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3:18 - 《官話和合譯本》18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上帝的殿還願.因爲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參見章節更多版本當代譯本18 不可把男女廟妓的收入帶到你們上帝耶和華的殿還願,因為兩者都是你們的上帝耶和華所憎惡的。 參見章節新譯本18 妓女所得的酬金,或男妓所得的代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的 神的殿裡還任何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的 神厭惡的。 參見章節中文標準譯本18 妓女的酬金和男妓的收入,不可帶進你的神耶和華的殿做任何還願祭,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的神所憎惡的。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上帝版18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上帝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參見章節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18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參見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