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6:2 - 和合本修訂版2 「若有人犯罪,得罪了耶和華,就是在鄰舍寄託他的東西或抵押品上行詭詐,或搶奪,或欺壓鄰舍, 參見章節更多版本當代譯本2-3 「如果有人拒絕歸還同胞委託他保管的物品或抵押品,或搶掠同胞,或欺騙同胞,或撿到失物卻矢口否認,或起假誓,或犯其他類似的罪,因而失信於耶和華, 參見章節新譯本2 “如果有人犯罪,對耶和華不忠實,在人寄存給他的物上或抵押品上欺騙自己的同伴,或是搶奪,或是欺壓自己的同胞, 參見章節中文標準譯本2 「如果有人犯罪,不忠於耶和華,在所交託的寄存物、抵押物上欺騙鄰人,或者搶奪鄰人,欺壓鄰人,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2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2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參見章節《現代中文譯本2019--繁體版》2-3 如果有人因不肯歸還以色列同胞所付的定金或保證金,或偷取別人的東西,或剝削別人,或編造謊言說東西遺失了,並且發誓否認撿到他遺失的東西,而得罪上主,他必須獻祭物。 參見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