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18
利未記第十八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禁戒淫行惡俗的條例】
一、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為(1~5節)
二、不可露親屬的下體(6~18節)
三、不可行可憎苟合的事(19~23節)
四、行可憎的事是玷污自己也玷污地(24~30節)
貳、靈訓要義
【神子民該有聖潔的生活】
一、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為(1~5節):
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節):神的子民應當聖潔,因為神是聖潔的(參利十一44;十九2)。
2.「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3節):埃及表徵生活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效法世人的行為(參羅十二2)。
3.「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3節):迦南表徵偶像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敬拜偶像假神(參出二十4)。
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就必因此活著」(4~5節):若欲不效法並隨從外邦人的習俗,便須遵行典章和律例。如此行,就必免受神的懲治而死。
二、不可亂倫和淫行(6~23節):
1.「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6~11節):露下體即指發生性關係;嚴禁神的子民亂倫。
2.「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12~18節):不可與近親發生性關係。
3.「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19節):禁止與經期中的女人發生性關係。
4.「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20節):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女。
5.「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21節):不可隨從異教風俗獻兒女為火祭。
6.「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21節):不可冒用神的名。
7.「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2節):不可有同性戀行為。
8.「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23節):不可與獸交合。
三、行可憎的事是玷污己也玷污地(24~30節):
1.「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4~25,27節):迦南地居民因行可憎的事,玷污自己也玷污地,所以被那地吐出。
2.「故此,…這一切可憎惡的事,…都不可行,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26,28節):神子民若行迦南人所行可憎惡的事,也會被地吐出。
3.「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29~30節):不可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以致玷污了自己。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家庭生活的品德——拒絕惡俗】
講題一:不可效法外族人有惡俗
經文:18:1-5
引言:神特別要求他的聖民要與俗民有所區別(弗4:20-24)。
一、拒絕埃及人的行為 1-3
埃及代表世俗罪惡之地,所以 神的子民卻不可再回頭去效法那些世俗惡習而得罪(雅4:4)。
二、不效迦南地的惡習 3-4
那地卻充滿了偶像之地,是當時罪人佔據之地(創15:16)。
神要他的子民保持聖潔,不可照著那地的惡俗行,這也正是預表基督徒要遠避世俗惡行(弗5:3-5)。
三、遵行耶和華的律例 4-5
這是 神無論在什麼時候,都要求他的百姓執行條例——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
結論:(來12:14-17)
講題二:不可骨肉親屬間有淫亂
經文:18:6-23
一、不可露親人的下體 6-18
不可“露下體”,表示親情與欲情當絕對的區別。“露下體”一詞乃指實際的婚姻關係 19, (創2:24-25),但這裡 神要禁止他們對血親的性關係,(利20:19)與(申22:20-30)裡補充了對這些罪的審判。
1、不可露母親的下體:7節
2、不可露繼母的下體:8節
3、不可露姐妹的下體:9節
4、不可露孫女的下體:10節
5、不可露妹妹的下體:11節
6、不可露姑母的下體:12節
7、不可露姨母的下體:13節
8、不可露叔母的下體:14節
9、不可露兒婦的下體:15節
10、不可露嫂子的下體:16節
11、不可露母女的下體:17節
12、不可露姐妹的下體: 18節
三、不可行敗性的罪惡 19-23
1、不露行經女子:19節
在這裡提出,當女子行經時是屬於生理上的污穢(利15:9),因此這裡說不可與她親近(此處是指夫妻之性關係)。
2、不與鄰妻行淫:20節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不但玷污自己,更是犯了兩條誡命的行為(出20:14,17),得罪 神,又得罪、傷害、玷污自己(林前6:18)。
3、不使兒女經火:21節
基督徒不能把自己的兒女獻給魔鬼(經火與摩洛),因為它是假神。如:為兒女算命、問法等等。
4、不可褻瀆神名:21節
5、不與男人苟合:22節
稱為“同性戀”(羅1:26-27)。男和男,女和女行淫。
6、不能與獸淫合:23節
稱為“逆倫”(利20:15-16;出22:19)。男女違反了人性的用處,進行了逆反的獸性行為,與獸淫合。
結論:(林前6:18)
講題三:不可使自己及地有玷污
經文:18:24-30
一、玷污的把他吐出 24-28
1、列邦因玷污而被吐出: 24-25
無論是誰,得罪 神的,玷污自己的,必被吐出 神的面前。
2、以民守律例免被吐出:26-28
就是 神的選民也不例外,若不遵守 神的律例、典章,照樣把他吐出。因此,要守 神的律例、典章,免被吐出。
二、可憎的把他剪出 29-30
以色列民若玷污了 神所應許的那地(即迦南地),照樣把他們吐出去(羅11:19-22)。
若是玷污了自己的,無論是什麼人,又是行了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免得今後因那些可憎的惡俗而連累他們人。
結論:(林前11:2-3)
── 毛南春陽
【人倫(十八6∼18)】
一、家人是骨肉之親,不可作肌膚相接之舉
二、家人是骨肉之親,緊密結連難分割
——《新舊約輔讀》
【淫亂(十八19∼30)】
一、不正常的性關係
二、玷污自己
三、玷污了地
——《新舊約輔讀》
【利未記十八章】
一、不要行外邦人所行(1∼21)
二、同性戀(22∼30)
三、以眼還眼(22∼30)
四、耶穌與律法(22∼30)
——《每日研經叢書》
【捌、親屬的關係(第十八章)】
一、不可與一切近親的犯淫亂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堣H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堣H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我是耶和華。「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V1~20)
二、幾個極端的罪行
『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V21~23)
(一)不可與鬼魔聯合
(二)不可與同性苟合
(三)不可與獸苟合
三、聖民若像外邦人一樣,神必將他們吐出去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V24~30)
── 史伯誠《利未記綱要》
【生活成聖分別為聖 利未記18章】
一丶持守律例不效惡俗18:1-5
二丶持守身體不犯淫亂18:6-20
三丶持守信仰不從偶像18:21
四丶持守律法不行逆淫18:22
五丶持守禁令不行獸淫18:23
六丶持守之人不被吐棄18:24-28
七丶持守之益不受玷污18:29-30
── 作者不詳
【利未記第18章 禁止淫倫】
叫人玷污
叫地玷污
|
一、道德上的禁例
二、禁止其他淫行
三、隨從惡俗結局
|
1.骨肉亂倫
2.不潔婚姻
3.有十二項
1.兒女經火
2.同性相戀
3.與獸淫合
1.不能安居
2.被逐出境
3.擄掠異國
|
|
── 張志新《利未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十八章 遠避淫行】
1) 不效法迦南惡俗、1/5
2) 骨肉親不可亂倫、6/18
3) 近親的道德標準、6/18
4) 決不能效法世人、6/18
5) 事摩洛褻瀆神名、19/21
6) 神憎惡苟合行淫、22/23
7) 守律例分別為聖、23/27
8) 免得被驅逐出境!28/30
── 郭提多《利未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提要:1 違法的婚姻。19違法的情欲。 ──《SDA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