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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 3:18 - 蕭鐵笛《新譯新約全書》

18 因為家產若以法律為依據,則不復淵源於聖諾;可是 神曾以諾言將家產賜給亞伯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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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版本

當代譯本

18 我們如果是靠遵行律法去承受產業,就不是倚靠上帝的應許。但上帝是憑應許把產業賜給了亞伯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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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本

18 因為所承受的,如果是出於律法,就不是出於應許;但 神是憑著應許賜給了亞伯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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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標準譯本

18 如果繼業是本於律法,就不再是本於應許了;但是神把繼業賜給亞伯拉罕是藉著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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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

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上帝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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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

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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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 3:18
14 交叉參考  

我絕不將 神的恩惠置諸高閣:假若通過法律可以取義,則基督之死,毫無理由。


諸位若果屬於基督,即是亞伯拉罕的苗裔,亦即根據聖諾的繼承人。


既是兒女,即為繼承人:一方面是 神的繼承人,另一方面是基督的共同繼承人;唯須和祂共苦共難,方得和祂同受尊榮。


由於信仰基督耶穌,諸位都是 神的子女;


種種聖諾,是對亞伯拉罕和他的後人而發。非謂『對眾苗裔』,一若有關多數人,祗涉及一人:『對汝之種』,即基督。


法律原與信德無關,但是『守斯法者,即依此而生存』。


所有以法律下的功業為本的人,一概是處於咒詛之下,蓋經卷載:『所有不遵守法律書內所規定的一切而行事者,須服咒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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