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因为我认为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状,是不合理的。”
27 因为在我看来,解送犯人却不奏明罪状不合情理。”
27 因为我认为,解送囚犯而不指明对他的罪状,是没有道理的。”
27 因为据我看,解送囚犯而不指明他的罪状是不合理的。”
27 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如果不先听取他本人的口供,查明他所作的事,我们的律法怎能把他定罪呢?”
不先聆听就回答的, 这就是他的愚妄和羞辱。
关于这个人,我没有甚么确实的事可以呈奏主上的。所以把他带到你们面前,特别是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审查之后,有所陈奏。
亚基帕对保罗说:“准你为自己申辩。”于是保罗伸手辩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