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1
申命記第二十一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八)】
一、發現屍首卻無法查出殺害者的處理條例(1~9節)
二、娶被擄女子為妻並其後變心的處理條例(10~14節)
三、長子的名分並不可擅立長子的條例(15~17節)
四、對頑梗悖逆兒子的處理條例(18~21節)
五、人犯死罪被治死後屍身掛在木頭上示眾的條例(22~23節)
貳、靈訓要義
【矯正邪風】
一、無名屍首之治安責任(1~9節):
1.「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1節):若有謀殺懸案。
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2~3節):要量出距離無名屍首最近的城邑。
3.「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3~4節):那城的長老有責任負獻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5節):由祭司監督處裡。
5.「那城的眾長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6~7節):長老在祭司面前申明無辜。
6.「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8節):求神赦免流無辜之血的罪。
二、娶被擄女子不可任意妄為(10~14節):
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11節):若有意娶被擄的女子為妻。
2.「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12~13節):她須潔淨自己,為父母哀苦一個月。
3.「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13節):然後娶她為妻。
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14節):娶後若變心,要讓她自由離去。
三、不可擅立長子(15~17節):
1.「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15節):若長子的生母是你所不喜歡的。
2.「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16節):不可因為生母改立長子。
3.「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17節):要按長子的名分多加一分產業給長子。
四、對付頑梗悖逆的兒子(18~21節):
1.「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18節):要管教頑梗悖逆的兒子。
2.「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18~19節):不聽從父母管教的兒子要交給長老處理。
3.「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21節):長老有權判定頑梗悖逆的兒子死罪。
五、死刑犯屍首掛木頭上示眾(22~23節):
1.「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22節):死刑犯的屍首掛木頭上示眾。
2.「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23節):當日要將屍首葬埋,免得玷污了產業之地。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社會問題的處理方式】
經文:申21:1-9
一、以純潔的母牛犢代贖 1-4
1.人命攸關,大禍臨頭 1
詩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參傳7:10-15)
2.人命攸關,追根究底 2
一定要查到兇手才肯甘休。(詩30:3-4)
3.人命攸關,牛犢代贖 3-4,(來13:11-13)
二、以特選的利未人代辦 5-6
1.由利未人祝福判斷 5
2.由眾長老獻祭洗手——表明無辜 6,(太27:14;詩26:6;73:13)
三、以真誠的代禱者代禱 7-9
1.宣告——清白無偽 7
2.禱告——赦免無辜 8-9,(詩130:5-8;出34:6-7;民14:18-21;鴻1:3)
── 毛南春陽
【家庭問題的處理方式】
經文:申21:10-21
一、不可虧待所娶被擄之妻子 1-14
1.允許聖民娶被擄之女子為妻 10-13
婚姻是自由的,但一定要在信仰上取得一致。(林前7:12-14)
2.不許聖民惡待她,乃要鄭重她 14.(來13:4;林前7:15-16)
二、不可偏待所惡妻生之長子 15-17
這提倡作父親的,不可偏待子女,不可惹兒女的氣。(弗6:4)
例一:亞伯拉罕不偏待兒女。(創21:8-13)
例二:以撒夫婦偏待兒女。(創25:27-28)
三、不可寵待所犯悖逆之兒子 18-21
1.聽從父母是神的命令 18,(箴1:8-9;弗6:1-2)
2.悖逆父母是貽羞之子 19-21,(箴10:3-6;23:19-22)
── 毛南春陽
【拾參、被殺者的追究、各種家庭的條例(第二十一章)】
一、對無名被殺者的處理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媔q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原文是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V1~9)
(一)審判官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量起,直量到最近的城邑
(二)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三)利未人要在那母牛犢上洗手,禱告
1. 我們的手和眼也未曾看見這事,求主赦免祂所救贖的百姓
2. 不要將流血的罪歸給祂的百姓
二、娶被擄的女子為妻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堨h;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堳s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V10~14)
(一)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可娶她為妻
(二)她要剃頭髮,修指甲,為父母家�堳s哭一個月
(三)她作你的妻子
(四)你若不喜悅她,可由她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以她當婢女
三、不可以私心立長子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V15~17)
(一)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
(二) 不可私立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
(三) 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產業多加一分
四、待逆子的條例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堙A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V18~21)
(一)頑梗悖逆的兒子,雖然懲治仍不聽從
(二)要帶到本門長老那��說:『他不聽從父母,貪食好酒。』眾人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五、掛在木頭上的刑罰和預言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V22~23)
(一)該死的罪,將他掛在木頭上
(二)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
(三)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產業之地
── 史伯誠《申命記綱要》
【第廿一章 對待誤殺者】
1--9 對不明的誤殺者
1). 長老的責任--離那被殺最近的城。那城的長老取一隻未曾耕地的母牛犢。
2). 在谷中打斷它的頸項,在其上洗手表明自己的無辜。
3). 罪是犯了但不知誰犯的,但是神的聖潔必需維持。
4). 未曾耕過的山谷,說明是世界的意義,世界是未耕之地。因主的死使未耕之地可以成為可耕之良田。
10--14 被擄女子與以色列人聯合
1). 擄回的外邦人可以藉聯合成為以色列人,神家裡的人。
2). 剃髮修指甲脫去被擄的衣服--除去外邦人的習性。
15--21 對待兒女
1). 對待子女必需公平。
2). 對等背逆之子的處置,這和新約的憐憫不同,路加十五章。
22--23 對待挂在樹上的人--是受咒詛的不可以過夜。
── 衣立凡《申命記綱要》
【申命記二十一章】
一、謀殺的懸案(1∼9)
二、某些權利和義務(10∼23)
──《每日研經叢書》
【申命記二十一章】
一、防止罪惡泛濫(1∼9)
1、社會要承擔在其中發生的罪惡責任
2、為罪惡付出代價
二、人權、倫理的提升(10∼23)
1、神卻為這些毫無保護的婦女提供保護的條款(10∼14)
2、神特別為長子應有的權利作保(15∼17)
3、是對待逆子的方法(18∼21)
──《新舊約輔讀》
【蒙恩之人行事謹慎 申命記21章】
一丶不可隨便定人有罪21:1-5
二丶不忘禱告求神赦罪21:6-9
三丶不能隨意待妻犯罪21:10-14
四丶不能偏心待子犯罪21:15-17
五丶不可縱容兒子犯罪21:18-21
六丶不可忘記死從罪來21:22-23
── 作者不詳
【申命記 第21章社會家庭】
一為所愛
一為所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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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在逃兇手
二、娶女俘為妻子
三、對待悖逆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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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被殺
2.最近那城
3.賠償責任
1.可娶女俘
2.哭一個月
3.休妻定例
1.不聽勸告
2.帶到長老
3.將他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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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查經分章大要》(張志新)
第二十一章【社會家庭】
1) 人被殺不知兇手、1
2) 量最近長老取牛、2/4
3) 山谷中打折牛項、5/6
4) 流無辜血得赦免、7/9
5) 被擄女子可為妻、10/14
6) 不因偏愛廢長子、15/17
7) 悖逆子眾人打死、18/21
8) 處死者當日葬埋!22/23
──《申命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郭提多)
提要:1 不明殺人案的除罪。10 娶女俘為妻。15 不可因私情而剝奪長子的繼承權。18 頑梗的兒子要用石頭打死。22 罪人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申命記註釋(SDA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