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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19:7 - 和合本修訂版

7 第三天若再吃,這祭物是不潔淨的,必不蒙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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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版本

當代譯本

7 如果有人第三天還吃那些祭物,祭物就不潔淨,我不會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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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本

7 如果在第三天吃平安祭肉,這祭肉已經成為不潔淨,不蒙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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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標準譯本

7 到第三天如果還是被人吃了,這祭物就成了不潔之物,不蒙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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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

7 第三天若再吃,這就為可憎惡的,必不蒙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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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

7 第三天若再吃,這就為可憎惡的,必不蒙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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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中文譯本2019--繁體版》

7 因為這是不潔淨的。有人吃了,我就不接受所獻的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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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19:7
9 交叉參考  

不要再獻無謂的供物了, 香是我所憎惡的。 我不能容忍行惡又守嚴肅會: 初一、安息日和召集的大會。


在墳墓間停留, 在隱密處過夜, 吃豬肉, 器皿中有不潔淨之肉熬的湯;


「至於那些宰牛,殺人, 獻羔羊,打斷狗頸項, 獻豬血為供物, 燒乳香,稱頌偶像的, 他們選擇自己的道路, 心裏喜愛可憎惡的事;


我要先加倍報應他們的罪孽和罪惡,因為他們以可憎之偶像的屍首使我的地玷污,使我的產業充斥可厭之物。」


這祭物要在獻的當天或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要用火焚燒。


吃的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這人必從百姓中剪除。


無論是公牛或小綿羊,若一條腿太長或太短,只可作甘心祭獻上;若用來還願,就不蒙悅納。


從外人的手裏得到任何這類的動物,也不可獻上作你們上帝的食物;因為牠們有缺陷,有殘疾,牠們必不為你們而蒙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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