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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7:7 - 蕭鐵笛《新譯新約全書》

7 然則吾人有何可言?法律是罪嗎?絕對不是!然而,除非是通過法律,我不會知道罪;若非法律說不可貪求,我也不知道貪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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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版本

當代譯本

7 那麼,我們該怎麼說呢?律法是罪嗎?當然不是!要是沒有律法,我就不知道什麼是罪。律法若不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道什麼是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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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本

7 這樣,我們可以說甚麼呢?難道律法是罪嗎?絕對不是。不過,如果不是藉著律法,我就不知道甚麼是罪;如果不是律法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道甚麼是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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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標準譯本

7 那麼,我們要怎麼說呢?難道律法是罪嗎?絕對不是!然而,要不是藉著律法,我就不知道什麼是罪。如果律法沒有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道什麼是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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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

7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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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

7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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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7:7
30 交叉參考  

因為在 神之前,所有血肉之倫皆不能因遵行法律而稱義;關於罪的全部知識,可取之於法律。


因為法律招致天怒,無法律之處亦無過犯。


死亡之刺即是罪;罪的權力乃法律。


據此,『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竊,不可貪求,』及其他誡命,皆可概括於一言,即『愛鄰如愛己。』


可是罪抓住機會,通過誡命,在我裏面激動了各種貪慾,因為在法律之外,罪即不成其為罪。


不恣情縱慾,竟像不認識 神的異教人;


假若以吾人之不義,讚美 神之義,該如何說? 神大發雷霆,豈謂不義?(我是就人情論事)。


以故,應當將那些塵世的肢體處死——即淫亂、污穢、情慾、惡念、貪婪:而貪婪即等於崇拜偶像:


然而,一切淫穢鄙褻之事或貧婪,在諸位之間,斷不可提及,斯則適合聖徒們的身份;


然則善之於我,適足招致死亡嗎?並非如此!可是罪之為罪,是以善致我於死;通過誡命,愈顯露其為罪大惡極。


因為罪抓住機會,通過誡命,誘惑了我,並且藉此殺死我。


當我等仍隸屬於肉體的時候,種種罪惡之慾曾藉法律運用我們的肢體,去為死亡結出果實;


然則該如何?因為我們不是處於法律之下而係處於天恩之下,就犯罪嗎?斷乎不可!


夫如是,我們將說我們肉體的先祖亞伯拉罕有何所得?


別人的金、銀或飾物,我未嘗貪求;


於是對大眾說:『注意操守,並對一切貪婪之心加以抑制,因為人的生命,並不在乎家道之康富。』


可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了慾火的人,他心中已犯姦淫。


他必去剿滅這班果農,將葡萄園轉給別人。』至此,聽眾說:『希望永不如此!』


法律之介入,徒使過犯增加;但,罪惡泛濫之處,反使天恩益形充沛:


法律固然一無成就,可是帶來了一美好希望,藉此我們可與 神接近。


跟著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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