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4
申命記第十四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一)】
一、不可用刀劃身或將額上剃光(1~2節)
二、食物潔與不潔、可吃與不可吃的條例(3~21節)
三、吃喝與奉獻的地方之條例(22~26節)
四、當顧念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使你得福(27~29節)
貳、靈訓要義
【聖潔的生活】
一、聖潔的身分(1~2節):
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1節):神的兒女身上不可有偶像假神的記號。
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2節):因為聖潔的民應當與萬民有所分別。
二、聖潔的飲食(3~21節):
1.「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3節):凡禮儀上不潔的物都不可吃,表徵不可交往的人。
(1)「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7節):表徵能說不能行的人(參太二十三3)。
(2)「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8節):表徵只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參提後三5)。
(3)「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10節):表徵在世俗中行動沒有自由,且沒有分別的人。
(4)「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與蝙蝠」(12~18節):亦即食肉猛禽和吃腐肉或昆蟲的鳥類(參利十一13~19),表徵欺負弱小、有害於生命的人。
(5)「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19節):表徵只能過依附屬地生活的人。
(6)「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21節):表徵在教會中散播死亡的人,例如行淫亂、拜偶像的人(參林前五11),以及傳講異端的人(參約貳9~11)。
(7)「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21節):表徵不可有分於祭祀偶像假神的習俗。
2.「凡潔淨的…都可以吃」(11節):凡禮儀上潔淨的物都可吃,表徵可以交往的人。
(1)「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4~6節):分蹄表徵行動有分別;倒嚼表徵反覆思想神的話(參路二19)。
(2)「水中…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9節):表徵在世俗中行動自由,卻與世俗有所分別的人(參林後六17)。
(3)「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11,20節):亦即吃子粒的鳥(參利十一37),表徵憑藉復活的生命能脫離屬地之羈絆的人。
三、聖潔的財物(22~29節):
1.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22~23節):這是第二種、屬於自願甘心的什一奉獻,不是第一種、平常義務的什一奉獻。
2.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祂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23節):自願甘心的什一奉獻,乃為上耶路撒冷過節之用。
3.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24~26節):若路遠攜帶不便,可以兌換成現款,到耶路撒冷買過節用品。
4「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27節):在過節的時候,要紀念到無分無業的利未人,與他們一同吃喝快樂。
5「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28~29節):這是第三種什一奉獻,每隔三年積存起來,施捨給窮苦的人。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要有聖潔的信仰生活】
講題一:過聖潔的生活
經文:申14:1-21
引言:基督徒要有聖潔的信仰生活。(詩110:3;羅12:1;彼前2:5,9)
一、分別為聖,不隨從惡俗 1-2
1.不該學效外邦喪事的迷信 1,(王上18:28)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這是喪事的迷信做法。
2.應該按照教會喪事的聖潔 2,(詩116:15;傳12:7)
二、分別為聖,不吃食汙俗 3-21
1.在畜類中可吃與不可吃的 3-8
2.在魚類中可吃與不可吃的 9-10
3.在鳥類中可吃與不可吃的 11-21
▲新約時代雖然不須謹守這些飲食問題(徒10:9-16),卻能從其中領取精意。(林後3:6;徒15:20,29;21:25)
三、分別為聖,不效法習俗 21
1.這是拜偶像的宗教儀式與習俗 (出23:9;34:26)
2.神的兒女要與世分別為聖 (弗4:20-24;帖前1:9)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求生殖之神使田地肥沃。但基督徒要知道,為我們厚賜百物的是真神。(提前6:17;徒14:17;詩103:5)
講題二:過奉獻的生活
經文:申14:22-29
一、當納的奉獻歸於神的居所 22-23
這是第一個每年一次的奉獻,將收入的100%中獻上10%。(民18:21-31;瑪3:3-10;利27:30-33)
二、專供的奉獻歸於神的僕人 24-27
這是第二個每年一次的的奉獻,將餘下90%中獻上9%,(申14:24-27;26:11)
“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加6:6-10;提前5:17-18)
三、樂捐的奉獻歸於神的孤寡 28-29
(提前5:16)。
這是第三個三年一次的的奉獻,將餘下80%中獻上2.7%,(申14:28-29;26:12)
結論: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結36:9-11)
── 毛南春陽
【陸、分別潔與不潔,可食與不可食的條例(第十四章)】
一、你們是聖潔的國民,神選你們特作自己的子民
『「你們是耶和華─你們 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因為你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V1~2)
二、陸上的物可吃與不可吃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鹿、羚羊、麅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V3~8)
(一)分蹄、倒嚼的都可以吃
(二)倒嚼不分蹄與你們不潔淨
(三)死的不可吃
三、水上之物可吃與不可吃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V9~10)
(一)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二)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
四、空中飛的可吃與不可吃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鸇、小鷹、鷂鷹與其類,烏鴉與其類,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鴞鳥、貓頭鷹、角鴟、鵜鶘、禿鵰、鸕鶿、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V11~20)
不潔淨的鳥多半是肉食和夜間飛行的鳥
五、昆蟲中可吃與不可吃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堭H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V21)
有翅爬行的都不可吃
六、你們是聖潔的民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V21)
七、奉獻的條例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 神。當耶和華─你 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堨h,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 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 神的面前吃喝快樂。「住在你城�堛漣Q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V22~27)
(一)一切奉獻的都要到立為主名的地方去奉獻
(二)路遠的可換銀子去
(三)你用銀子可隨心所欲買一切獻祭的物
(四)不可丟棄利未人
八、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將土產十分之一積在城中。為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媯L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堭H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 神必在你手�堜瓵鴘漱@切事上賜福與你。」』(V28~29)
── 史伯誠《申命記綱要》
【第十四章 我們是天父的兒女】
1--2 神的兒女
1). 不可用刀劃身。兒女的身體不屬自己,
2). 不可將額剃光,為死人之故。當人表示哀痛之時也不可傷自己的身體。
3--21 潔淨的食物
1). 利未記是給利未人的命令,而申命記是給全體的百姓的命令。
2). 食物的接受和我們的聖潔生活有關。
22--29 三個原則
1). 地的繼承--地是耶和華的。每年將十分之一吃在神的面前。如此可以學習敬畏耶和華。
2). 地的中心--必需要到耶和華指示祂的名的地方才能獻祭。
3). 不可丟棄利未人。
── 衣立凡《申命記綱要》
【聖潔的標準(十四1∼21)】
一、喪事的問題(1∼2)
二、分辨潔與不潔之物(3∼19)
三、不吃自死的物(21a)
四、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21b)
──《新舊約輔讀》
【申命記第十四章】
一、禁止喫食物的條例(1∼21)
二、什一奉獻的意義(22∼29)
──《每日研經叢書》
【蒙恩之人凡事榮神 申命記14章】
一丶在身子上要榮耀神14:1-2
二丶在吃喝上要榮耀神14:3-21
三丶在奉獻上要榮耀神14:22-23
四丶在行事上要榮耀神14:24-26
五丶在愛心上要榮耀神14:27-29
── 作者不詳
【申命記 第14章分別食物】
可憎的物
都不可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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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為死者劃身
二、分別潔與不潔
三、奉獻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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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勿為別人
2.用刀劃身
3.額上剃光
1.分啼倒嚼
2.有翅有鱗
3.自己死的
1.田地出產
2.換成現金
3.愛利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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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查經分章大要》(張志新)
第十四章【分別食物】
1) 不可劃身額剃光、1/2
2) 可憎之物要認清、3/
3) 分蹄倒嚼可以吃、11/20
4) 凡自死的不潔淨、7/10
5) 潔淨鳥類可以吃、11/20
6) 倒嚼不分不潔淨、21
7) 十分之一獻給神、22/25
8) 顧念孤寡利未人!26/29
──《申命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郭提多)
提要:1 上帝的兒女不可在舉哀時損害自己的外貌。3 可以吃和不可以吃的 4 獸類、 9 魚類 11 和鳥類。21 不可吃自死的。22 侍奉上帝的十分之一。23 在耶和華面前吃喝快樂的十分之一和頭生的。28 第三年為施捨和慈善而捐的十分之一──申命記註釋(SDA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