善的,其本身的性质是要赐生命的;绝不会带人进入死亡。这整件事的祸首乃是罪:当律法告诉我是非对错,却没有供应我行善避恶的能力,罪就逮住机会了。罪强迫我违背良知,去作律法明文规定不可行的事,让我招致定罪与死亡。如此一来,我才明白罪的真面目,看清它与神及良善完全背道而驰。否则我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丁道尔圣经注释》

         罪可以把一件好事,例如律法──它是圣洁公正的──弯曲成为作恶的工具。罪的可怕可以从它能把一件好的事,变成罪恶的武器上见到。它能把爱的可爱处转变为淫欲。它能把独立的高贵处转变为追求金钱和权力。它能把友谊的佳美变为引诱冀求获得不当有的东西。那就是卡莱尔(Carlyle)所谓:『罪的无穷可憎』。就是这一件把律法作为犯罪的桥头堡的一件事就足够表明罪的非常的邪恶。这整个可怕的过程并不是偶然的;一切都是有计划的给我们看见罪是何等的可怕,因为它能把最可爱的东西,只要一碰,就会变成玷污的东西了。

 

【罗七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在亚当里”所承袭的性情,与律法格格不入。律法是“属乎灵的”,因为是神的律法;但我的本性却不属乎灵sarkinos,“肉体的”),被一种与我的意志相反的力量所左右。人性之中有一种东西,素来反叛神,想要脱离祂;甚至也在重生的人里面。保罗在此称之为他的“肉体”(参18节),这东西使他完全暴露在内住之罪的权势之下。“卖给罪了”一词与智慧书一4平行,智慧不愿“在抵押给罪的身体中居住”。——《丁道尔圣经注释》

         「律法是属乎灵的,」神是灵,律法既是出乎神的,也就是属灵的。凡律法所吩咐人作的,都是属灵的。人不能成全律法,不能遵行律法的吩咐,因为人是属肉体的。

         「已经卖给罪了,」奴仆是一个有自由意志,而没有自由行动的人,立志由得我,行出来就由不得我,所以靠自己活在律法下的人是一个罪的奴仆。―― 谢模善

         律法是从神而来,本质是神圣的。保罗说他“是属乎肉体的”,不但指血肉的身体,也指身体里面的自我。人的内心生来背叛,越来越远离神。

保罗借用当日奴隶市场的事来作比喻,指出罪是人的买主,而肉体的情欲把人卖给罪。──《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1424律法原是好的,却因人属乎肉体而无效(14);而人的肉体,也因活在律法的原则之下,而挣扎痛苦(24)。所以本章说是在肉体中捆绑的痛苦也对,说是在律法下挣扎的痛苦更无不可。――《读经指引》

 

【罗七14~25保罗论到心灵与肉体交战是指何人经历?】

答:在罗马书七章1425节这一段经文中所记的「我」字,差不多有三十六次,其总括意思,不外是保罗承认说到:「我晓得我是属乎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我也知道在我肉体里面没有良善,愿意为善反不去作,不愿意的恶,反倒去作,受到罪的管束(14-20)。我觉得我里面有个律,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服从犯罪律,为罪所胜(21-23)。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主耶稣就能脱离了,证明靠自己的力量挣扎最苦而失败(2425)。」圣经注释家对于以上这一段大意,各有不同的见解,有些认为保罗在此处所说的「我」字。未必是指他自己,乃是代表任何一个人,故不是说他本人的经历,有些人认为这是保罗叙述未信主以前的心灵经历情形,有些人认为这是保罗信主以后心灵与肉体交战时描写的经历,亦可以说是代表每一个基督徒可能常会发生的状况,但属于这最后一派的解法居多,如古教父奥古斯丁(A.D.345-430年,非洲迦太基,中世纪教会神学家,主教,哲学鼻祖),与马丁路德(A.D.1483-1546年,德国宗教改革家),亦皆相信此派之解法,总而言之,这里须要明白一件不可思议重要的道理和教训,就是无论何人在什么时候,若靠自己的力量和罪恶交战,断不能胜过,必要遭到绝望失败的地步,惟有顺服神来到主前,承认肉体是软弱败坏无能,靠着圣灵的能力,才能得胜而成圣(参罗八3-112631-37)。——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罗七14~25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1425节所说心中的痛苦,是描写非基督徒还是基督徒的情形?】

    历代解经家对此段经文见解不一,大概有四种看法:

    一、这是描写保罗未信主前的心灵的状况,亦可代表所有非基督徒的心灵情形。

    二、这是保罗信主后,心灵与肉体斗争时的描写,亦可代表每一位基督徒时常可能发生的事情。

    三、这是描写信主后又背叛主的基督徒心灵的矛盾与挣扎,是背道者的痛苦经验。

    四、这是描写信主的犹太人仍然被律法的旧观念所捆绑的心灵情形。

    古教父奥古斯丁是第二派人士的代表,马丁路德亦相信这是描写基督徒的心灵斗争。

    可是那些主张保罗是描写一个非基督徒的心灵状况的解经家,则引用第八章l节的话:“如今,那些在基督那稣里的,就不定罪了”。既然说是“如今”“在基督那稣里”,那么七章未段所说的一定是“从前”“不在基督那稣里”的情形了。

    保罗在该段所用的“我”字,并非保罗本人,乃是任何一个人云。

    可是主张第二说的仍然是占大多数。――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罗七15「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这里的『不明白』英文钦订本翻作『不谮许』(do not allow),达秘新译本和司提反英原对照的新约都翻作『不认可』(do not own)。读前后文,就知道保罗的意思,实在是说,『我所作的,我自己不赞许』,或『不认可』,或『不称许』。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今天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你现在所作的是你所爱的呢?或者是你所恨的?我们知道使徒保罗之所以得着拯救,就是因为真是深深的恨,和竭力的求。他对于他在罪中的生活,不愿意到一个地位,再也不能维持了,无论如何不能再跟着它一直下去了。他恨到一个地步,竟说我还是死了好。就是因为他有这样的决心,他就得了拯救。凡在失败和犯罪中生活,而不知道那些是该拒绝的人,神的拯救是永远不能临到他的。每一次要使你在神面前的生活有属灵的长进,必须先对于你现在的光景觉得不满意。神的拯救虽是为所有的人预备的,但并不是每一个所能得着的。问题不在于神,乃在于人,因为人没有觉得拯救的需要,也没有付上代价去得着拯救。―― 倪柝声

         与保罗同时的人知道这种感觉;其实我们自己也知道。辛尼加所说:『在必要的事上,我们无能为力』,他讲到人怎样恨恶他们的罪,但是同时又爱他们的罪。罗马诗人俄维丢(Ovid)写下一句名言:『我看见较好的事,我赞许它们,不过我所做的却是较差的事。』

         “我所作的”中的“作”字指已经完成了的看得见的行为(比较15,17,19,20节)。保罗说,他的行为不是出于自愿,不是他的决定和选择。他整个人落入一种矛盾中,他愿意遵行律法,但在罪的影响下出现的行为却事与愿违。在遵行律法的理想和人罪性的实际情况间,有一道很大的鸿沟。──《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15~20保罗一直立志,但是结果一直失败。由此可见,得胜的路并不在人的愿意,并不在人的立志。

       这六节圣经中,保罗一直在那里愿意,在那里立志,但是他所愿意的,他所立志的,都不能作,是完全的失败。可见,得胜的路不在愿意里面,也不在立志里面。愿意不是得胜的方法;立志也不是得胜的方法。愿意和立志,在胜过罪、讨神欢喜的事上,没有多大用处。―― 倪柝声

 

【罗七15~25从十五节到二十节,保罗重复的用『愿意』、『不愿意』这一类的词。这里着重的点,就是愿意不愿意,立志不立志。从二十一节到二十五节,他给我们看见另外一个着重点,就是一个『律』字。这两个着重点,是这一段圣经的关键。

         为说明律法的存在意义,保罗讲述了自己内心深处的两律相争(6:12-23)。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保罗感到恐慌,因为自己的内心似乎倾向于罪,但是他也不能确定其究竟,好些行为既不能说是出于自己,也不能说不是出于自己。保罗认识到,虽然自己的内心是向着神的,但是内心中还有一个律在作怪,在他里面引起自我的分裂,不断地迫使他偏向邪恶,这就是罪的旧性情(21)。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得救不能止于称义,需要不断成圣。──《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应承律法是善的,」这话足见失败的信徒仍未变心,还是好善,虽然犯了罪,还是恨罪;世人犯罪是欢喜罪中之乐,基督徒犯罪是苦的,这是因为有生命、有灵觉,这就证明自己的洁净的。―― 牛述光

         律法是完美且完善的;不足够而有缺欠的是被罪恶控制的软弱人性。“应承”是承认、同意的意思。──《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在人里面作人罪性的罪,乃是『住』在人里面,并且能在人里面有所作为。所以这个罪,不仅是一个活的东西,并且好像是一个成位的活物。实在说来,这个罪就是魔鬼的罪性在我们里面;也几乎可以说,就是魔鬼自己在我们里面。

         「是我里头的罪作的,」不是推脱责任,乃是抓住了敌人;认清了敌人。只要先认清,先抓住敌人,我们就知道怎样对付它、胜过它。―― 牛述光

         不是说人不必负起自己行为的道德责任,而是说罪在人身上影响力之巨。“住”字有“占有”的意思(参太十二45)。──《启导本圣经注释》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罪作的:在这里,我们首先要确定什么是“我”(identity),这里的“我”指的是已经重生的综合性人格。住在我里头的罪:是指尚存留在自我心灵中的罪性,这也正是“我”所愿意消除的堕落本性。──《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17~18圣经常将罪和身体连起来说(罗七25;西三5),因为身体是罪的居所。照着神的眼光看来,人的身体实在乃是『罪的身体』(罗六6),因为罪是身体的主使者。

 

【罗七17~20两个律的比喻似乎受到了拉比文学的影响。拉比认为人的内心有两种冲动,就是罪恶的冲动和良善的冲动,人到13岁成为“律法之子”后就可以感知到。之后,这两种冲动为掌握内心的支配权而争战不休。就此,拉比提出的解决方法,就是拼命研究律法,并应用在生活中。然而,在这一点上,保罗的思想根本不同于拉比的观念。虽然律法源于神,且具有本质上的卓越性,但它不足以对抗罪的权势。正如保罗在其他书信中谈论过的一样,只有靠着圣灵的大能和神恩典的帮助,才能更新人的心灵<绪论,有关因信称义的理解>──《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这话充分说明,基督教绝非劝人为善,反而是指明人靠自己无法行善,极其痛苦,所以需要接受主的救恩。――《读经指引》

         在我们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当我们在旧天性中找不到半点良善时,也不感到失望。我们从此不再专注自己。再多的内省也不能叫我们得胜。诚如苏格兰圣徒麦切尼所说,我们每看自己一眼,就得十倍仰望基督。为确定说明肉体完全没有希望,保罗慨叹道,纵使他渴望做得对,他内心也没有力量将他的愿望化为行动。当然,问题在于他打算抛锚在船里。

         肉体既然受罪管辖,怎样才能摆脱?答案是:只靠主耶稣基督。

从本节到本章末,保罗深入描写一个人在罪恶与良善之间的挣扎。因属个人亲身经历,那种因内心的彷徨而发出的呼声,发人深省。他最后终能作出胜利的宣告(25节)。

“肉体”二字是软弱人性的总称。堕落了的为罪所污染的人性中毫无良善。──《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这里所说的那一个人,是靠着自己的意志而活着。他所有的『不好』都是在行为里,他所有的『好』都是在意志里。这一个人能说:我要神的旨意,我要讨神的喜悦,我要作一切良善的事,我要荣耀神的名。他没有看见行善或者作恶是律的问题,不是意志的问题。许多弟兄姊妹在那里希奇说,为甚么我所要的得不着,我所不要的反而临到我身上?神就是要给你看见一件事:你意志的能力,不能作你生活的能力。―― 倪柝声

         「反不作…倒去作,」肉体只是颠倒是非,却永不会作的对。我们不必与肉体讲人情,要像保罗不与属血气的人商议;商议由得你,行出来却由不得你。对肉体,我们没有商谈的必要。―― 牛述光

         这不仅仅是保罗一个人的叹息,也是所有在基督里努力过良善公义生活的信徒的叹息。所有基督徒都会遇到类似这样的内心挣扎,为恢复基督里面的自我,我们需要付出毕生的努力。──《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1920罪是一种强横的力量——专横、暴虐、残酷,住在人肉体内,左右人的行为。人陷溺其中,在罪恶横暴力量下面做奴隶,痛苦万分。保罗的痛苦不可以用心理学上“自我分裂”来解释。他所强调的是罪恶不法力量的作用(帖后二7称为“不法的隐意”)。虽在肉体中却好像从外边控制他;是这世上邪恶的力量与神国良善的力量之间的冲突与斗争。──《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21“律”在这里指定律、原理。人性里仿佛有一条君临一切的基本法则,一有为善的意愿,恶便出现。关于本书“律”字用法的不同,看书前﹤参考资料﹥。──《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注: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因此我可以唱:“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等诗篇一一九篇的句子;但是问题在于,我无法以顺服来表明我的爱。“里面的人”是在基督里的“新人”,每天按造物主的形象被更新变化(西三10;参林后四16)。从八78来看,很难认为这里说话的人不是信徒。——《丁道尔圣经注释》

         “里面的意思”直译为“里面的人”。这用法在圣经里只在《林后》四16出现过一次,以里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对照。里面的人(心灵)日新又新,外面的人(身体)日见朽坏。本节“里面的人”和23节的“心中”意思相同,乃指信徒里面更高层次的自我,很可能指灵里的新造(林后五17;加六15),或新人(弗二15,四2024)。──《启导本圣经注释》

         我里面:指因信耶稣基督而在圣灵里面重生的新人。神的律:指神借摩西赐给以色列百姓的律法。──《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犯罪的律。即邪恶的根源,或内住之罪的辖制。此词原文为nomosteshamartias,尔哈特(A. A. T. Ehrhardt)提出拉丁文中一个似非而是的同义词lexiniuriae(“不公义的律”),西塞罗在Verrinesii .3.211.曾似非而是地用此词。——《丁道尔圣经注释》

         “肢体”指身体和欲望。肢体中犯罪的律指人肉体中犯罪的本性和倾向。“心中的律”(比较二14)是神启示在人心中的律,包括神颁布的完美至善的摩西律法。──《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七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我真是苦啊!这个充满痛苦之情的呼声,显明前面的话不是在表达“抽象的辩论,是一个饱受煎熬的灵魂亲身体验的回声”。槐特(Alexander whyte)讽刺那些认为本段是“保罗特意卖弄修辞手法”的注释家,说他们所讲的无异“稻草人的属灵经历”。  

    “就称义而言,信徒已经完全了;但就成圣而言,他们才刚起步。这是个渐进的过程。在初信基督之时,他们对自己里面败坏的源头认识无几。当基督向他们启示,成为他们的救主,灵魂所挚爱的对象,他们的肉体情欲似乎死了,但不久之后,他们会发现它并没有死。因此有些人在信主之后,心灵所受的试炼,甚至超过他们醒觉自己走迷路的时候。“我真是苦啊!……”是他们的呼声,直到他们在成圣方面也得了完全。可是那位在他们里面动了善工的,必定会成全这工,直到耶稣基督的日子。”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在古典文学和其它著作中,有不少与这个叹息相似的话语。西塞罗,斐罗(Philo),伊皮克德特斯,和马可奥利流(Marcus Aurelius)都曾形容,人生在世,灵魂被死的身体束缚、压制。有些注释家举弗吉尔(Virgil)的记载为例,他写道,伊特普斯坎(Etruscar)国王米珍修(Mezentius),把活的俘虏与腐尸绑在一起,以折磨他们。

  但保罗不属柏拉图派或斯多亚派。他前面刚说,自己被“掳去……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而这取死的身体同样是他的身体,或被仇敌霸占的人性。然而,这一个身体却不是要被玷辱的;终有一日它将得享基督所完成的救赎(八23);而目前,“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里”(八2)已经带来了渴望已久的释放,它便成了荣耀神的器皿(林前六20)。——《丁道尔圣经注释》

         「取死的身体,」这是指当时的一种刑罚,就是把死人绑在活人身上,直到活人也死了。―― 牛述光

         主为带我们经历脱离律法,活在圣灵中的释放,总是先让我们深深尝到在律法之下,肉体捆锁的痛苦。甚么时候我们真感到这痛苦,而能喊出『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属死亡的身体(就是肉体)呢』(24)?那就将近得释放了。――《读经指引》

         “取死的身体”:必朽坏也注定得灭亡的身体。这身体象髑髅困住他,挣脱不了。──《启导本圣经注释》

         喊出内心深处剧烈的矛盾,让人想起以赛亚的呐喊:祸哉,我灭亡了!(6:5)本节描述的是得救以前还是以后的苦恼,有不同的解释。主张是得救以前的理由:①初期教会希腊教父们的普遍认识;②“卖给罪了”,“属乎肉体”等词句,不象对信徒的描述,更像是对不信者的描述;③从8:1“如今”一词来看,保罗考察的次序是从未得救到已得救;④倘若保罗是在回顾得救的经验,就不可能不提及圣灵甚至基督的事工。与此相反的解释,认为这是已得救的信徒在成圣过程中的困惑:①奥古斯丁等改革宗解释者的结论;7-13节使用了过去时态,14-25节则与悔改之后的经历有关;③根据整卷罗马书的上文下理,保罗已描述了未得救的状态,开始关注成圣的问题。因此,本文描写的是信徒虽已得救却一直被罪困扰的情境;④成圣决不意味着达到一定的标准就算完成,而是不断进取的过程,直至见主面为止。所有的基督徒都会因成圣的问题而面对内心的苦恼。这种苦恼归根究底是指向成圣的,因此,就结论而言,后者的见解更为确切。7章记录现在的期望,8章未来性的胜利作预备。──《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七24~25「感谢神,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罗725

         「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724)这句话曾经是保罗的绝望呼喊,但刹那间,启示的亮光一闪,他立即从绝望的叹息里转变为赞美的欢呼了!

         保罗得释放后的头一句话是至宝贵而值得我们三思的:假使有一个人递给你一杯水,你致谢时,必是面向着给你水的那一位,而不是向着其他不相干的人。

         保罗为什么要说:「感谢神」呢?因为这事是由神作成的,做工的是神,成全的也是神,一切都来自神,出于神。倘若是保罗自己做成的,那么,他就应该说感谢保罗,而不是感谢神了。他深深看见自己的彻底无能,败坏不堪,深知他蒙释放是出于神,全然是神做的,所以他感谢神。

         祂要包办一切,因为祂要得完全的荣耀。在我们蒙赦免方面,神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所做的,样样齐备无缺,没有留下一样需要我们做的;在我们得释放方面,祂也照样为我们做齐全了,没有留下一样需要我们去做。一切都是祂做,彻头彻尾是祂做。「乃是神在你们里面做。」(腓213直译)―― 倪柝声《旷野的筵席》

         当人运用意志力量的时候,就绝不可能倚靠神拯救的方法。总得到有一天,服在神面前说,我这一个人没有办法,并且也不再想办法。这时,你才起首看见甚么叫作得拯救。―― 倪柝声

 

【罗七24~25肉体应许说要遵行神的律法,其实是为我们摆上圈套,要俘虏我们。保罗至终明白了,肉体乃是敌人,所以落在苦恼、失败中是为了认敌为友;他又认识了犯罪乃是一个律,如果活在肉体里,失败是不能避免的。这已经落水垂毙的人不是挣扎,乃是呼求:「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谢模善

 

【罗七25「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谁能救我?”的痛苦呼声之后,紧接着便是这句得胜的宣告,颇令人惊讶。但答案就在这里:“惟独神能!透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感谢神!”(NEB)。至于这个拯救是如何才能得着的,怎样能脱离内住罪的权势,则在下一章中详尽叙述。目前,保罗先以这一短句表明,情况不像那位“受苦的人”所担心的那样绝望,然后,他回过头来,将1424节的道德穷境作个总结。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我们不必以为这句话的位置放错了。摩法特(Moffatt)视之为23节之后的括号,他说:“其合理的位置,即原初的位置,应在24节的高潮之前”──铎德(C. H. Dodd)赞同这种移位说法,说:“应该没错”(见其注释本节)。宋兹认为,这句话“可能是保罗自己加的,或某位早期读者所作的结语。不论如何,其目前的位置并不恰当,表明可能有人将傍注插入本文中了。”但是,最早期的权威版本位置就是如此;而为逻辑平顺的缘故来重排保罗的话,却很危险。

要事奉神的律的内心,是回应良心之声的心(不可能是十二1圣灵所更新的心思);照着罪的律去行的肉体,是堕落的本性,将来惟有被死亡所灭。经历失败、挫折的是我(Iof myself,原文为autos ego),但“我”(I)既是信徒,不致被弃置于“自我”(myself)之中;内住圣灵的大能,将使一切全然改观(参八911)。——《丁道尔圣经注释》

       「我以心思顺服神的律」(原文)。神的律是良善的,我们心思中为善的律也是良善的,所以这两个律是相合的。神的律是在我们外面向我们要求良善,心思中为善的律是在我们里面,就是在我们心思里,使我们倾向良善。所以我们里面的心思喜欢顺服我们外面神的律。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哦,我们无论甚么难处,无论甚么痛苦,一投靠主耶稣,就必脱离了。这恩典真奇妙!――《读经指引》

         活在律法观念中的人,无非都是在『善』和『恶』的范围中盘旋,结果就是『死』和『苦』(7~24)。只有转过来注视基督――『感谢神,借着耶稣基督我们的主』(25原文)――就能超脱这一切,而摸着永远的生命。

         活在律法下的人,乃是『以心思服神的律…以肉体服事罪的律』(25);脱离律法的人,却以灵服事主自己(6)。这三种服事,我们是在那一种的里面呢?

         本节上半是个胜利的宣告,保罗在这里和第八章答复前节的问题。拯救不是靠遵行律法,而是靠耶稣基督。他为已得到的拯救献上感谢。下半节是1324节所描绘的内心争战的一个总结。──《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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