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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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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 - 查經目錄

申命記 24

 

申命記第二十四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十一)

   一、休妻和新婚的條例(1~5)

   二、有關借貸和取當頭的條例(610~13)

   三、對待拐子和長大痲瘋者的條例(7~9)

   四、對待雇工、孤兒、寡婦、寄居者的條例(14~1517~22)

   五、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16)

 

貳、逐節詳解

 

【申二十四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呂振中譯〕『人娶了妻、做了那女人的丈夫以後、若因發現妻子有醜事,以致妻子在他眼中不蒙恩愛,他便給她寫了離婚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

   〔原文字義〕不合理的事」赤身,無禮,不當的舉止;「喜悅(原文三字)」找到,發現(首字);恩寵,恩惠(次字);眼睛(末字);「休書(原文雙字)」離婚(首字);文件,證書(次字)

   〔文意註解〕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不合理的事』不是指她犯了姦淫,因淫婦須被處死(參申二十二22),故應指其言行嚴重違反常規。

         「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就可以』原文並無此詞,表示只是描述事實,並非批准或鼓勵;『休書』指離婚協議書;『交在她手中』指正式的手續,不能經由第三者代理;『打發她離開』指另一個正式的手續,須給予合理的賠償(如贍養費)

   〔話中之光〕()1~4節原文是同一個長句,1~3節是假設前提,4節是得出結論。因此,1~4節並不是允許離婚,而是禁止人在以「玷污」(4)為名離婚後,再以任何藉口重婚。

         ()「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婚姻關係是「二人成為一體」(太十九5)的合一見證,「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6),所以離婚並不符合神的心意。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瑪二16)。神藉著先知何西阿的婚姻表明(參何一~三章),即使妻子不忠貞,何西阿也沒有棄絕她(參何三1);同樣,雖然以色列向神不忠貞,但神仍然沒有棄絕她(參耶三1~8)

         ()主耶穌指著這一段話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十九8)。一切以感情為理由的離婚,都是「犯姦淫」:「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十九9)。神讓人在婚姻生活中學習「捨己」(加二20)而變得「柔和」(太十一29),而不是堅持「自己」而更加「心硬」(太十九8)。夫妻雙方只有放下自己,甘心接受婚姻對我們的破碎,才能漸漸變得「柔和謙卑」(太十一29),活出合一的見證。

 

【申二十四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呂振中譯〕那婦人離開他家以後,去跟着別人;

   〔原文字義〕離開」前往,出來。

   〔文意註解〕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即指正式恢復單身的身分,可以自由再婚。

 

【申二十四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呂振中譯〕這以後的丈夫也不愛她,也給她寫了離婚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或者娶她為妻的這以後的丈夫死了;

   〔原文字義〕恨惡」懷恨;「休書(原文雙字)」離婚(首字);文件,證書(次字)

   〔文意註解〕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意指她離婚之後,或是再嫁後又被離婚,或是再嫁後的丈夫過世。

 

【申二十四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呂振中譯〕那麼、打發她出來的這以前的丈夫就不可在婦人這樣蒙了不潔以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永恆主面前可厭惡的事;你不可使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為產業的地蒙受罪污。

   〔原文字義〕玷污」(性方面)不潔的。

   〔文意註解〕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意指婦人一旦再嫁,無論其遭遇如何(3),前夫不可再娶她,因為既然前夫認為她不潔淨而離婚,再娶她就自相矛盾了。

         「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上一句的規定,用意在維護婚姻的神聖,不可輕率地結婚和離婚。

   〔話中之光〕()我們對1~4這四節經文,必須按照它的目的來理解;它絕不是勸人隨心所欲地休妻。離婚乃是夫婦二人永遠結束夫妻關係。人一旦仳離,與別人再婚以後,絕不可以與離婚的一方破鏡重圓。這種規定,防止為微不足道的事而拆散婚姻,以後又隨隨便便地復合。它的目的是叫人在離異以前,要三思而後行。

         ()現在,夫妻間的離合很稀鬆平常,聽聞律師們最大的顧客就是打算離婚的夫婦!很多人以為一旦離婚,就可「重獲自由」,但在離異後,卻承受不了親友的壓力,也愧於對兒女造成傷害。或許,我們要效法摩西律法的精神,不要視離婚為解決問題的惟一出路,反要積極面對並努力解決婚姻問題。

         ()人不珍惜合一的關係,隨意的去破壞合一,合一既經破壞,人是不能再作恢復的。人不能恢復人與人的合一關係,更不能恢復人與神合一的關係,這條例很嚴肅的給人去體會這一點。

 

【申二十四5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托他辦理什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呂振中譯〕『新娶妻的人不可出去從軍,也不可將任何公務掛在身上,他可以免服公役在家一年,和他所娶的妻子一同歡樂。

   〔原文字義〕從軍」軍隊,群;「出征」前往,出來;「公事」事情,事件;「清閒」自由,免於義務。

   〔文意註解〕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托他辦理什麼公事」:意指新婚的男子,不可被迫長期遠離家門。

         「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意指至少一年之久,不可用任何形式或理由,使新婚夫妻被迫暫時分開生活。

   〔話中之光〕()屬靈的爭戰,神自己負責「與仇敵爭戰」(申二十4),並不依靠人多;而「生養眾多」(創一28),卻是神交給人的重要任務。因此,在神的眼裡,百姓生養眾多、將見證世世代代傳遞下去,直到「女人的後裔」(創三15)彌賽亞出現,比「從軍出征、辦理公事」更加重要。所以「新娶妻之人」可以有一年休假來陪伴妻子。

         ()新婚的夫婦在頭一年要形影不離地在一起。不要將不必要的重擔加在他們身上,以使他們在享受新婚之樂時有機會建立關係,達致成熟堅強,以負起眾多的責任。不要對新婚者指望太多,或要求太多,因為他們需要充分的時間與精力,來建立牢固的婚姻。

 

【申二十四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呂振中譯〕『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做當頭,因為那是等於拿人的牲命做當頭。

   〔原文字義〕全盤磨石」磨石;「上磨石」上磨石;「當頭」抵押。

   〔文意註解〕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全盤磨石』指上下兩塊全套磨石;『上磨石』指上面的那一塊活動的磨石;『當頭』指借貸時用來擔保的抵押品;『這是拿人的命』意指磨石乃是一般人維持日常生活所需之物。

   〔話中之光〕()活在愛裡面,不是單顧自己的享用,懂得愛的人,在享用被愛的時候,一定會去愛人。只知道自己享用愛的,這人不是活在愛裡,而是活在自己裡。神從來就不喜歡活在自己裡的人,因為這樣的人一定會打岔神在人中間的運行。神的生命是「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二 4)的。

         ()借給別人的人,他有權利要求用抵押品來保障他的利益。神也不推翻這一點,但神卻要祂的子民學習站進別人的處境中,只有站在別人的地位上,才能懂得與人表同情,懂得體恤人。只管自己的利益得保障,而不理會別人的死與活,這只是世人的生活態度,神的兒女絕不該隨著世人的習慣去決定自己的腳步,能決定神兒女腳步的因素只有一樣,就是神的生命。

 

【申二十四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呂振中譯〕『若有人被發現把以色列人中的一個族弟兄拐帶着走了,去當奴才看待,或是把他賣了,那拐帶人的就必須死;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

   〔原文字義〕拐帶」拐帶,偷走;「當奴才待」暴虐地對待。

   〔背景註解〕古代中東雖然到處都有奴隸買賣,但法律都禁止誘拐、綁架自由的公民成為奴隸。當時的奴隸絕大部分都是被自己的家人出賣,或者是戰俘。

   〔文意註解〕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意指凡是誘拐、綁架、走私、販賣人口的。

         「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意指凡有分於販賣人口勾當的,一律處以死刑,用意在杜絕這種邪惡的行業。

   〔話中之光〕()拐帶已經獲得自由的弟兄,讓他重新落在奴僕的捆綁下,是對神帶領百姓出埃及的背叛,所以在神眼中十分嚴重。同樣,「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就是把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丟在海裡,還強如他把這小子裡的一個絆倒了」(路十七1~2)

 

【申二十四8在大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

   〔呂振中譯〕『在關於痲瘋屬災病上、你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所指教你們的一切事極力謹慎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就要怎樣遵行。

   〔原文字義〕指教」教導,引導。

   〔文意註解〕在大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大痲瘋』狹義指皮膚像鱗片那樣剝落或無知覺,類似現代所謂的「漢森氏病(Hansen)」;廣義指一切嚴重的皮膚病。『災病』的字根的意思是「擊打」,暗示大痲瘋是神的「擊打」,是一些令人厭惡的東西,各人都視其為羞恥和禁忌;『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意指有關大瘋的診斷、對待和潔淨的事宜,都要遵照祭司的指示而行。

         「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我怎樣吩咐』即指一切有關瘋病的條例(參閱利十三章)

   〔話中之光〕()「大的災病」常常與罪有關,人若是患了「大」,就必須嚴格「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到營外隔離。神的百姓不可「塞住憐恤的心」(約壹三17),但也不能離開真理來強調憐恤、甚至濫用愛心,因為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十三6),真理是愛心的界線。

 

【申二十四9「當紀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呂振中譯〕你要記得你們出了埃及、在路上的時候、永恆主你的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原文字義〕米利暗」反抗。

   〔文意註解〕當紀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米利暗』是摩西的姐姐女先知,曾因批評摩西娶古實女子而長(參民十二10);『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意指瘋的災病與人的罪性有關,所以當記取教訓。

   〔靈意註解〕「大痲瘋」:表徵人肉體之中的罪污,有四個特點:(1)它是從�堶接o出來的,表徵罪是出於人的天性;(2)它是不易醫治的,表徵罪性難改;(3)它是容易傳染的,表徵罪具有傳染性;(4)它會使人變作腥臭腐爛至死,表徵罪的污穢可憎,結局悲慘可怕。

   〔話中之光〕()摩西的姐姐米利暗是先知,又是婦女的領袖(參出十五20),但是當神責罰她、讓她長大的時候,她也被「關鎖在營外七天」(民十二15),沒有成為例外。今天,我們若只強調「神就是愛」(約壹四8),卻忽略了「神乃是烈火,是忌邪的神」(24),就可能用一個真理去攻擊另一個真理,用「彼此相愛」(約十三34)去抵擋「彼此勸勉」(來十25),用「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弗四3)去指責「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地爭辯」(3),以致罪惡、異端就像「大」一樣在教會裡滋生、蔓延,最後整個教會被主「從原處挪去」(啟二5)

 

【申二十四10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

   〔呂振中譯〕『你借給你的鄰舍、不拘所借出的是甚麼,你總不可進他家去拿取他的抵押品。

   〔原文字義〕不拘是什麼(原文雙字)」任何事物(首字);借貸(次字)

   〔文意註解〕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不可進他家』含意不僅是應當尊重債戶的主權,並且也是在防止債主任意選擇高價抵押品以牟暴利。

   〔話中之光〕()神百姓的屬靈光景如果正常,他們在應許之地必然「不缺食物,一無所缺」(申八9)。因此,如果百姓中間有人陷入窮困,需要向人借貸,並不是正常的情況。但這也是神所允許的,因為神要讓借貸者和借給人的,都能從其中學到功課。

         ()神的百姓「借給鄰舍」,目的是「幫補他」(利二十五35),所以「不可取利」(申二十三19)。但「愛人如己」(利十九18)最好的方法並不是「白給」,因為「白給」容易助長人的罪性,也剝奪了別人學習功課的機會。神所吩咐的方法是「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申十五8),有借有還,甚至收取「當頭」作為擔保,幫助借貸者學習盡責任還債。只有七年一次「耶和華的豁免年」(申十五2),才需要免除債務。

         ()不但借貸者要學習功課,借給人的也要學習功課。既然「借給鄰舍」是為了幫助弟兄卸下重擔,就不能增加他的重擔;所以借給人的雖然有權利要「當頭」,但更應當體恤、尊重對方,甘心放下自己的權利,「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再合理的「當頭」,也不能損害借貸者的生命、尊嚴和基本的生活(61012),所以「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13),因為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十三5)

 

【申二十四11「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呂振中譯〕你要站在外面,讓那向你借的人把抵押品拿出來給你。

   〔文意註解〕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把當頭拿出來』借貸的人有拿低價抵押品的傾向,為免債主不樂意借錢給對方應急,可能雙方會協議以何物為抵押。

   〔話中之光〕()這是一項很富人情意味的想法與教訓。窮人需要借貸他就向鄰居的富有者求助。後者可能以他的驕傲,會走到窮人家中搜查,任意取走當頭。那些東西可能是窮人家中的寶藏,活著是所珍愛的祖傳,或是有特別回憶的東西!所以神不准借予者隨意奪取。窮人要借貸,由他自己選擇當頭,親手送去,有他自由。

         ()神決不勉強人。雖然祂造作我們,卻等我們接待祂。祂站在門外叩門。祂要我們自己奉獻,我們應該完全將自己獻上,為領受祂無限的恩惠。我們不獻,祂決不來取,也不會強調他的所有權。祂只是要求我們,要我們將身心靈完全獻上。

         ()我們因此也該彼此尊重,不可任意對人苛求。誰對別人都沒有特權,各人良心是神聖的巔峰,不容侵犯,若不是愛的給予,誰也不虧負誰。我們既領受神的恩典,對人就應有恩慈。

 

【申二十四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呂振中譯〕他若是個貧困人,你不可留他的抵押品而去睡覺。

   〔文意註解〕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因為窮人的抵押物通常是他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申二十四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呂振中譯〕日落的時候、你總要把抵押品還給他,讓他蓋着自己的外衣睡覺,他就給你祝福;這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就算為你的仁義了。

   〔原文字義〕義」公平,公義。

   〔文意註解〕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那件衣服』指較為值錢的外衣,窮人可能沒有被單,而以外衣做代替遮暖之用。

         「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意指令窮人感恩的行為,能討神悅納,在神面前可以稱義。

   〔話中之光〕()當我們有了公義、又有憐憫,有了真理、又有恩典的時候,神的性情(出三十四6~7)就能在我們身上顯明出來。這正是神所喜悅的,因此,「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申二十四14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

   〔呂振中譯〕困苦貧窮的雇工、無論是你的族弟兄、或是寄居在你的地你的城內的、你都不可欺壓他。

   〔原文字義〕困苦」貧窮的,可憐的;「窮乏」貧困的,有需要的;「欺負」壓迫,錯待。

   〔文意註解〕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意指不可刻薄對待你的工人,特別是那些窮困的人。

   〔話中之光〕()對於「困苦窮乏的雇工」,我們「愛人如己」(利十九18)的方式是盡力給他工作機會(太二十3),並且「不可欺負他」,「當日給他工價」(15)。「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帖後三10)

         ()愛不是只有感情上的滿足,也同時有公義的要求。愛是必需要有的,但是不能愛到那麼的一個地步,把公義也損害了。愛是使人脫離自己的功課,也同時是使人進入神的心意的功課,因為愛是從神開始的,不是從神開始的就沒有摸到真正的愛,總是先活在神的愛中,然後從愛神進到愛人。這樣的愛才是不帶著自己的愛,是在神的性情中顯明愛,愛神所愛的,也恨神所恨的。因此,愛的界線就在這裡,「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十三6)。愛不是只有喜歡的一面,也有不喜歡的一面,不義的事情不能喜歡,只有在真理裡的事情才能喜歡,這就是愛的界線,也是愛的真意義。

         ()在神的子民中作弟兄,只有彼此相助的義務,而沒有欺負人的權利。不管是恃強或是恃財,欺負人就是越份,作了不該作的事。不以弟兄為弟兄就是破壞了身體的見證,出賣弟兄更是傷殘身體上的肢體,神看這是十分嚴重的事。我們雖然不作拐帶或是把弟兄販賣,若是越了份,踐踏了弟兄,在主的光中是過不去的。

 

【申二十四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呂振中譯〕你要當天發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纔給他──因為他貧困,他心直掛念着那工錢──恐怕他呼求永恆主而控告你,你就有了罪。

   〔原文字義〕窮苦」貧窮的,可憐的;「心」魂,自我;「放在」舉起,承擔。

   〔文意註解〕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按時發放工錢,乃是雇主的義務。古時雇用臨時工,泰半按日發放工錢(參太二十8),特別是窮人,沒有積蓄,只能指望拿到當日的工錢,好買食物養活家人。

         「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意指雇主如果苛扣工錢,窮人無從餬口,僅能向神哭訴冤情,求神伸手援助。

   〔話中之光〕()「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羅十三8)。窮人比富人更「把心放在工價上」,富足的人若不體恤貧窮者的軟弱,以致拖欠工錢、虧欠了別人,結果是自己在神面前受虧損。在以色列人的文化中,「日落」已經是第二天了,所以當日的工價「不可等到日落」,以免雇工擔心自己當天的生活費沒有著落,因而向神求告,「罪便歸你了」。

 

【申二十四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呂振中譯〕『父親不可因兒子的緣故而被處死,兒女也不可因父親的緣故而被處死:各人只要各因自己的罪而被處死。

   〔文意註解〕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個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神公義的審判只追究犯法者個人,不殃及他人,甚至親如父子,也不予連坐問罪。

 

【申二十四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呂振中譯〕『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原文字義〕屈枉」傾斜,折彎;「正直」判決,判例,正義。

   〔文意註解〕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寄居的、孤兒、寡婦都屬弱勢族群,官長理當為他們主持公義,伸張人權,照顧他們的需要。

 

【申二十四18「要紀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呂振中譯〕要記得你在埃及做過奴隸,永恆主你的神將你從那�媗垮洏X來;所以我吩咐你要遵行這話。

   〔原文字義〕救贖」贖回,解救。

   〔文意註解〕要紀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意指以色列人從前在埃及地被有權有勢的人欺壓,投訴無門,幸而蒙神施予救援;如今情況轉變,理當飲水思源,秉承神待人的慈心,善待那些陷於困境的人們。

 

【申二十四19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呂振中譯〕『你在田地�埵炯帣蠸[、若把一捆遺漏在田間,不可再回去拿;那要給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好使永恆主你的神在你手�塈@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原文字義〕所辦的一切事」工作,行為。

   〔文意註解〕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田主收割時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參利十九9),使窮人有機會充機。

         「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體會神慈憐心腸的善人,必蒙神賜福,諸事順利。

   〔話中之光〕()迦南人把遺留在田中的莊稼當作獻給偶像的祭物,但神要求把這些留給窮人(參利十九9~10;二十三22),一面避免了敬拜偶像,一面又供應了窮人。大衛的曾祖母、主耶穌的祖先路得,正是靠著在別人的田間「拾取麥穗」渡過了難關(參得二2)

         ()「寄居的與孤兒寡婦」是當時最軟弱無助的群體,「耶和華保護寄居的,扶持孤兒和寡婦」(詩一百四十六9),「祂為孤兒寡婦伸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衣食」(申十18)。但神卻沒有自己另外去供應他們,而是把他們留在百姓當中,並且頒佈許多律例(申十四29;十六11;十六14;二十四17~21;二十六12;出二十二22),讓享用恩典的百姓去學習分享恩典、供應弱者。如果百姓謹守遵行神的話語,「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申十五4)

         ()在田間留下莊稼(19)、在橄欖樹上和葡萄園中留下果子(20~21),這些都是古代以色列人日常生活中的瑣事。雖然現代人的生活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我們同樣要在日常生活中操練「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成為神供應人、流出恩典的管道。

         ()社會的問題,還不是貧富不均,而在於人助長這種不均。人間的法律,是得勝的人立的,為要鞏固他們的特權,不會有真正的公義。只有公義慈愛的神,記念困苦貧窮的人。聖經說:「神在祂的聖所,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詩六十八5)。既不是出於沽名釣譽,也不是為爭取選票。聖經又說:「在神我們的父面前,那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並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雅一27)

         ()糧食,橄欖油,葡萄酒,是巴勒斯坦地人民的基本需要。種植的人,收取勞作的果子,是天經地義的事,並沒有甚麼不對。只是神教導我們的經濟學,不是要搜取務盡,而是要留餘地,顧及別人的需要。如果你以為是浪費,那就錯了。愛心不是浪費,正是增加其效用價值。

         ()擁有田園的人,無論如何不會缺少微少的食物,那點田角剩餘的禾穗,枝梢留下的果子,對他們不算甚麼;但對於缺乏的人,卻是非常重要,會為慷慨的人祝福。伯利恆富足的地主波阿斯,相信遵行神的話,顧念拾穗的孤苦寡婦路得,蒙神賜福,竟成為大衛王的曾祖,彌賽亞肉身的先祖(參得四17)。這是何等美好的史蹟,也可以成為神兒女信心的經歷。

 

【申二十四20「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呂振中譯〕你打橄欖樹以後,枝子不可再查看;那要給寄居的和孤兒寡婦。

   〔原文字義〕打」打落;「剩下的」(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打橄欖樹』指橄欖果子成熟時,搖動樹枝或擊落果串,方便拾取。

 

【申二十四21「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呂振中譯〕你割取葡萄園的葡萄以後,所剩下的不可再摘盡了;那要給寄居的和孤兒寡婦。

   〔原文字義〕(首字)」摘取,切除;「摘(次字)」拾落穗,嚴格行事。

   〔文意註解〕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表示與收割莊稼相仿,總要顧念窮人(參利十九10)

 

【申二十四22「你也要紀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呂振中譯〕要記得你在埃及地做過奴隸;所以我吩咐你要遵行這話。

   〔原文字義〕紀念」回想,回憶。

   〔文意註解〕你也要紀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請參閱18節註解。

   〔話中之光〕()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是神所允許的經歷(參創十五13),目的既是讓他們「成為大國」(創十二2),也是讓他們因著紀念「作過奴僕」的經歷,學習體諒那些活在困苦中的人。同樣,神也允許我們經歷患難,「我們在一切患難中,祂就安慰我們,叫我們能用神所賜的安慰去安慰那遭各樣患難的人」(林後一4)。神又把那些有需要的人安排在我們的生活環境裡,要我們實際地操練憐憫和慈愛,在享用恩典的同時,也學會分享恩典。

         ()窮人雖然在物質上有缺乏,但卻一點也不影響他們借著禱告來支取神的能力,所以我們千萬不可藐視窮人。因為他們既可以「為你祝福」(13),也可以使「罪便歸你了」(14);既可以求神賜福人,也可以求神懲罰人。因此,我們應當把生活中遇到的有需要的人都看作是神派來的,要給我們機會學習、成長,好「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19)

         ()神在全部舊約之中,都吩咐子民要公平地對待窮人。人常常把窮困的人看為懶惰或沒有工作能力,但實際上他們可能是受欺壓、被剝削的人,又或是環境使然。神叫我們盡可能幫助貧困者。神的公平不容許人向不幸者取利,或者要他們急速歸還貸款。相反地,祂的律法給窮人一切的機會去改善生活,又給無力之人提供仁慈的選擇。沒有人能與窮人完全隔絕,神要我們公平地對待窮人,盡自己本分來幫助他們。

 

叁、靈訓要義

 

【恩義待人】

   一、待人公平合理(1~58~916)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1):夫妻離婚須有合理原因,且離婚後尊重對方自由。

         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2~4):對方再婚之後,不可重新復合。

         3.「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托他辦理什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5):新婚期間不可打岔。

         4.在大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8~9):留意遵守律例。

         5.「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16):雖親如父子,不可連坐問罪。

   二、善待窮困與弱者(6~710~1517~22)

         1.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6):要為窮人設想,給人預留生機。

         2.「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7):嚴刑遏止拐賣人口。

         3.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10~11):要顧到別人的體面。

         4.「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12~13):要顧念窮人的生活處境。

         5.「困苦窮乏的雇工,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14~15):不可剋扣工錢,斷絕人活路。

         6.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17~18):要看顧弱勢族群,合理相待。

         7.「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你打橄欖樹,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19~22):要顧念窮人的生存所需,給予幫助。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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