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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2 - 查經目錄

申命記 22

 

申命記第二十二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

   一、發現別人迷失或受傷的牲畜時的條例(1~4)

   二、不可穿戴異性服飾的條例(5)

   三、看見鳥窩不可連母帶雛取去(6~7)

   四、建造房屋要在房上四圍安置欄杆(8)

   五、不可混種、混耕、混織,外衣要做(9~12)

   六、防止誣賴新娶妻子貞潔的條例(13~21)

   七、防止男女行淫的條例(22~30)

 

貳、逐節詳解

 

【申二十二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呂振中譯〕『你看見族弟兄的牛、或羊走離了群,你不可掩面不顧,總要把牠牽回來給你的族弟兄。

   〔原文字義〕失迷了路」離群,趕至一旁;「佯為不見」隱藏,遮掩。

   〔文意註解〕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失迷了路』原文含有被趕走的意思,顯然不是單純走迷了路,而是被人偷盜牽走;『佯為不見』意指掩面不顧;『交給你的弟兄』本段經文的弟兄是指鄰舍,藉對其財物的關心,表達愛人如己之意。

   〔話中之光〕()1-4節的原則是「愛人如己」(利十九18)。因為神「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出三十四6),所以神的百姓也不可「塞住憐恤的心」(約壹三17),「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弟兄」指以色列人,但神百姓憐恤的對象不但是弟兄,也包括仇敵(出二十三4-5;太五44)。只要是需要憐恤的人,無論是弟兄還是仇敵,都是我們的鄰舍(路十30-37),正如神「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五45)

         ()「愛人如己」的律法很難倚靠表面的指標、別人的監督來強迫執行,因此,神並不是只看外面的行為,而是看人裡面敬畏神的心。當人認識到自己因著肉體的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以後,神就宣告:「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耶三十一33)

         ()不可佯為不見,」教訓了不可毫無關心地坐視鄰人的困境或受害的情形,追根究底是指當積極地去關愛鄰人。雅各書的作者曾下定義「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罪」(雅四17)。在出二十三4~5,摩西教導說當顧念仇敵或恨惡之人的難處。這一切話語最終都教訓了,當在生活中具體實踐與「愛鄰人」的精神。使徒約翰說「若說我愛神,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約壹四20)。這句話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愛神與愛鄰人之間的關係。

         ()日常的生活就是學習屬靈功課的學校,屬靈的光景和生活是分不開的,忽視了生活上的實際操練,屬靈的追求是沒有根據的。屬靈的事物不是以智識來表達的,有屬靈知識的人不一定就是屬靈的,知識本身並不能加增人屬靈的成份。屬靈的成長必須是要把知識轉化為實際的生活,實際的活在屬靈的認識中,屬靈的成分才會顯明出來。不然就是一個屬靈知識豐富,但卻是生命枯萎的人。

 

【申二十二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呂振中譯〕你的族弟兄若離你不近,或是你不認識他,那麼你就要收到你家中,留在你那�堙A等你的族弟兄追尋了,你就還給他。

   〔原文字義〕尋找」尋找,調查。

   〔文意註解〕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不認識他』意指不知道牲畜誰屬。

         「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牽到你家』一心助人,不避被人嫌疑,光明正大;『留在你那裡』包括提供照看、餵食等。

 

【申二十二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呂振中譯〕對他的驢、你要這樣行,對他的衣裳、你也要這樣行,對你的族弟兄所丟失的任何遺失物你遇見的、都要這樣行;不可掩面不顧。

   〔原文字義〕失落」消失,離開正道;「佯為不見」隱藏,遮掩。

   〔文意註解〕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愛鄰舍之心,應推廣到遺失之物,同樣關懷。

 

【申二十二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呂振中譯〕你看見族弟兄的驢、或牛跌倒在路上、不可掩面不顧,總要和主人一同幫牠起來。

   〔原文字義〕跌倒」倒下,仆倒;「總要拉起來(原文雙同字)」站起來;「幫助」(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鄰舍的牲畜失足跌倒,應當助以一臂之力。

   〔話中之光〕()拾到別人丟失的財物或牲畜要歸還原主,這跟世俗之人的「得者妥收藏,失者淚汪汪」恰成對比。我們不應該把失物據為己有,要完完整整地歸還原主,不要對別人的東西眼紅而生出貪婪之心。

 

【申二十二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呂振中譯〕『婦女不可服用男子的衣物在身上;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裳,因為凡這樣行的人都是永恆主你的神所厭惡的。

   〔原文字義〕穿戴」物品,器皿。

   〔文意註解〕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意指女扮男裝或男扮女裝,男女莫辨,涉及淫猥;原屬異教拜神儀式,擴及日常生活,惹神惡。

   〔話中之光〕()本節的原則是「分別」(利二十26)。神的百姓當存憐恤的心,但沒有「分別」的憐恤、包容罪惡的愛心,卻不是神的性情,而是人對肉體的縱容。所以神又強調「分別」,只要是故意混淆神所分別的,就是「神所憎惡的」。

         ()男人和女人的衣服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樣式,但都應當有所分別。神「照著祂的形象造男造女」(創一27),男女在神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三28)。但「平等」、「合一」並不是「相同」,男人和女人在神的創造中各有不同的功用,所以必須有分別,一切混淆男女性別角色的行為,都是「神所憎惡的」。

         ()今天,世界的趨勢,是把男人的衣服和女人的衣服的區別取消。越過這一個區別越少。但是,神要神子民的衣服維持男女的區別,任何要混亂這一個衣服不同的地方,都是不榮耀神的。

         ()現代人或許會譏誚神這個定規為落伍,但是體會神心意的人都知道,神喜歡人堅守分別的原則,分別的原則一有迷糊的傾向,就會引進犯罪的事實。現代多少的犯罪與墮落,都是和輕視堅守分別的原則有直接的關係。不管人能列舉出多少的理由,不懂得分別,總是神所憎惡的。

 

【申二十二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裡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呂振中譯〕『你在路上若碰見鳥窩在你面前,或是在樹上,或是在地上,�堶惘麻�、或是有蛋,而母鳥伏在雛上、或是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子一併取去;

   〔原文字義〕窩」巢;「雛」幼小的();「伏在」伸展四肢。

   〔文意註解〕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裡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乃是顧全人道,愛護動物的表示。

   〔話中之光〕()「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正如「不涸澤而漁,不焚林而獵」(《淮南子·難一》),可以維持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使百姓在神的恩典中「日子得以長久」(7)。這些都很難靠人的監督來強迫執行,人裡面有了敬畏神的心,才能謹守遵行。

 

【申二十二7「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呂振中譯〕總要放母,只可取子;好使你平安順遂,延年益壽。

   〔原文字義〕總要放(原文雙同字)」打發,送走;「享福」美好,令人滿意。

   〔文意註解〕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取雛不取母,使生命可以延續,乃是蒙神悅納的表現。

 

【申二十二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呂振中譯〕『你若建造新房屋,要給你的房頂作低牆;若有人從那�堭慾U來,流血的罪就不歸到你的房屋上。

   〔原文字義〕欄杆」擋牆;「掉下」落下,下沉。

   〔文意註解〕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古時以色列人的房頂是平的,屋外有梯階可上房頂,供人休憩(參書二6),或做其他用途,故在房頂四圍安上欄杆,以防止從房頂跌落。

   〔話中之光〕()古代以色列人的屋頂是平的,在溫暖的天氣可以用作額外的吃飯、工作、睡覺的場所(撒下十一2;王下四10),所以應當「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8),免得客人掉下來。本節的原則是「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二24)。人的裡面若有神的憐恤,就一定會在生活裡大大小小的事上為別人著想,而不是只想到自己。

 

【申二十二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呂振中譯〕『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堙A免得那全部收成的、你撒種結的籽粒和葡萄園的出產都成聖別而充公。

   〔原文字義〕兩樣」混雜;「充公」分別,使成聖。

   〔文意註解〕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兩樣種子』指不同種類的種子;『充公』指分別為聖歸給聖所。本段(9~11)經文的用意,乃在維持信仰的純潔,不可兼容併蓄(參利十九19註解)

   〔話中之光〕()「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並不是禁止混合兩種作物,而是指將兩樣完全不同的「異類」(利十九19)強行雜交,實質是認為神的創造不夠完美,所以需要人來幫忙創造新的「類」,破壞神創造時所定下的「各從其類」(創一11)。主耶穌在比喻裡說:「一個人有一棵無花果樹栽在葡萄園裡」(路十三6),這並不算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因為並不會雜交出新的「類」。

         ()聖經說:「萬軍之耶和華的葡萄園,就是以色列家」(賽五7),也就是今天的教會。這表示神要祂的子民,持守信仰的純正,不可混合。今天的趨向,是把不同的信仰混在一起,在神的啟示與人的智慧之間,尋求妥協,這是神所不喜悅的。

 

【申二十二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呂振中譯〕你不可用牛和驢合起來犁田。

   〔原文字義〕耕地」雕刻,犁田。

   〔文意註解〕不可並用牛、驢耕地」:兩種牲畜一強一弱,力氣步伐不同,不能同負一軛,同時也防止異種交配,破壞神所定『各從其類』(參創一25)的原則。

   〔話中之光〕()「不可並用牛、驢耕地」,並非因為效果不好,而是要顯明神「分別」的心意:「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14)。今天世人傾向於把不同的信仰混在一起,互相「包容、諒解」,搞「萬教歸一」。但真理與謬誤之間若失去了「分別」,結果不是彼此共存,而是真理被謬誤所吞滅。

         ()牛是潔淨的牲畜,驢是不潔淨的牲畜(參申十四4~8),不可同負一軛(參林後六14)。因為牛和驢體型不同,功用性向不同,強放在一起工作,必然沒有好的效果。教會在工作上,須要分別為聖,因為教會是「神所耕種的田地」(林前三9),不容有不同一的生命,不和協的工作。

 

【申二十二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呂振中譯〕不可穿兩樣攙雜的料子、羊毛細麻合製的衣服。

   〔原文字義〕兩樣攙雜」一起地,共同地。

   〔文意註解〕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混紡(如棉纖合織)在現代科技行之多年,用以改善品種和品質,但在舊約時代,其屬靈的意義重於生活實用,目的是為防止以色列人與外族同化,效法外族人的宗教和生活習俗。

   〔話中之光〕()麻是直的,毛是彎曲的,而且品質不同;混織在一起,經水的脹縮也不同,必沒有好的結果。神要祂的兒女作純潔的人(參申七6),生活行為正直清潔。在外衣四圍作繸子,以神的話保守我們,提醒我們,有分別為聖的生活(參申二十二12;民十五38~40)。

         ()神在宇宙中所作的恢復工作,都是依循分別的原則來達成的,創造是如此,救贖也是如此。我們已經給神分別出來的人,若不守住分別的界線,又再與罪有聯合,又再混和在世界的生活中,那只有給自己招來虧損,也給神在人中間所作的恢復增加阻力。

 

【申二十二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子。”」

   〔呂振中譯〕『在你的遮身物、你用來遮蓋身體之物的四角上、你要作纓絡繸子。

   〔原文字義〕外衣」遮蔽物;「子」搓捻的繩索,(衣服邊的)流蘇。

   〔文意註解〕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子」:『子』是以色列民族服裝的特色,含有提醒穿的人遵行律法的意思(參民十五37~41)

   〔話中之光〕()本節的原則也是「分別」(利二十26)。神的百姓要在衣著上與外邦人分別出來,讓人看到「這是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中」(民二十三9)。「繸子」的目的,是叫百姓「看見就紀念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民十五19)

         ()學習體恤人,存著憐憫的心生活也好,學習堅守分別的原則也好,都不能憑著人的主張來進行,人的主張只有打岔神的工作。要在屬靈的學習上不走差,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時刻生活在神的心意中,以神的話為根據,不使自己越過神的心意。「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作穗子」就是神給人在屬靈的追求上的清楚提示。

 

【申二十二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呂振中譯〕『人若娶妻,進去找她之後、就不愛她,

   〔原文字義〕同房」進入特殊的關係;「恨惡」懷恨。

   〔文意註解〕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指婚後變心。

   〔話中之光〕() 13-30節的原則,都是維持婚姻的準確見證。婚姻就是「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被神用來表明神與以色列民的關係(何二29;耶三十一32;結十六8),也用來表明基督與教會的聯合(弗五32),不貞潔就破壞了聯合的見證。無論是不貞潔、還是誣陷別人不貞潔,凡是損害婚姻關係的,都是神所恨惡的。

         ()任何「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之外的婚姻關係,都會破壞神借著婚姻所要表明的「極大的奧秘」(弗五32)。因此,信徒的婚姻關係應當在世人面前成為見證,讓自己的婚姻能實際地顯明「基督和教會」(弗五32)的關係。

 

【申二十二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呂振中譯〕胡亂加以罪狀,發表壞名聲的事毀謗她,說:我娶了這女子,親近了她,就發現她沒有童貞的憑據

   〔原文字義〕信口(原文雙字)」前往,出來(首字);恣意,行為(次字);「醜」壞的,惡的;「貞潔」童貞,處女;「憑據」(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信口』指隨便找個不正當的理由;『醜名』指誣陷妻子婚前不貞。

         「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貞潔的憑據』指洞房之夜落紅的證據。

   〔話中之光〕()神的百姓不但要重視身體的貞潔,更要保守屬靈的貞潔,在神的眼中,屬靈的淫亂和肉身的淫亂一樣可憎。神的百姓若轉向世界、貪愛世界,與世界聯合、用神以外的事物來代替神的地位,就是屬靈的淫亂(結二十三1~49)

 

【申二十二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呂振中譯〕那麼那少女的父親和母親就要把那少女的童貞憑據拿出來、到城門處那城的長老那�堙F

   〔原文字義〕貞潔」童貞,處女;「憑據」(原文無此字);「拿」取,拿來;「出來」出來,前往。

   〔文意註解〕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憑據拿出來』可能古時女子出嫁前,父母會叮囑女兒要把初夜染有血跡的布收藏起來,以備日後作自衛之用。

 

【申二十二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呂振中譯〕那少女的父親要對長老們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竟不愛她;

   〔文意註解〕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意指父親當為她女兒出面據理力爭,求得清白。

 

【申二十二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呂振中譯〕胡亂加以罪狀說:『我發現你的女兒沒有童貞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的童貞憑據呢。隨即把那塊衣裳鋪在那城的長老面前。

   〔原文字義〕信口(原文雙字)」放置,設定(首字);恣意,行為(次字);「貞潔」童貞,處女;「憑據」(原文無此字);「鋪在」攤開。

   〔文意註解〕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意指空口說白話,誣指對方不貞。

         「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意指把證據展現在長老面前。

 

【申二十二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呂振中譯〕那城的長老要把那人拿住,鞭打懲罰他;

   〔原文字義〕拿住」捉拿;「懲治」懲罰。

   〔文意註解〕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懲治他』誣告妻子不貞的人,須受到三種懲罰:(1)公開杖刑,但不可超過四十下(參申二十五3)(2)罰款一百舍客勒銀子(19),約折合1150公克重,是女子聘禮身價的兩倍(29)(3)終身不得離棄。

 

【申二十二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呂振中譯〕並罰他一百錠銀子、交給那少女,因為他發表壞名聲的事毀謗以色列的一個處女;那女子仍要歸他為妻,儘他一生的日子、他都不能把她打發走。

   〔原文字義〕休」打發,送走。

   〔文意註解〕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給女子的父親』用來賠償岳家的名譽損失。

         「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一則可能被休的婦女很難找到再婚的對象,再則是給那誣告的男人予以懲罰。

 

【申二十二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呂振中譯〕但這事如果是真的:少女的童貞憑據並找不着,

   〔原文字義〕真的」真實,可靠。

   〔文意註解〕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意指缺乏落紅的證據。

         備註:根據現代科學知識,女子初夜並非百分之百會落紅,遇這種情況,女子只能含冤莫白。

 

【申二十二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呂振中譯〕那麼人就要把那少女拉出到他父家門口,她本城的人要拿石頭打她,打到她死去,因為她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在她父家行了淫亂;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

   〔原文字義〕淫亂」犯姦淫;「醜事」羞恥,不道德。

   〔文意註解〕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對於婚前犯淫亂的女子,應處以死刑;『父家的門口』表示父母管教不嚴,才會導致有辱門風的事。

         「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在父家行了』就是『在以色列中做了』;『淫亂醜事那惡』三個均為同義詞;『除掉』暗示若不嚴加對付,就恐怕會被神問罪。

 

【申二十二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呂振中譯〕『人若被發和一個有了丈夫的婦人同寢,和那婦人同寢的那人、以及那婦人、他們二人都必須死;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以色列中肅清了。

   〔原文字義〕行淫」同寢,躺臥。

   〔文意註解〕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已婚婦人若發生婚外情,男女雙方須被處死。

   〔話中之光〕()

 

【申二十二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

   〔呂振中譯〕『若有年少處女已經聘定給人,有人在城�媢J見了她,和她同寢,

   〔原文字義〕許配」訂婚。

   〔文意註解〕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指已經訂婚而尚未完婚的女子,若與別的男人發生姦情。

   〔話中之光〕()

 

【申二十二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呂振中譯〕你們就要把他們二人拉出到城門口,拿石頭打,打到他們死去。打那少女呢、是因為她雖在城�堣]不喊叫;打那男人呢、是因為他玷辱了他鄰舍的妻子;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

   〔原文字義〕玷污」玷污(婦女),佔有。

   〔文意註解〕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在城裡』指人煙眾多的場所;『沒有喊叫』指默許事情發生,通常室外有人時,女子若不是心甘情願,必會掙扎喊叫,引起人們注意。

         「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在城內男女相姦,未聞呼救聲,必是情同意合,故男女雙方須被處死。

 

【申二十二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呂振中譯〕『但是那人若在野外遇見了那已聘定給人的少女,就拉住她,和她同寢,那就只有和她同寢的那人須要死。

   〔原文字義〕強與」力量勝過。

   〔文意註解〕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在田野』指人跡稀少的野外;『只要將那男子治死』因為女子有可能被強迫,無力抗拒。

 

【申二十二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呂振中譯〕對那少女呢、你卻不必拿甚麼案辦她;那少女沒有該死的罪;(這案就像一個人起來打鄰舍,殺死了他、以致斃命一樣;)

   〔原文字義〕辦」指控,處置;「類乎」(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意指不能向受害者問罪。

 

【申二十二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呂振中譯〕因為那人在野外遇見了那已聘定給人的少女,那少女喊叫了,卻沒有人救她。

   〔原文字義〕喊叫」呼喊;「救」拯救,解救。

   〔文意註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意指在野外地方,女子雖然反抗,也無法避免。

 

【申二十二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呂振中譯〕『若有人遇見了一個年少處女、是還沒聘定給人的,就抓住她,和她同寢,又被人遇見,

   〔原文字義〕抓住」控制,操縱。

   〔文意註解〕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若男人強迫單身女子,被經過的人碰見。

 

【申二十二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呂振中譯〕那麼、和她同寢的那人就要把五十錠銀子給那少女的父親;那少女便要歸那人為妻,因為他已經玷辱了她;儘他一生的日子、他都不能把她打發走。

   〔原文字義〕玷污」玷污(婦女),佔有;「終身」一生。

   〔文意註解〕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五十舍客勒』約折合575公克。

         「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玷污』指破壞女子的貞操。

   〔話中之光〕() 28-29節並不是認可婚前性關係,而是要求男子不可逃避責任,必須「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男子沒有不娶的權力,但女子卻有拒絕的權力(出二十二16-17)

 

【申二十二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呂振中譯〕『人不可娶他父親續娶的妻子,不可露現他父親的衣邊,而和父親的妻子私通。

   〔原文字義〕繼母(原文雙字)」父親(首字);妻子(次字);「掀開」揭開,顯露。

   〔文意註解〕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掀開他父親的衣襟』指侵犯父親的婚姻關係(參得三9)

   〔話中之光〕()「用衣襟遮蓋」(得三9;結十六8)代表結婚,「掀開他父親的衣襟」代表侵害父親的婚姻。神不允許人「娶繼母為妻」,也不允許任何亂倫的婚姻關係(利十八6-18)

 

叁、靈訓要義

 

【端正世風】

   一、憐憫為懷(1~46~8)

         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13):愛屋及烏,尋回失物。

         2.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4):舉手之勞,總要幫助。

         3.「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裡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總要放母,只可取雛」(6~7):取雛放母,維持生機。

         4.「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8):為人著想,預謀安全。

   二、禁止混淆(59~12)

         1.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5):男女有別,不可易服。

         2.「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9):不同生命,不宜同長。

         3.「不可並用牛、驢耕地」(10):生性不同,不宜同勞。

         4.「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11):潔與不潔,不可同現。

         5.「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子」(12):舉止行為,受天管制。

   三、維護倫常(13~30)

         1.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13~14):夫妻一體,不可羞辱。

         2.「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15~19):證據確鑿,不容汙衊。

         3.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20~21):婚前不貞,貽禍一生。

         4.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22):姦夫淫婦,嚴刑除亂。

         5.「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23~24):婚姻神配,人人敬重。

         6.「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25~27):呼救無門,情有可宥。

         7.「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28~29):始亂弱者,嚴禁終棄。

         8.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30):尊重倫常,不可違逆。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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