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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書 9:16 - 蕭鐵笛《新譯新約全書》

16 至論遺囑,立遺囑者必須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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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版本

當代譯本

16 要執行任何遺囑,必須證實立遺囑的人已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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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本

16 凡有遺囑,必須證實立遺囑的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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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標準譯本

16 要知道,遺囑在哪裡生效,立遺囑之人的死亡就必須得到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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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

16 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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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

16 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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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書 9:16
8 交叉參考  

遵守全部法律而觸犯其一,仍負有全部罪咎。


猶如在亞當之身人人皆有死,在基督之身人人可得生;


因為罪的報酬是死, 神的恩賜則為託福子吾人主基督耶穌的永生。


是故,猶如罪之侵入世界係緣於一人,因有罪方有死,死亡乃殃及整個人類;蓋人皆有罪。


職是之故,祂就是新約的居間調停者,藉其一死,便使那些蒙召去領取那應許了的永恆遺產的人,在舊約下所犯的罪,得以超脫。


蓋遺囑係因人之死而確定;倘立遺囑者仍生存,則絕對無效。


祂既是 神榮的光輝,代表 神的實體,以其權威之言,撑持一切,則於捨己洗清我等罪孽之後,躋身於高高在上的偉大者之右。


迺者,和平之 神,在永久的契約的鮮血下,已將羊群的大牧人,即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谷裏領出來。


跟著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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