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以前的法令,荏弱而無濟於事,祗得作廢。
18 以前的條例由於本身的弱點和無用被廢除了,
18 一方面,從前的條例因為軟弱,沒有用處,就廢棄了;
18 原來,一方面,先前的條例因著本身的軟弱和無用,就被廢棄了,
18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
法律之所不能(法律本身通過肉體甚脆弱), 神遣派其子,為罪具備似有罪過的形體,遂判決肉身之罪;
唯有通過祂,凡摩西的法律所不能使你們免罪的,所有信徒,能從一切成仁取義。
法律固然一無成就,可是帶來了一美好希望,藉此我們可與 神接近。
可是現在,既已認識 神(毋寧說是為 神所認識),如何可以再轉身返於那些脆弱而又貧乏的元素,抱殘守缺、自甘再受奴役?
蓋身體之鍛鍊,受益有限,唯有虔敬方能事事受益,享有今生和來生的聖諾。
勿為各種怪誕學說所動;心地因恩惠而堅定,實佳事也。食物則不然,靠食物而生者,並未受益。
於是我這樣說——那四百三十年以後所產生的法律,並不廢除 神曩昔確立的約,以致使聖諾歸於無效,
願意處於法律下的人們!請告訴我,你們對法律充耳不聞嗎?
弟兄們,我姑且以人情論事!縱令是人的契約,一經確立,即無人置諸高閣,或有所增補。
然則我們要以信仰毁法嗎?非也;相反地,我們擁護法律!
然則法律抵觸 神的種種諾言嗎?不然!因為假若有一種能予人以生命的法律頒下,則義之本乎法,實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