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5
申命記第二十五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十二)】
一、按公義審理案件並責打惡人的條例(1~3節)
二、不可籠住在場上踹榖之牛的嘴(4節)
三、當娶已死兄弟之妻為他生子立嗣的條例(5~10節)
四、二人爭鬥,一方妻子不可為幫自己丈夫而抓住對方的下體(11~12節)
五、不可用兩樣的法碼和升斗來詐騙別人(13~16節)
六、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17~19節)
貳、逐節詳解
【申二十五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呂振中譯〕「『人與人之間若有爭訟的事上審判廳,官府審判他們,定有理的無罪,定無理的有罪;」
〔原文字義〕「爭訟」法律訴訟,爭端;「來聽」接近,訴求;「有理」得直。
〔文意註解〕「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爭訟』指引起訴訟案件的爭端;『聽審判』指兩造訴諸法庭;『義人』指無辜的或被誣告的人;『惡人』指侵權加害別人的人。
〔話中之光〕(一)1~3節包含幾個重要的管教原則:(1)在他們犯過以後,要很快地處罰;(2)處罰的程度,要根據他犯罪的嚴重性;(3)不要處罰過度,要適當、快速、公平、有節制地處罰,如此既能達到目的,又顧及受罰者的尊嚴。你是否負責管教孩童、學生或雇員?請依照以上三個要點,負起這種責任。
【申二十五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
〔呂振中譯〕「那無理的應該受責打,那麼審判官就要叫他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數目使他當面受責打。」
〔原文字義〕「責打」鞭打;「照數」計算數目。
〔文意註解〕「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責打』指鞭刑;『當面』指在法庭內當場;『照數』指依照情節輕重判定鞭打數目。
〔話中之光〕(一)沒有「責打」,就不能遏止犯罪。但「責打」必須有分寸,因為神對百姓的刑罰是為了挽回人,而不是為了敗壞人,用過度的「責打」來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和羞辱。神紀念受管教的「惡人」,在刑罰的同時顯出憐憫,因為「惡人」也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他們的人格也應當得到尊重。正如「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但神還是「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
【申二十五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呂振中譯〕「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加多;若加打他、多過這數目,恐怕你的族弟兄就在你面前被輕慢了。」
〔原文字義〕「過數」增加,多做;「輕賤(原文雙字)」藐視,羞辱(首字);眼睛(次字)。
〔背景註解〕後來猶太人擔心責打超過「四十下」,輕賤了弟兄,所以寧可少打一下。保羅就受過這種「每次四十,減去一下」的刑罰(參林後十一24)。
〔文意註解〕「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四十下』指最高鞭刑不可超過四十下;『不可過數』後來為防止誤算,照數減一下成為慣例(參林後十一24);『輕賤』原文「看不起」,意指踐踏人權。
〔話中之光〕(一)「只可打他四十下」指上限是「四十下」。「四十」代表徹底:大洪水時「四十晝夜降大雨在地上」(創七20),是對罪惡的徹底審判;主耶穌「四十天受魔鬼的試探」(路四1),是對神兒子的徹底檢驗;而神讓摩西在山上停留「四十晝夜」(出二十四18),是對亞當後裔罪人本相的徹底顯明。
(二)人犯了罪成了罪人,但絕不會因此而不再是人,人常不把犯人看作人,但神不是這樣,祂仍然承認那人是人,尊重他,不讓人輕賤他。在祂的公義執行中,人還是給尊重的,因為照著神的形像樣式被造的人,雖是失落了,神還承認他們是人。神給人預備救恩的心思該是根源於神是這樣看待人。
【申二十五4】「“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呂振中譯〕「『牛踹穀時、你不可籠住牠的嘴。」
〔原文字義〕「踹穀」踐踏,審判;「籠住」戴上嘴套。
〔背景註解〕「踹穀」是古代中東人把麥粒從麥穗中分離的方法。農夫把收割下來的麥穗排列在禾場上,讓牛拖著沉重的打穀橇碾過麥穗,然後用叉子將壓開的麥穗揚在空中,讓糠秕被風吹散,剩下的就是麥粒。牛通常會一邊走,一邊低頭吃麥穗。「不可籠住它的嘴」,就是允許牛在為人勞苦的時候,可以不受限制地吃麥穗。
〔文意註解〕「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場』指打穀場;『踹穀』指牛在打穀場上拖拉著脫穀機經過穀物的上面,使糠皮脫落;『籠住牠的嘴』指不令牛隻吃到穀物,是一種不人道的行為。
本節所述條例,後來轉用來說明「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提前五18),「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林前九9,14)。
〔話中之光〕(一)神不但紀念「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出二24),也紀念「與地上各樣有血肉的活物所立的永約」(創九15)。因此,祂所賜的恩典不但要和「寄居的與孤兒寡婦」分享(參申二十四19~21),也要和牛分享,還要和野獸分享(出二十三11)。神紀念一切的受造物(創八1), 體貼入微到這樣的地步,「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分明是為我們說的」(林前九9~10)。因此,教會更不可虧待事奉主的僕人,「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提前五18)。
【申二十五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呂振中譯〕「『弟兄們住在一起,他們中間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者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向她盡做丈夫的兄弟的本分、娶她為妻,進去找她。」
〔原文字義〕「外人(原文雙字)」人(首字);疏離(次字);「本分」應盡的義務。
〔背景註解〕「叔嫂婚姻 (levirate marriage)」是古代中東和中亞許多民族的習俗,如果哥哥死了卻沒有兒子,弟弟應當娶嫂子為妻,所生長子歸於哥哥名下,使哥哥的產業有兒子可以繼承(參創三十八8)。古代赫人和亞述人都有相似的習俗。
〔文意註解〕「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寡婦如未生兒子,不可出嫁外人,目的在防止死者失去傳宗接代。
「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弟兄的本分』指叔娶寡嫂(Levirate)乃弟兄當盡被視為理所當然(參創三十八8~11)。中東一帶地方,多有此風俗習慣。
【申二十五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呂振中譯〕「她所生的長子要立起來、接替那死去的兄弟的名分,免得他兄弟的名從以色列中被塗抹。」
〔原文字義〕「塗抹」擦去,消滅。
〔文意註解〕「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歸死兄的名下』指死去的兄長不至於絕後;『名…塗抹』指後繼無人。
〔話中之光〕(一)神藉著「叔嫂婚姻」的習俗,顯明神要永遠紀念祂所選召的人,「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因為神要永遠數算和紀念自己的百姓,讓每一個以色列人都有可能成為「女人的後裔」(創三15)彌賽亞的祖先。實際上,主耶穌基督和大衛王的祖先俄備得,就是波阿斯和路得透過「叔嫂婚姻」所生的長子(太一5;得四17)。
(二)名字留在家譜中,一般的民族多是為家族的歷史留下記錄,給後人追源思根。但是在以色列人中,家譜的作用並下止此,而是給神數算和紀念的根據。神紀念祂所選召的人,不僅是一次的紀念,而且是永遠的紀念,因此,神百姓的名字必須長久的留在家譜中,也必須永久的給人提起,因為神永遠紀念祂所選召的人。
【申二十五7】「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呂振中譯〕「那人若不願意娶她兄弟的妻,他兄弟的妻就要上城門長老們那�婸﹛G“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為他兄弟立名,不情願向我盡做丈夫的兄弟的本分。”」
〔原文字義〕「不肯」拒絕;「興起」舉起,建立。
〔文意註解〕「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指他若不顧念骨肉兄弟之情,則他的寡嫂可以向治理本城的官長投訴;『城門』指城門洞兩側的小房間,是以色列人處理交易和訴訟的公共會所(參得四1)。
「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興起…名字』指名字得以繼續存立,獲得以堅立。
【申二十五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呂振中譯〕「那麼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把那人叫來,對他講話;他若立定主意說:“我不樂意娶她”;」
〔原文字義〕「執意」堅持,立定。
〔文意註解〕「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在有身分地位的公證人面前表明立場。
【申二十五9】「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呂振中譯〕「那麼他兄弟的妻就要當着長老們眼前湊上前到那人跟前,從他腳上脫去了鞋,吐唾沫在他臉上,應時說:“那不為他兄弟建立家室的、人都要這樣待他。”」
〔原文字義〕「唾沫」口水;「建立」建造;「家室」家族,房屋。
〔背景註解〕「鞋」原文「נַעַל/naal」指古代中東人常穿的涼鞋。鞋子被古代以色列人作為交易的憑證,「在以色列中要定奪什麼事,或贖回,或交易,這人就脫鞋給那人。以色列人都以此為證據」(得四7);而神「向以東拋鞋」(詩六十8),就比喻神對以東擁有主權。「脫了他的鞋」,表示取消了他獲得產業的權力(參得四8)。
〔文意註解〕「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脫了他的鞋』這動作象徵他已經放棄承擔責任。
「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吐唾沫在他臉上』這是羞辱他的表示;『這樣待他』指脫他的鞋,並吐唾沫在他臉上。
〔話中之光〕(一)雖然弟弟有義務「娶他哥哥的妻」,但婚姻也是要兩廂情願的,所以他仍然可以選擇不娶。神並不強迫人,而是讓人學習作正確的選擇,但神也藉著「脫鞋之家」(10節)的儀式清楚地表明瞭選擇的結果:人若不體貼神的心意,結果必定要蒙羞。同樣,神也不阻擋「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羅八5),但神也預先清楚地提醒我們:「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羅八6)。
(二)「叔嫂婚姻」的制度(5~10節),表明神的心意是要永遠紀念自己的百姓。這位妻子雖然是因為愛丈夫的緣故而傷害了別人的下體,但不止故意悖逆了神的心意,而且很可能會導致別人不能生育,不能進入「耶和華的會」(申二十三1),破壞神讓彌賽亞從亞伯拉罕的後裔而出的計畫(創二十二18)。所以神的懲罰非常嚴厲:「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12節)。
【申二十五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呂振中譯〕「這樣,那人在以色列中便要名為“鞋被脫掉者的家”。」
〔原文字義〕「脫」脫掉;「家」家族,房屋。
〔文意註解〕「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脫鞋之家』是一種不名譽的稱呼,因他不肯為骨肉兄弟盡本分(參得四7~8)。
〔話中之光〕(一)「脫鞋之家」這是羞辱的名稱,因為他不看重神的紀念,凡不看重神的紀念,必定要蒙羞的。神與人在觀點上的差別,在於神重視人的被紀念,而人重視個人的喜歡,還有一些人更加上倫理的觀念,但是以色列人這樣作,在神的律法下,完全是合法的,不這樣作定然要蒙羞的。猶大在這事上給絆了一下,波阿斯在這事上卻蒙了大福。如今律法的字句已經沒有了約束的效力,但是律法引導人注意得著神的紀念的精意,沒有人可以把它忽略,忽略就定然造成虧損,因為他不重看神的紀念。
【申二十五11】「“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呂振中譯〕「『人在一起彼此爭鬥,若其中一人的妻子走近前來、要援救她丈夫脫離那擊打他者的手,便伸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原文字義〕「爭鬥」打鬥;「救」營救;「下體」私處。
〔文意註解〕「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指兩個男人打鬥,其中一方的妻子加入戰團。
「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嚴禁女人抓住別的男人的下體,可能出於兩種理由:(1)這是一種可羞恥的舉動;(2)保護男人的生殖能力。
【申二十五12】「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要砍斷那婦人的手掌;你的眼不可顧惜。」
〔原文字義〕「砍斷」切開;「眼」眼睛;「顧惜」憐憫,同情。
〔文意註解〕「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這種嚴刑的出發點是要嚇阻婦女在公眾面前向男人的私處伸手。
〔話中之光〕(一)律法中只有這裡規定要砍斷肢體,目的是為了阻止這種危險的行為。因著同樣的原則,主耶穌說:「倘若你一隻手叫你跌倒,就把它砍下來;你缺了肢體進入永生,強如有兩隻手落到地獄,入那不滅的火裡去」(可九44)。
(二)為甚麼不要顧惜她,一定要砍斷那婦人的手呢?簡單的說,就是她用手作了不潔的事,她不該抓別人的下體。嚴重的說,她作了可以致人於死的動作。不錯,她是愛她的丈夫,但要愛也不能損害公義與聖潔,不想自己的丈夫受害,也不要傷害別人,因為那人也有妻子。這樣的愛是自私的愛,若真的致人於死,那是叫人陷在不義裡,神不欣賞這樣的愛。
【申二十五13】「“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
〔呂振中譯〕「『你提包�堣ㄔi有一種法碼、又另有一種法碼,一大一小。」
〔原文字義〕「囊中」袋子;「兩樣的法碼(原文雙同字)」法碼。
〔文意註解〕「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法碼』用來秤重量;一大一小的法碼,買賣時偷換斤兩,是欺騙的行為。
〔話中之光〕(一)神的百姓不是以欺騙來成立家業,乃是因神的賜福而得著豐富,神的公義不會忘記祂的應許,不必人用手段去保障生活,用了不義的方法,反倒失去神的祝福和紀念。
【申二十五14】「你家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
〔呂振中譯〕「你家�堣ㄔi有一種升斗、又另有一種升斗〔原文:伊法〕,一大一小。」
〔原文字義〕「兩樣的升斗(原文雙同字)」伊法,升斗。
〔文意註解〕「你家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升斗』用來量乾糧;一大一小的升斗,動機不良,是不誠實的表示。
【申二十五15】「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呂振中譯〕「你要有足重公道的法碼;有足重公道的升斗〔原文:伊法〕,好使你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土地、得享長壽。」
〔原文字義〕「對準」完全的,完整的;「公平」公正,正直;「長久」變長,延長。
〔文意註解〕「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原文是『當用完整又公義的法碼,完整又公義的伊法』;用重『砝碼』買、輕『砝碼』賣,大『升斗』進、小『升斗』出,是古代常見的商業欺詐行為。『對準公平』指完全公平,無論是法碼或是升斗,都須完全地公平。
「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因為公平正直是神所喜悅的(參箴十一1)。
〔話中之光〕(一)「公義」不只是體現在屬靈的場合,也體現在日常生活、交易買賣所用的「升斗」和「砝碼」中。主耶穌「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林後五15),因此,信徒的生活已經沒有聖、俗之分,無論是聚會崇拜,還是工作學習,都要活出神公義的性情,「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16節)。人若活出了公義,就能永遠活在神的紀念裡,「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二)主耶穌說:「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七12)。又說:「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路六38)。可是,這麼簡單的道理,很容易明白,卻極難以實行。因為人自私的心,使他心中的天平失去了準衡,對自己跟對別人用不一樣的標準。
(三)人最普遍常犯的錯誤,是衡量自己一個法碼,衡量別人是另一個法碼,標準不同。同一件事,在別人是剛愎自用,在自己叫固守原則;在別人是麻木不仁的,到自己叫莊敬鎮靜。這就是輕看別人,重看自己,許多相處的困難,由此而生。因此聖經說:「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要照著神所分給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羅十二3)。這「中道」就是公平的法碼。
(四)兩樣的升斗是不公平的,常以為別人對我有虧欠,不滿足,一直要把升斗放大;對別人則「小器」,想佔便宜虧欠人。因此聖經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8)。
【申二十五16】「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呂振中譯〕「因為凡行這些事的、凡行不公道事的人、都是永恆主你的神所厭惡的。」
〔原文字義〕「非義之事」沒有公理,不公義;「所憎惡的」可憎惡的事物。
〔文意註解〕「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非義之事』指不公平、公正的事。
〔話中之光〕(一)神警告祂的子民,不可行非義之事。「非義」就是不公平的意思。公義的神,不喜悅不公平的事。想想看,今天活著的人,感謝神,因為他們的父母不是墮胎者,卻自己不讓嬰兒有出生的機會;沒有誰的父母是同性戀者,自己卻實行變態的性生活;凶殺的人,並不是因自己生命受威脅而殺人;自己不喜歡別人欺騙他,但卻對別人說謊;嘗過父母離婚痛苦的人,倒造成破裂家庭,讓兒女痛苦。這些都是非義的行動,卻到處有人實行這些神所憎惡的事,難怪社會滿了受傷害的人,又彼此傷害,同歸滅亡。
(二)神也應許祂的子民,行公義公平,就可蒙福,安居應許之地,得以年長日久。公義公平的社會,是由個人作起:囊中不可有兩樣的法碼,家中不可有兩樣的升斗。信主重生得救,有基督的平安在心中作王,才可照神旨意,過公平生活。
【申二十五17】「“你要紀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呂振中譯〕「『你要記得你們出了埃及、在路上的時候、亞瑪力人向你所行的;」
〔原文字義〕「亞瑪力」山谷的居住者。
〔文意註解〕「你要紀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亞瑪力人』是以掃的子孫(創卅六12),是以色列人的世仇;『在路上怎樣待你』指敵視以色列人,除了先後兩次與以色列人爭戰(參出十七8~16;民十四39~45)以外,又擊殺以色列隊伍盡後頭的人(參18節)。
〔話中之光〕(一)神紀念人在祂面前的善美,祂也紀念人在祂面前的忤逆,祂要賜福給善美的,祂也把懲治放在忤逆的人身上。伯沙撒王向神的愚昧和自高,叫神數算他國的年日到那時為止(參但五22-26)。這是追討的紀念,神一向人追討,人的一切就完了。
(二)這不是神的度量窄小,不肯赦免亞瑪力人,而是亞瑪力人所作的,使樂意赦免人,並且為了給人赦免,連獨生子也交了出來的神,沒有條件給他們赦免,因為他們一直站在作神對頭的地位,幫助了撒但去破壞神永遠的計畫。從出埃及一直到以斯帖記的日子,他們都是這樣的對付神,以神為敵,要消滅以色列民來中斷神救贖的計畫。
【申二十五18】「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神。」
〔呂振中譯〕「他怎樣在路上遇見了你,你疲乏困倦的時候、他怎樣截擊你的儘後隊、擊打你後面所有支離破碎的人,也不敬畏神。」
〔原文字義〕「疲乏」疲倦的,微弱的;「困倦」使疲倦的,令人厭煩的。
〔文意註解〕「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反映出他們欺弱怕強、懦弱殘酷的生性。
「並不敬畏神」:換句話說,敬畏神的人不會欺負弱小者。
〔話中之光〕(一)亞瑪力人所作的不單是阻擋神所要作的,並且還在乘人之危來傷害人,那是雙重的可厭。不憐憫人的就要受無憐憫的審判,不體恤人的也必不蒙體恤。
【申二十五19】「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呂振中譯〕「所以將來永恆主你的神使你得享平靜、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為基業的地、脫離了你四圍一切的仇敵,那時你務要將亞瑪力這名號從天下塗抹掉:不可忘記。」
〔原文字義〕「擾亂」(原文無此字);「平安」歇息,安靜;「名號」記念物。
〔文意註解〕「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意指征服迦南地全境,並且剿滅迦南七族,享受太平之後,但事實上以色列人並沒有完全實現這個目標。
「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神這個除滅亞瑪力人的命令,要等到希西家王年間(主前726~697年),才由西緬支派的人實現(參代上四41~43)。
〔話中之光〕(一)「亞瑪力人原為諸國之首」(民二十四20),是進迦南的路上最強悍的國家。他們「並不敬畏神」(18節),在列國中帶頭攻擊神的百姓、抵擋神的旨意(參出十七8~16),成為一切抵擋神和神百姓的勢力的代表。因此,神宣告祂「必世世代代和亞瑪力人爭戰」(出十七16),而交給百姓的責任,就是「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二)神允許亞瑪力人後來屢次與以色列人爭戰(參民十四45;士三13;六3;撒上十四48;三十1),作為管教祂百姓的工具。最後,神命令掃羅王除滅亞瑪力人(參撒上十五2~3),但他沒有徹底執行。亞瑪力人最終在希西家的時代基本被消滅(參代上四43),但後來想除滅猶太人的哈曼,可能是亞瑪力王亞甲的後裔(參斯三1)。
(三)神既是慈愛的,也是公義的;祂不但永遠紀念被管教的百姓(1~3節)、紀念牲畜(4節)、紀念沒有後代的人(5~12節)、紀念活出公義的人(15~16節),祂也永遠「紀念」(17節)該被追討的亞瑪力人(17~19節)。因此,神在發表了祂永遠的紀念之後(1~16節),又立刻發表了祂永遠的追討,提醒我們「不可忘記」(19節):雖然「神就是愛」(約壹四8),但站在撒但一邊故意抵擋神的人,必然會被神永遠追討。因此,我們應當竭力保守自己活在神賜福的紀念中(參猶21),而不是讓自己落在神追討的紀念裡。
(四)神的百姓若遵行神的道,敬畏祂(申八6),就必因著神的信實和恩典,「在那地不缺食物,一無所缺」(申八9),不需要靠「行非義之事」(16節)來生存。今天,有的信徒用「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來作為自己在職場「行非義之事」的藉口,實際上是信不過神,「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牽引誘惑的。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一15~16),結果不但是得不償失,反而會失去神的紀念。
叁、靈訓要義
【公平公義】
一、公平判案並責打(1~3節):
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1節):公平審判,不可顛倒是非。
2.「惡人若該受責打,…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2~3節):不可任意責打。
二、公平對待踹榖之牛:「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4節):表示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提前五18)。
三、公平保全家族(5~10節):
1.「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5節):小叔娶寡嫂,以盡弟兄的本分。
2.「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6節):為兄長立嗣以免絕後。
3.「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7~10節):凡不肯盡弟兄本分者,人前蒙羞。
四、公平爭鬥(11~12節):
1.「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抓住那人的下體」(11節):助夫爭鬥,不可抓住對方要害。
2.「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12節):嚴刑以防越矩。
五、公平買賣交易(13~16節):
1.「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你家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13~14節):公平買賣,不可欺騙對方。
2.「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15~16節):行非義之事的人,神所憎惡。
六、除惡務盡以維公義(17~19節):
1.「你要紀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17~18節):亞瑪力人欺弱怕強,不公不義。
2.「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19節):要徹底除滅不公義民族的名號。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