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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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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4 - 章拾穗

罗马书 4

 

罗马书第四章拾穗

 

【罗四1「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

    如此说来,……亚伯拉罕……得了什么呢?有几种版本采用这种更完整的句子,强过较短形式的:“如此说来,我们对亚伯拉罕可说什么呢?”(RSV)。对这个问题,答案则应是:靠神的恩典因信称义。

  我们按肉体的祖宗。(按英文直译)从“按肉体”一词的形容看来(参一3,九35),“我们”应该是指“我们犹太人”;从另一个角度看(参以下1112节,1617节),亚伯拉罕则是所有信徒之父,不分其血统为犹太人或外邦人。——《丁道尔圣经注释》

         本章的一个大目的是用圣经上的话来支持因信称义的教训。在犹太人心目中,他们的祖先亚伯拉罕是靠行为称义的最高模范。他们相信亚伯拉罕蒙神赐福,答允他子孙繁衍,是因为他遵守神的命令和律例,是因“行律法而称义“(创二十六45)。

但是保罗引用《创世记》十五6的话,“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指出亚伯拉罕的得称为义是靠他的信心,而非行为。他更用《诗篇》三十二12的话来证明(见78节)。

亚伯拉罕靠信心称义的理由。神应许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的福分,因此也是为一切相信的人所预备(912节),不是靠律法,乃是靠信心。亚伯拉罕的经历也证明人称义乃因着信(2225)。──《启导本圣经注释》

本节“肉体”一词,在保罗书信中常用,有时指血肉之躯(一3),但在大多数情形下为象征讲法,指人的天然力量,包括身体、精神与意志。“凭着肉体”就是说靠自己的力量去遵行律法以完成义,也就是2节所说的“因行为称义”。──《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四1~25以亚伯拉罕作为因信称义的具体实例(1-3),将称义的真谛比作日常生活;之后引用大卫的信仰告白,列举被称为义者的幸福(4-9);最后说明称义与选民之约,即成为神儿子之约(10-25)──《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2倘若……因行为称义:犹太拉比神学认为,亚伯拉罕的血统在救恩上享有特权(3:8)。保罗从形式与本质的观点明确区分他们的混合主义,他们将律法与信心、顺服与功劳、行为与补偿等混淆,保罗将这些归回本位。他多次强调这一点,宗旨是要阐明救赎出于恩典,信心是得救的途径。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比这看似陈旧的命题更能彻底改变人类历史的。在神面前并无可夸:即便是信心之父亚伯拉罕,虽在人面前有可夸的,但在神面前却无可夸口,因为本质上他也是堕落的人。──《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2~3旧约亚伯拉罕被神称义,并非因为他有任何好行为;乃是因为他在极不可能的光景中,仍然坚固信神,毫无疑惑。所以圣经为他作见证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17~22;创十五1~6;十八9~15;廿一1~7)。在此我们看见,最能讨神喜悦的,并非外面的好行为,乃是里面对神那无疑的信心。――《读经指引》

 

【罗四3「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参加拉太书三6,看保罗从前如何运用创世记十五6。——《丁道尔圣经注释》

         经文引自《创世记》十五6。亚伯拉罕离开故居来到迦南,神应许他子孙众多,可媲美天上繁星,海边的沙。亚伯拉罕对神的应许深信不疑,这就是他的信心。按犹太人的解释,亚伯拉罕是义人,信心是他的一种义行。保罗更正这种讲法,指出信心超乎义行,是产生义行的根,是得救的基础,也是人得救的唯一凭借。

“算”字在希腊文为logizomai,是“归在账上”的意思。这义原不属我们,基督完成了救赎,担去了我们的罪,又把祂的义归给我们,“算”为我们的义(6节;林前一30;林后五21)。此字在本书用了十一次,在新约其他地方只用了六次。

亚伯拉罕得算为义并非因他守律法、有何功劳,或者献了甚么祭物,这些在神面前毫无可夸。他得算为义,只是因为他相信神的应许。──《启导本圣经注释》

         经上说什么呢:保罗不是依靠渊博的学识或某种权威,而是以圣经作为分辨真伪的尺度,所有的基督徒都当持有这种态度。这:是称义的根据。他:指具体称义的个别对象。算为义:这是称义的宣告。如本节经文所示,信仰带给人义,义的根据并不在于人本身,因为:①信仰并不是对信仰对象的单纯认知或理性上的认同,而是对信仰对象的意志性的信赖,因此神将信仰视为义;②信仰是决志顺服并委身于信仰对象,而我们信仰的对象——神是义本身。──《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4~5有人怕不得救,不能称义,因未为主作多少工。感谢神,这里说作工的也不算;乃是不作工只信的就算。―― 谢模善

         义行就象雇工付出劳力后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本是应该的,不算恩典。凭信心却是白白领受赏赐,本不应得,因此完全是恩典。──《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四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保罗所宣扬的这位施恩的神,是独行其事的神。祂从无有创造万有(一1920),祂使死人复活(四17),祂称罪人为义。那是祂所行最奇妙的事;创造与复活彰显出这位赐生命之真活神的能力,但是称罪人为义,在乍看之下似乎与祂公义的审判者身份不符。——《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四6「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正如大卫……。希伯来圣经与七十士译本,在诗篇卅二篇的标题中,都以大卫为作者。第78节所引诗篇卅二12和第3节所引创世记十五6,两者有形式的关连,因为两段经文同样用了动词“算”。在拉比的释经法中,若有这种关连,一段经文就可以用来解释另一段经文,这种原则称为gzerasawa(“等类法”)。保罗在此运用这种解经法,但是这两段的关连不仅是形式而已:诗人因不定罪雀跃不已,而这种状况必定曾导致积极的称义,或宣告无罪,因为在神的法庭中,没有“罪证不足”的判决。——《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四68保罗在3节引用了摩西五经中所记关于亚伯拉罕信心的榜样,现在再从《诗篇》中引述大卫的话来进一步证明并解释“义”是神因人的信心而给予人的。这是“珠串”的标准例(参三10注)。引文来自《诗篇》三十二12,可译为“过若得赦免,罪若得遮盖,这人是有福的。”神对肯悔罪当日不再算他为有罪,只要他认罪,便得到赦免(诗三十二35)。──《启导本圣经注释》

         引用诗32:1,2,当拿单指出大卫因乌利亚之妻所犯之罪时,大卫就痛悔,承认“我得罪耶和华了”(撒下12:13)。当时,拿单说“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于死”,这首诗就是以此为背景。犯罪与赦罪并不是远离实际生活的理念,而是在历史中实实在在发生过的事实,犯罪是如此,赦罪亦然。人的犯罪与神的赦罪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随时发生的事件。──《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7「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过」原文是不法、违法。「赦免」是给以自由权利,违法就必受到律法的制裁,失去自由权利。「罪」原文是射不中、取不上的意思,所以圣经常以迷失的羊为罪人的表样。―― 牛述光

 

【罗四7~8旧约大卫王,虽然武功强盛,却仍不免犯了大罪――霸占了他手下将军乌利亚的妻子(参撒下十一章全)。但最终因他悔改,就蒙了神的赦免。所以他从经历中深深感觉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是的,在一个罪人身上,能够蒙神赦免,不算有罪,真是何等大的福气!――《读经指引》

         保罗在这里引用诗卅二篇首两节,就是大卫自己在犯奸淫和谋杀罪终于悔改,且体验到神的赦免,他在那篇诗中写出了自己经历的福分。

         本文分别使用了表明罪之性质的3种原文词汇和表明赦罪的三种希伯来文词汇,若对他们进行比较,就可以对罪的性质与赦罪的本质,得出合乎圣经的结论:①“过”,明知是罪却故犯律法的罪;②“罪”(7),不符合神创造目的的状态,亦即本质性的罪;③“罪”(8),指心灵扭曲,脱离当行之道的伦理之罪。在赦罪方面:①“赦免”,全然清除;②“遮盖”,覆罩使人不得看见;③“不算为有罪”,干脆不视为罪。神的赦罪是极其完全的,彻底清除和遮盖罪,自始至终不视为罪。──《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9犹太人看割礼的重要性。在犹太人看来,一个没有受割礼的人,不管他的父母是谁,算不得是一个犹太人。犹太人受割礼的祷文如下:『但愿颂赞归于祂。祂把祂所爱的从母腹中分别为圣,将祂的法令放在肉身上,并在祂子女的身上加盖圣约的印记。』拉比的规条规定:『在你肉身上没有亚伯拉罕的印记,你就不可以吃逾越节的筵席。』如果一个外邦人接受犹太教的信仰,要成为完全犹太教的信徒,他必须做三件事──受洗,献祭,受割礼。

         受了割礼的犹太人和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在神面前受到同等对待。二者都是罪人,但因着福音的救赎,都可以称义。既然如此,救恩便非凭人的义行得来。──《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四10亚伯拉罕因信称义在前,他接受割礼在后。《创世记》十七章才有神要他行割礼,作为称义的记号(十七11)。这证明信心先于割礼。据犹太传统,二事之间隔了29年。亚伯拉罕的得救不是靠义行(以割礼为代表),而是靠信心(创十五6)。──《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四10~11保罗引用圣经中被尊为因信称义典范的亚伯拉罕的一生,再一次明确自3章谈论的割礼与义人的相关性。他指出亚伯拉罕行割礼与他被算为义人相距20,以此阐明义人在先,割礼只是象征称义,为顺服的誓约而施行。割礼(洗礼)并非毫无用处,它是外在形式,表明称义的内在本质(3:1,30)。保罗一再强调割礼并不在先,割礼与否也不是得救的条件,这些都不符合犹太人的认识。──《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11「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

    他受了割礼的记号或印证。(照英文)。在创世记十七11,神告诉亚伯拉罕,割礼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按保罗的解释,这个约与创世记十五18的约相同,那时(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至少十四年)神清楚告诉亚伯拉罕,祂以他的信算为义。因此,割礼就被视为后加的外在印证,见证神已经赐与亚伯拉罕义的地位;它本身并没有造成义的地位,也没有促成的作用。——《丁道尔圣经注释》

         人称义是借着信,并且不需在肉体上带任何表记的信,所以称义之道对外邦人无所要求。―― 谢模善

         神是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因他的信,而称他为义;但后来神又叫他去受割礼,十一节明说,这是为了作他信心的印证。这是说明:人蒙恩是因着属灵的看见――信,人工的行为毫无价值;但真实的看见,必定产生外面行为的后果,这外面的行为就是里面属灵看见的『印证』。如果缺少这外面的印证,恐怕里面的看见乃是假的、死的,正如雅各所说,『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参雅二14~26)――《读经指引》

         作……印证:这句希腊语意指打上封印或打上火印,权威人士为表示所有权、权威、安全而留下的记号。可见割礼并不是称义的原因,而是结果。然而,这也只不过是结果的记号,不是结果的内涵本身。──《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1112亚伯拉罕因着信,神算他为义,割礼等等只是外加的记号。他既然早在割礼仪式之前因为信而称义,没有受割礼但相信神的外邦人,当然也可以象他一样称义;而受了割礼的犹太人若能学效亚伯拉罕的榜样,付上信心的代价,一样可以称义。不过受了割礼而坚持可靠行为来称义的,亚伯拉罕并不是他们的父;因此,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受割礼和未受割礼的,都只有凭信心才能得救。──《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四12~17进一步指出称义与立约的关系。神在宣告亚伯拉罕为义人之后才与他立约,并且应许的继承者并不是拥有称义记号(割礼)的人,而是拥有称义根据(信心)的人。亚伯拉罕(称义的代表)的后裔这一词就是在信心的家族这一观点中形成(3:9)──《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13「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必得承受世界。此处原文有“它”字(auto,中性),指“子系”(sperma,中性,此处译为(后裔);另有些版本作“他”(auton,阳性),指亚伯拉罕,此种读法证据更充份。这句话并非引自亚伯拉罕的应许,乃是解释其含义,因应许中有“地上的万族”(创十二3),或“地上的万国”(创十八18,廿二18),会因亚伯拉罕与他的后裔“得福”之语。以地理疆界看,亚伯拉罕的产业座落于埃及与幼发拉底河之间(创十五18;参十三1415),但从属灵与永�琲漕井�来看,新约对这个应许的解释,就不再局限于地理界线,而是世界性的,正如福音一样(参罗十18)。(在希伯来书十一16中,那应许的美地不是迦南地,而是“一个更美的家乡,就是在天上的。”)

  不是因律法。保罗在加拉太书中辩论道,透过亚伯拉罕的后裔祝福之应许,因“后裔”一字是集合性的单数,可以指基督,而且其主要意义为此(三16);而此字也包括属基督的人(三29)。这里他的重点则是,应许的功效与律法毫无关连(正如加三17所说,律法是几世纪之后才出现的),也与律法的义没有牵连,乃是由于因信而得的义。——《丁道尔圣经注释》

         保罗用“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一句话,总结了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见《创世记》十五5;十七5;二十二17)。亚伯拉罕蒙福既远在受割礼前,他得到这应许的奖赏当然不是凭行为,而是靠神的恩典,因信而得到。而且那时尚未颁布律法,这应许因此不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下颁给。亚伯拉罕能得到它,完全因为他的信。

“后裔”指一切以亚伯拉罕为“父”的人(1112节)。“世界”指神的一切造物(一20)。圣经并未明确指出所承受的范围。神的应许是:亚伯拉罕会有一个儿子,后裔会象天上的星一样多(创十五章);又答复他可得迦南为业(创十二7;十三1415;十五7,1821;十七8),而且全人类将因他和他的后裔得福(创十二3十八18),他和他的后裔有一天可“承受”全地。这事当在基督再来时实现(参诗三十七章;太五5)。要是只有属律法的犹太人才是后裔,才能承受世界,亚伯拉罕的信心岂非落空,神的应许岂不也给取消了!

 律法是神在西奈山上颁给以色列人的(参二12注)。应许是亚伯拉罕初进迦南便已得到的。这两件事在历史上的先后,说明神的计划一直没有改变,一直要求人对祂有全心的信靠。──《启导本圣经注释》

         后裔:继承人。应许并非因着“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因”意指“作为条件”。律法一词并没有受到定冠词的修饰,表明这律法并不单指摩西律法,而是指圣经中所有的行为规范。──《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13~16因信可以成为『后嗣』,承受将来的世界;这是说明,信心不只仅有被称义的结果;信心的终极目标,乃是达到神永世里的命定,就是进入基督丰满的荣耀(参罗八17;来十一8~12那里的『荣耀』『城』和无数的『子孙』,都是表明基督最终丰满的彰显)――《读经指引》

 

【罗四14「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

若是属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因为这样一来,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产业就是按照一个新的原则:行律法,而非靠信心。

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若这应许的实现是靠遵行律法,而人又无力遵行,那么,应许便永远无法实现了。——《丁道尔圣经注释》

         一针见血地指出立约与信心的关系。约是以信心为根据,在神人之间所立的,若属于律法的人(尚未达到称义的程度,在律法影响之下的人)成为后裔,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作废了。“属乎”意指“在应用对象的范围之内”、“受其影响”。──《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15「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注:或作“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换言之,律法对未能遵行的人必须定出刑罚。

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这里和五13(“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保罗似乎是套用一句当时的法律格言(像罗马格言nullapoena sine lege)。——《丁道尔圣经注释》

         法律让人看见自己的罪,也可以发动罪(参七5注,七711)。法律只能带来刑罚,带来神的忿怒,而不是拯救。要是法律不存在,便没有逾越法律的事;但不是说罪便不存在,只是没有因逾越法律所定界限而形成的“过犯”。──《启导本圣经注释》

         律法原不是惹动忿怒的,只因人类的罪孽与悖逆,忿怒才作为结果临到众人,律法不仅没有给人带来生命,反而引人发现其罪。与此相反,若没有律法,即若律法未能发挥功效,便无罪可言。这不是说没有罪,而是没有发现有罪,虽犯了罪,却不被视为罪,故罪亦不成立(8:1)──《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16“所以”与“是本乎信”之间的空白,《和合本》根据14节补入“人得为后裔”。但也有的补入“一切的事”是本乎信,或“这应许“是本乎信。总之,保罗希望说明神的计划以信为出发点,信是万事的基础 

“属乎律法的”指犹太人。“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指信主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律法,但步亚伯拉罕的后尘,相信神。凭行为称义完全无效,称义要靠信心和神的恩典。──《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四17神从来不保守天然的。神只要复活的。神是要天然的经过死而复活。神从未改变天然的,神是叫死人复活的神,神是使无变为有的神。使无变有是神创造的能力,使死人复活是神救赎的能力。人要保全保护他自己的生命,神却不要这生命。神要把他摔碎。当我们向神说,神阿,我无办法,只能像尸首一样,躺在你的面前。神就给我们复活的。这就是得生命和能力的秘诀。―― 倪柝声

         亚伯拉罕信心的对象,乃是那一为『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使无变有,说出神创造的大能,也就是万有主宰的基督;叫死人复活,说出神复活的大能,也就是荣耀复活的基督。阿利路亚,这样一位两面大能,在旧造和新造中都是元首,都是一切的基督,正是我们信心的中心目标!――《读经指引》

         1725节进一步阐明本章3节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事。《创世记》十五章记有神应许他必生一个儿子,后裔多如天上繁星;可是亚伯拉罕这时一个儿子也没有,妻子撒拉又不能生育。神25年后给他第二次应许,说他要成为“多国的父”(创十七章),犹太人和非犹太人信徒都将跟亚伯拉罕的信心脚踪而行。他已年近百岁,撒拉早已生育断绝,的确要有无比的大信心才能接受神的应许。

“叫死人复活”也可译为“给死的予生命”,撒拉已死的子宫,神给予生命,怀孕生子以撒。

亚伯拉罕的这种信心也是基督徒信心的模范,我们信神,祂叫基督从死里复活(2425节)。──《启导本圣经注释》

         所信的是……的神:本节主要从能力的角度认识神,24节则从关系的角度认识神。神是“为我们”的神,若神与人之间没有爱的关系,再大的能力也无济于事。──《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17亚伯拉罕何以会信神叫死人复活的事?】

答:使徒保罗说:「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这里举出了神的两种属性,是亚伯拉罕所完全相信的,但在旧约圣经并未有记述在他以前有过死人复活之事的神迹,他如何会信这事呢!我们从他的历史中,就可以晓得他所信的神是无所不能的神,在神试验他要把儿子以撒献为燔祭而蒙拯救的这件事上(创廿二1-14),使他得了信心的凭证,希伯来书的作者论到亚伯拉罕的信德说:「亚伯拉罕因着信,被试验的时候,就把以撒献上,这便是那欢喜领受应许的,将自己独生子献上,论到这儿子曾有话说,他也仿佛从死中得回他的儿子来。」(来十一17-19)。这里已经说明了亚伯拉罕所信的神,确是叫死人复活的神了,并且是神在他百岁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的时候,赐给他这一个儿子,应许他的后裔多如天星海沙(创廿二17;罗四19),他对于神的这个应许,不但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罗四20),这又表明了他所信的神使无变为有的神了,由此可知亚伯拉罕的信德,是在绝望中而生的,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而有指望,所以他能被称为信心之父呢!(罗四1118;创十七5)。——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罗四17亚伯拉罕以前并无死人复活的事发生,他如何会相信死人复活?】

    亚伯拉罕相信神“使无变有”,并不困难,因为从祖宗所传下来“神创造万物”的启示,容易使他相信。但圣经并未记载在他以前有“死人复活”之事发生,他竟会相信神能使死人复活,可能是在神要他把儿子以撒献为祭的时候。神既然在他一百岁的时候赐他一个儿子,并且神会宣布,他的后裔多如天上的星、海边的沙(创二十七章17节),这些天星与海沙一定是从以撒而生。现在神竟然要他把以撒杀掉献为潘祭,那么天星与海沙的众多后裔的豫言,怎能成为事实呢?在人看来,神所吩咐他做的实在不合情理,但亚伯拉罕在决定顺服神命把以撒献为祭的时候,便有了这种从天而来的信心:“我把他杀掉献为祭,但我要在祭坛边站着看,看他从死复活,如果他不复活,神的宣告与豫言便不能实现了。”

    希伯来书作者对此有所描写,说亚伯拉罕“以为神还能叫人从死里复活”,事实上亚伯拉罕也“仿佛从死中得回他的儿子来”(来十一章19节)。

    保罗在罗四章18节如此说:“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按照此节原文的口气亦可如此解释:“他面对着人的绝望,仍相信有神所赐的指望”。――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罗四18「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就得以作多国之父。在创世记中,他的后代包括以撒的后裔(以色列与以东),以实玛利所生的十二族(创廿五1218),并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孙(创廿五24)。对保罗而言,他的后裔是众多的犹太与外邦信徒。

  “你的后裔将要如此。”引自创世记十五5,神告诉亚伯拉罕(当时他还没有孩子),他的后裔将多如众星,无可计数。——《丁道尔圣经注释》

         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原文有“不见指望的时候,还相信有指望”的意思。亚伯拉罕的处境并不能使他盼望得子,但他却依然盼望而且相信。他超越出于经验与理性的盼望,相信神的话语,并热切盼望。信心的对象是神,他是超然的存在,不是知识。信心的对象不是因认知而确信,而是因确信而认知。──《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18~19信心的原则,就是『在无可指望的时候…仍有指望』(18)。无可指望说出,一切天然的、肉体的,都被带到绝境――『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19);仍有指望说出,惟有复活的基督是我们惟一的盼望,正如使徒所说,『基督在你们里面成了荣耀的盼望』(西一27)。我们在经历中,岂非也常被神带到绝境?不要忘了,神每一次这样作,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要我们更深体会,基督如何是我们信心中惟一盼望的那丰满的意义。――《读经指引》

 

【罗四18~25保罗转换视角,阐明亚伯拉罕昔日的信心如何应用于今日的圣徒身上。──《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19「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

    他……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他正视每一种相关因素,包括自己年岁已大,从天然的角度来看,能有孩子的机会渺茫(参希伯来书十一12,该处用同一分词讲论这件事,亦译为“已死”)。然而,在思量过所有因素之后,他下了一个结论:神的应许绝对可靠,超过各种天然的不可能因素。——《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四20「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

         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疑惑”,希腊文意为“两种思想占据人心,彼此矛盾相互斗争”。信徒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必会经历试探和困惑,但当他在基督里战胜外来的试探和内心的困惑时,便能拥有更加成熟的信仰。信徒的生活可谓持续的试炼和锤炼,惟有信心才能帮助我们克服这些试炼而过得胜的生活<22:1>──《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23因信称义既是得救的唯一方法,这真理就不只是为亚伯拉罕一个人,也是为所有的人。今天要我们以同样的信心来相信的,是主基督从死里复活。我们因信神复活的大能可以称义。──《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四23~24「算为他(亚伯拉罕)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这话说明,神那因信称义的恩典,不只是为四千多年前的亚伯拉罕预备的,也是为我们这些后世的人预备的。感谢主,今天我们因信主耶稣,已经蒙神称义,就是实际的享用到这恩典了,我们怎不欢乐!――《读经指引》

 

【罗四25「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注:或作“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这句话可能是引用早期的某种信仰告白;其根据看来像以赛亚书五十三章。译为被交给人(英译为受死,中文直译原文之意)的动词(paradidomi),在七十士译本中,该章用过两次:以赛亚书五十三6:“因我们的罪,耶和华将他(受苦的仆人)交给人”(按英文译);五十三12:“因他们的罪,他被交给人”(按英文译)。(此句与希伯来文圣经出入甚大,后者之意为:“他为罪犯代求”;参本书对罗八34的注释{\LinkToBook:TopicID=153,Name=3 信心的勝利(八3139}。)约拿单的亚兰文旧约圣经中,以赛亚书五十三5也用了类似的动词;亚兰文,∼ithmsarbawayathana按字面的意思是:“他为我们的罪孽被交给人”(但是在该版本的上下文中,此处的主词是圣殿:圣仆弥赛亚“要建立圣所;它曾因我们的过犯受亵渎,为我们的罪孽被交给人”)。哥林多前书十一23也用了这个希腊文动词,因此,该句的意思可能比较不是“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被犹大所卖),而应该是“主耶稣被交给人……”(被神交给人)。

  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其它经文(参三225,五9)则说,因基督牺牲之死,祂的子民得以称义;不过,祂的牺牲之死若离了复活,就毫无功效可言。这一节中两个子句的“为”,都是译自dia(“为了”);基督“被交给人”,是为了替祂的子民赎罪,复活则是为了保证他们得以称义。(我们解释这两个子句,不可以过份僵化,以为祂的复活与他们的代赎无关,或祂的死与他们的称义无关。)——《丁道尔圣经注释》

         本节仿希伯来诗歌体写成,可能是当时一句赞美诗或者信条,和《以赛亚书》五十三12的写法接近。本节指出称义的基础是相信基督的复活,五18则说,称义是由于相信基督赎罪的牺牲(受死),二者并无矛盾,因为福音包括两方面:基督的死与复活。基督受死为我们付出赎价,祂复活使我们得与神和好。本节可以说是全部福音的缩写。

    我们应该学习亚伯拉罕信心的功课,无论人生境遇如何,神必照祂所应许的为我们成就,所需要的是凭信心忍耐等候──《启导本圣经注释》

         受难与复活是耶稣基督在地上事工的两个顶峰,这两件事都指向人的得救和称义。他受难是获得称义的前提条件(圣洁的状态),他替我们付出罪的代价;复活是基督作为称义的宣告者所要成就的应许(林前15:14-17)──《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四章】靠行为称义的结果,就是叫人『自夸』――肉体的夸耀,已登上宝座(2;参罗三27;弗二9)。因信称义的恩典,却只叫人谦卑感谢(6~8)。因为靠行为的原则,乃是显扬人的力量;凭信心的原则,乃是彰显信的中心,就是复活的基督(24)――《读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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