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1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頒布典章(一)】
一、有關奴僕的律例(1~11節)
1.男僕(1~6節)
2.婢女(7~11節)
二、有關嚴重傷害的律例(12~36節)
貳、靈訓要義
【有關人畜的典章】
一、對待奴僕的條例(1~11節)
1.「買希伯來人作奴僕」(2節):表徵我們的身子是主付重價所買的,不再屬自己(林前六19~20)
2.「必服事」(2節):神救贖我們的目的,是要叫我們事奉祂(出七16)
3.「第七年他可以自由」(2節):但神仍尊重我們各人自由的意志(加五1)
4.「我愛我的主人…不願意自由出去」(5節):甘心樂意作愛的奴僕(彼前五2)
5.「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6節):表徵作聽話的奴僕,終生順服神的旨意(詩四十6,8)
6.「主人選定她歸自己」(8節):表徵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使她歸於基督為新婦(弗五25~26)
二、有關傷害人身和牲畜的條例(12~36節)
1.「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2節):表徵尊重人的性命
2.「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13節):若非蓄意謀殺,而是意外出人命的事故,乃是出於天意
3.「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13節):意外致人於死者,可以受到「逃城」的保護(民三十五13~14)
4.「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把他治死」(14節):殺人者以命償命(23節;出二十13)
5.「打父母的,…咒駡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5,17節):直接違犯「當孝敬父母」的誡命(出二十12)
6.「拐帶人口…把他治死」(16節):表徵尊重人權
7.傷人者,「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傷還傷」(18~27節):表示不可任意侵犯別人的身體
8.家畜意外傷人者,主人須賠償;放任家畜傷人至死者,主人須償命(28~32節):表示主人對自己所豢養的牲畜和寵物,負有看管的責任
9.設施或家畜傷害別人的牲畜者,主人須賠償(33~36節):表示主人負有防範和看管的責任
10.有關傷害條例的總意:弟兄應當彼此相愛(約十三34;羅十三8)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出埃及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有關僕婢的典章】
經文:出21:1-11
引言:律法的總綱就是——愛神愛人。(太22:37-40)
一、對待僕人的典章 1-6
1.對獨身者 1-3
(1)他必服事你六年。(太20:28;彼前4:7-11)
(2)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利25:4-10;約8:34-36)
(3)他若孤身而來,就可以孤身而去。(提前6:7-8)
2.對有妻者 3-4
(1)若自帶妻來者,可以帶妻而去。
(2)主人給妻兒者,妻兒要歸主人。
3.對愛家者 5-6 ——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1)“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表示一種記號。(歌8:6;弗1:13-14)。凡真正相信耶穌基督的人都必須聖靈的印記,沒有聖靈印記的人,就不能進天國,因為聖靈用印在我們心裡作憑據(林後1:22;5:5;加6:17;啟9:4)。
(2)辦理終身為奴的手續,永遠服事主人(羅12:1-2)。有了聖靈作印記,那麼,主耶穌第二次再來時,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 神的兒女(羅8:15-17)。主耶穌第二次再來時,與第一次是不同的:第一次來是施恩拯救人,第一次來是施行審判人。第一次來的身份是贖罪羔羊,第二次來的身份是威嚴的獅子。第一次來是打開福音之門,第二次來是關閉福音之門。第一次來是受苦的僕人,第二次來是的君王;第一次來是迎接罪人悔改;第二次來是迎接新人新婦。(弗4:30-31)
清清楚楚蒙召,明明白白得救,有憑有據進天國。
二、對待婢女的典章 7-11
這種規定有以下幾點:
1.主人可選定她歸自己。(約15:15-19)
2.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
3.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她。
4.若選定她作媳婦就對待她如同女兒。
5.若另娶一個,仍要照顧她的生活。
6.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
結論:做一個既忠心又良善的僕人。(太25:14-25)
── 毛南春陽
【有關死罪的條例】
經文:出21:12-17
一、處理打死他人的條例 12-14
1.殺人的必把他治死無疑 12,(申19:21)
2.誤殺的可往神的壇逃跑 13-14,(民35:6-8;詩59:16-17)
3.任意殺人的要捉去治死 14,(王上2:28-34)
二、處理歐打父母的條例 15,(提前1:9)
三、處理拐帶人口的條例 16,(提前1:10)
四、處理咒駡父母的條例 17,(出20:12;箴20:20;太15:4)
── 毛南春陽
【有關打傷的條例】
經文:出21:18-27
一、處理毆打重傷的條例 18-19
二、處理打死僕婢的條例 20-21,(利25:44-45)
四、處理致傷孕婦的條例 22
五、處理個人受傷的條例 23-25,(太5:38)
六、處理傷壞僕眼的條例 26-27
── 毛南春陽
【有關牛傷人的條例】
經文:出21:28-36
一、處理牛觸死人的條例 28-32,(創9:5)
二、處理因井而死的條例 33-34
三、處理牛觸死牛的條例 35-36
結論:(羅12:17-19)
── 毛南春陽
【傳典章】
a.待僕之例(廿一1∼11)。
b.殺人之例(12∼36)。
c.待賊盜之例(廿二1∼15)。
d.戒民數例(16至廿三9)。
e.安息年之例(10∼11)。
f.安息日之例(12∼13)。
g.守節之例(14∼17)。
h.獻祭之例(18∼19)。
── 何廣明
【護身之律(廿一1∼32)】
a.論待奴婢(4∼11)
b.償命之罪(12∼17)
⑴ 故殺誤殺(12∼14)
⑵ 擊打父母(15)
⑶ 拐帶人口(16)
⑷ 咒駡父母(17)
c.忿怒之罪(18∼27)
⑴ 互相鬥毆(18∼19)
⑵ 擊斃奴婢(20∼21)
⑶ 誤傷孕婦(22∼25)
⑷ 打傷奴婢(26∼27)
d.牛觸人死(28∼32)
── 何廣明
【護物之律(廿一33至廿二15)】
a.疏忽防圍(33∼36)
⑴ 挖井不掩(33∼34)
⑵ 二牛相觸(35∼36)
b.捉賊之例(二十二1∼4)
c.牧畜之例(5)
d.失火之例(6)
e.寄託財務(7∼9)
f.寄託牲畜(10∼13)
g.借用牲畜(14∼15)
── 何廣明
【出埃及記(二十一1∼21)】
一、奴隸制度(二十一1∼11)
二、愛的律例(二十一12∼25)
1、他分辨了兩種殺人罪
2、他拒絕一成不變的判刑
3、我們首次發現奴隸竟也被律法所保護(20∼21)
——《新舊約輔讀》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
一、希伯來奴僕(1∼6)
二、婢女(7∼11)
三、人身損害(12∼17)
四、更多的人身損害(18∼27)
五、牴牛(28∼32)
——《每日研經叢書》
【生命和諧榮神益人 出埃及記21章】
一丶不可欺人要有公平21:1-6
二丶不可偏心要盡責任21:7-11
三丶不可暴力要有愛心21:12-27
四丶不可違理要講真理21:28-36
── 作者不詳
【第廿一章 傳示典章】
愛我主人
錐子穿耳
- 對待奴僕規例
(一)服役六年
(二)七年釋放
(三)對待婢女
- 懲罰暴行規例
(一)無意殺人
(二)蓄意殺人
(三)傷害孕婦
- 物主責任規例
(一)打傷奴婢
(二)挖井不掩
(三)二牛相觸
── 張志新《出埃及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二十一章 民事典章】
1) 對待僕人有恩慈、1/6
2) 當用愛心待婢女、7/11
3) 殺人打人當治罪、12/17
4) 情節輕重應區分、18/21
5) 處理爭端觀情由、22/25
6) 僕婢受傷得自由、26/27
7) 畜傷人命人為重、28/32
8) 行事當有憐憫心!33/36
── 郭提多《出埃及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提要:1關於男僕的條例。5關於穿耳朵之奴僕的條例。7 關於女僕的條例。12關於殺人犯的條例。16關於拐賣人口者的條例。17 關於咒駡父母者的條例。18關於打人者的條例。22關於誤傷的條例。28 關於觸死人之牛的條例。33 關於造成傷害者的條例。 ──《SDA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