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30
民數記第三十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許願和誓言的條例】
一、凡所許的願和誓言不可食言(1~2節)
二、年幼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父親應承(3~5節)
三、出嫁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丈夫應承(6~8節)
四、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和誓言由自己定準(9節)
五、從前在夫家所許的願和誓言仍由丈夫定準(10~16節)
貳、靈訓要義
【許願和誓言的條例】
一、凡所許的願和誓言不可食言(1~2節):
1.「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2節):許願和誓言是向神作的,目的是約束自己。
2.「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2節):必須履行一切話,不可食言。
二、年幼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父親應承(3~5節):
1.「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3~4節):未婚女子的許願和誓言若經父親默認,就可堅定。
2.「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5節):若她父親不應承,就視為作廢。
三、出嫁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丈夫應承(6~8節):
1.「她若出了嫁,…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6~7節):已婚女子的許願和誓言若經丈夫默認,就可堅定。
2.「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8節):若她丈夫不應承,就視為作廢。
四、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和誓言由自己定準(9節):
1.「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9節):寡婦或離婚婦人可以自作主張。
2.「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9節):必須履行一切話,不可食言。
五、從前在夫家所許的願和誓言仍由丈夫定準(10~16節):
1.「「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10~13節):在婚姻有效期間,丈夫有權堅定或作廢。
2.「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14~15節):丈夫若使其作廢,便要擔當妻子的罪孽。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民數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再定許願的律例】
講題一:許願就不可食言
經文:30:1-8
引言: “許願”往往表現于急難中向神之呼求(創28:20-22;士11:30-31),又是立約的誓言。還願者須在節期中獻感恩祭(利7:16),因戰爭之前常有人許願,例:(民21:2)。
一、要持守所許的願 1-2
這裡1-2節許願之原意有兩種:一種表示積極為神作一些事,例如獻祭或作拿細耳人;另一種是消極的,表示約束自己不作某些事(詩132:2-5)。不起願並不是犯罪,但許願而不償還卻得罪神(申23:21-22)。
1.要約束自己 ——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林前9:27)。聖靈所結的果子九果中之一:節制(加5:22-23)。
2.不可食言——誠信(申7:9)。聖靈所結的果子九果中之一:信實(加5:22-23)。
3.要行言一致——品格(結24:14;伯15:6)。文士和法利賽人能說不能行(太23:1-4)。
二、要得父應承的願 3-4
當姑娘年幼在家時所許的願——在家聽從父親 3-5
這裡論幼女在家的許願,須得父的同意,父若不應承,女子的願就不得為定(5節),等於作廢.這表示父親是一家之主,表示男人是女人的頭(林前11:3)。因此,女子在父家的許願必須由父主張。
(參弗6:1;西3:20)
三、要丈夫主張的願 6-8
出嫁的女子許願,要以丈夫應承為定。丈夫若不應承,女子所許的願就作廢。這也表示妻子要順服丈夫(弗5:24;提前2:11)。
由於夏娃沒有征得丈夫的同意之下,擅自主張,結果中了魔鬼的欺騙,走上犯罪的道路(創3:1-6)。
講題二:婦人許願的約束
經文:30:9-16
一、寡婦要立定自我的約束 9
因為沒有丈夫的可作決定。
以色列的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通常住在父家(利22:13),但起願無須得到父兄的同意,因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聽從父親,也沒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願便是確定的。因她已經“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羅7:3),就可自作決定,故此許了願“都要為定”。
二、婦人要接受丈夫的約束 10-15
1.丈夫不表態的可自作決定 10-11、14
丈夫聽見不表態,是表示棄權或同意,因此婦人的願可作決定。這也正如林前11:7的男人“蒙著頭”。
2.丈夫不作決定的也有兩種情況:
(1)丈夫不表同意的——不算為願 12-13
如果丈夫把婦人所許的願廢了,神也不定婦人的罪,因不算是婦人決定的,乃在乎她的丈夫。由於律法的規條如此複雜,因此主耶穌教導門徒什麼誓都不可起(太5:33-37),從死板教條的律法中走出來,不受不必要的“纏住” (賽28:13;雅2:10)。
(2)丈夫同意又廢的——夫要擔罪 15
丈夫同意婦人許的願,又廢了她的願,這就要她的丈夫擔當婦人的罪。可見丈夫在家的職權與事後的責任是相稱的(林前11:3)。
照樣,神的工人在神家所負的職責也是一樣,有職也必有責(路12:48)。因此,工人在治理複雜的事務上不可冒失地決定(太17:24-27)。
三、家庭要按照律例的約束 16
1.丈夫待妻子——妻子須順服丈夫(弗5:22-33)。
2.父親待女兒——女兒須順服父親(弗6:1-4)
以上條例強調兒女須順服父母、妻子須順服丈夫,向神起願也不得違反這層次。這與新約的教訓原則上是一致的(西3:18-20)。
── 毛南春陽
【談許願】
經文:民30:2; 傳5:1-7; 申23:21-23
引言:
許願是多數人都有的經驗,但很多人忽略許願的真義和許願的嚴肅性。所以許多人隨便許,隨便忘記。願從聖經的教訓中彼此勉勵。
一.許願的字義
希臘文意為:佳美的心願,誓詞,禱詞等,如:許過願(徒18:18);有願在身,保羅上耶路撒冷替四人行潔淨的禮(徒21:23);出於信心的禱告 (雅5:15)。
二.許願的原因
1.遇見困難而求恩,同時附帶酬謝神的心願,如雅各(創28:20-22)。他與神談判,求神賜他五樣:同在,保佑,賜食,賜衣,使之歸回;而向神承諾三件事:以耶和華為他的神,以石頭建殿,奉獻十分之一。
2.為要勝過仇敵而許願,求神格外的幫助,如耶弗他(士11:30-31)。他求神:使他得勝,使他平安回來。而向神承諾:要將回來時所看見的第一個人歸於神,將之獻為燔祭。
3.求一心所愛的而許願,如哈拿(撒上1:10-11),求得一子,應許將子分別為聖歸給神。
4.求見王面,即歸家。不再飄泊,如押沙龍(撒下15:7-8)。
5.為求聖潔而許願。這是為了制約自己而立願(伯31:1; 民30:2)。
三.聖經中有關許願的教訓
1.聖經沒有命令人要許願。是由人甘心許願(申23:23)。
2.每個許願是向神許的(傳5:4; 申23:23)。
3.神看重每個所許的願,並要向人追討(申23:21)。神要人作個誠實的人,要人為自己所說的話負責任。
4.不還願就是罪(申23:21-22)。即不誠實,不負責,欺騙神。
5.要謹守遵行(申23:23)。按所許的去行。
6.還願的結果:神必加倍賜福。如哈拿。
四.平常人許願的態度
1.在急難中輕易許願,如耶弗他,沒有想到許願的後果。
2.遲延還願(傳5:4; 申23:21),雅各。
3.忘記還願,所以神來追討,神向雅各追討(申23:21; 創35:1)。
4.否認所許的願,說是錯許了(傳5:6)。
結論:
讓我們在許願的事上謹慎,不要亂許;許了願就要還願。奉獻時,生病危難時,過年時所許的願,我們還了沒有?
── 黃彼得
【遵守誓約(三十1∼16)】
一、年幼女子在父親家中起誓(3∼5)
二、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6∼8)
三、寡婦和離了婚的婦女所起的誓(9)
四、已婚婦女在夫家所起的誓(10∼15)
——《新舊約輔讀》
【拾參、再立獻祭及許願條例(民二十八~三十章) 】
一、經常獻祭的條例
祭壇不可缺了祭物——獻供物和馨香的火祭要按日期獻——
(一)晨祭與黃昏祭(民二十八4~8)
(二)安息日當獻的祭(民二十八9~10)
(三)月朔當獻的祭(民二十八11~15)
(四)逾越節當獻的祭(民二十八16~23)
(五)七七節當獻的祭(民二十八24~31)
(六)吹角日當獻的祭(民二十九1~6)
(七)贖罪日當獻的祭(民二十九7~11)
(八)住棚節當獻的祭(民二十九17~40)
二、許願的條例(民三十1~16)
(一)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民三十1~2)
(二)女子年幼所許的願由父親或丈夫的印證(民三十3~8)
(三)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由自己定準(民三十9~16)
── 梁家聲《浩大救恩—曠野的事奉與經歷》
【第卅章 許願之例】
(一). 許願不可食言
1). 願都是向耶和華所許的
2). 人負著所許願的責任,要約束自己的話語在神的面前
(二). 丈夫及父親的責任
1). 丈夫要幫助妻子,父親要幫助女兒
2). 丈夫或是父親和所許願的人一同有責任.
──民數記綱要(衣立凡)
【向耶和華而許願 民數記30章】
一丶男人許願不可食言30:1-2
二丶女子許願由父決定30:3-5
三丶婦人許願由夫決定30:6-8
四丶寡婦許願不可更改30:9
五丶婦人廢願丈夫擔罪30:10-15
六丶人守誓願為守神律30:16
── 作者不詳
【民數記第30章婦女許願】
許願起誓
不可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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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女子許願
二、寡婦離婚許願
三、已婚女子許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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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許願
2.父親同意
3.或不應承
1.單獨許願
2.應屬有效
3.不受約束
1.妻子許願
2.丈夫同意
3.兩樣全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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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志新《民數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三十章【許願之例】
1) 若許願不可食言、1/2
2) 年幼時父母為證、3/5
3) 出了嫁有願在身、6/7
4) 若默認就要為定、8
5) 寡婦許願算為定、9
6) 丈夫不允不為定、10/12
7) 丈夫在家有主權、13
8) 默默不言算許願!14/16
──郭提多《民數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提要:1不可違背諾言。3 年幼女子許願的例外。6 妻子許願的例外。9寡婦或被休之婦人許願的例外。 ──《SDA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