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 7
罗马书第七章纲目
壹、内容纲要
【脱离律法的认识与经历】
一、脱离律法的认识――妇人改嫁的比喻――藉死脱离:
1.妇人藉死脱离丈夫归于别人(1~3节)
2.我们藉死脱离律法归于基督(4~6节)
二、脱离律法反面的经历――律法捆绑下的痛苦:
1.律法引动罪恶,杀死我们(7~13节)
2.律法是属灵的,却对属乎肉体卖给罪的人无效(14~20节)
3.三律(或谓双律)交战的痛苦(21~24节)
三、脱离律法正面的经历――在基督耶稣里能够脱离(25节)
贰、灵训要义
【成圣的难处――律法和肉体】
一、地位上(或外在)的难处――律法
(一)信徒原已脱离了律法――客观的事实:
1.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就如婚姻关系(1~3节)
2.藉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在律法上已死,而归于基督(4~6节)
(二)律法原来的功用与性质:
1.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7节)
2.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3.律法是属乎灵的(14节上)
(三)信徒误陷自己于律法――主观的经历:
1.罪趁着机会,藉律法引诱我,并且杀了我(8~11节)
2.不是律法叫我死,乃是罪借着律法叫我死(13节)
二、本质上(或内在)的难处――肉体
(一)肉体已经卖给罪了:
1.我是属乎肉体的,肉体已经卖给罪了(14节下)
2.我所作的,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15~17节)
(二)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1.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8节)
2.我所愿意的善,我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19节)
(三)肉体顺服罪的律(20~23节,25节下)
1.我觉得有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0~21节)
2.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22节)
3.但肢体中犯罪律,与我心中的律交战,并把我掳去(23节)
4.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25节下)
(四)蒙拯救的路:
1.从失败的经验得知,问题的症结所在,乃是那『取死的身体』,所以必须脱离它(24节)
2.终于发现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25节上)
3.是那生命之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八1~2)
【律法的概论】
一、律法的无权(1~6)――七章有两个家庭:亚当的、基督的。有两个丈夫:一个是罪,又名老亚当、老我、肉体,住在里头的另一个律、取死的身体。一个是主、生命的主、从死里复活的主。
二、律法的无力(7~25)――这律法只是罪恶的帮凶,而不是新我的保障,它不能拯救我,因此我必脱离它。律法的功用是显明罪、定罪罪,却不能救罪人脱离罪,所以是无力的。
【罗七章三大段】
一、藉与基督联合脱离捆绑(1~6节)
二、因违反了神圣洁的律法,罪带来了死亡(7~13节)
三、信徒向基督主权降服为要得脱罪的捆绑(14~25节)
【我们与罪之间的战斗】
一、恶欲…结成死亡的果子(5节)
二、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节)
三、叫我死(10节)
四、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1节)
五、叫我死的乃是罪(13节);我已经卖给罪了(14节)
六、律(的)交战,把我掳去(23节)
七、是主耶稣基督救我脱离(24节)
【本章所论的律法】
一、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二、律法的用途是把罪显的极恶(13节)
三、律法被罪利用而起反作用,激起人的欲心(7~8节)
四、律法被罪利用杀了我(11节)
五、律法无力救我,也无法束住人心中犯罪的律(23节)
六、我们在这律法上死了,脱离了;我们现今不在律法下,不属律法,也不行律法,只有靠圣灵(6节)
【三种的服事】
一、按灵的新样服事主(6节)
二、以心思『服事』(原文)神的律(25节)
三、以肉体『服事』(原文)罪的律(25节)
【律法所带给人的】
一、律法显明何为罪(7节)
二、律法给罪机会在人里面发动(8节)
三、律法显明定罪和死的事实(9~10节)
四、律法显明罪的欺诈(11节)
五、律法显明神的道路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六、律法显明罪的恶极,并罪最终是叫人死(13节)
【信徒挣扎中所发现的矛盾】
一、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14节)
二、律法是善的,但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14,18节)
三、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5,19节)
四、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8节)
五、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1节)
六、肢体中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23节)
七、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25节)
【信徒失败的原因】
一、并非因为他没有运用他的意志为善(18节)
二、并非因为他的心思不去寻求明白真道(15节)
三、并非因为他的情感不去恨恶罪(15节)
四、并非因为他的作与不作,乃是由不得自己(15~18节)
五、并非因为他里面的人不喜欢神的律(22节)
六、并非因为他的内心(悟性)不顺服神的律(25节)
七、而是因为他没有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25节)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罗马书注解》
叁、其他纲目
【成圣的难处――律法和肉体】
读经:罗七章
一、地位上(或外在)的难处――律法
1.信徒原已脱离了律法――客观的事实
(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么?」(1节):律法是神颁赐给祂子民,藉以表明神对祂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这里说『律法管人』。但因着人的肉体软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罗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当无奈,既无法脱离律法的辖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节带给信徒(弟兄们)一个得释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着的时候,所以我们只要一死,就甚么问题都没有了
(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2节):这比喻里的『女人』当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传统的解经家多数认为指『律法』,晚近渐有人以为是指我们的『旧人』。且将此两种说法的理由陈列于后,由读者自行分辨:
a.指律法的理由:第一,本段经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对比,那个新丈夫(别人)既是指基督,那么原来的丈夫当然是指律法;第二,本段经文明指我们所脱离的是律法(6节),因此那个我们所要脱离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第三,虽然下文是说我们死了,那个丈夫并没有死,好像前后文不一致;但我们若本着『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六14)的原则来看这个比喻,就知道律法虽然没有死,死的乃是我们,但就我们信徒而论,字句的律法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4)
b.指旧人的理由:第一,神原来安排给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堕落了,我们的旧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第二,神颁赐律法就是为了对付我们的旧人,所以这里所说『丈夫的律法』,亦即旧人的律法;第三,律法并没有死,乃是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罗六6);第四,旧人一死,新人就能脱离旧人的律法,而归于基督
(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3节):『别人』是指那从死里复活的主(4节);『淫妇』是因破坏了神所定规、配合的(参太十九6~9)。神颁赐律法的目的,原是为了看守、启蒙我们,将我们引到基督那里(加三23~24)。如今,我们既因信得与基督同死、同活(罗六8),就律法而论,我们的旧人已经死了;就我们的新人而论,律法已经『无效、作废』(26节『脱离』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们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这是合乎神的定规的
(4)「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4节):本节说明了如下几点:第一,当基督为我们成为罪身的形状(罗八3),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同死(罗六6~9),因此,我们向着律法已经死了(加二19);第二,但基督既已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罗六4),我们也必与祂同活(罗六8;提后二11);第三,现今我们是活的(罗六11),但现在活着的,不再是那个已死的旧『我』(加二20),乃是一个新造的人(林后五17);第四,我们这个活着的新人,已经许配给一个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后十一2);第五,我们归给基督的目的,乃是要从基督结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荣耀(约十五5,8)
(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5节):本节与第四节是一个对比,说明从前我们还归属于旧的丈夫时的情形:第一,从前我们是从肉体生的,因此就是肉体(约三6原文),完全属乎肉体(创六3原文);第二,在我们的肉体之中,不只没有良善(罗七18),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加五19~21,24);第三,平时,我们的肉体若没有行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欲,但甚么时候肉体一发出行为,甚么时候就显出肉体的败坏来(创六12);第四,律法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不但毫无功效(西二23),反而会引动肉体的行为,从而就在我们的肢体中显明出恶欲来(参罗十三14下);第五,这样,我们与旧丈夫所结的果子,乃是死亡(创二17;罗六21;八6)
(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6节):我们既然已经藉死脱离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绑与管辖(加五1),而去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西二21)。今天,我们服事主,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灵(林后三6原文);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来七16);不在乎外面的仪文,乃在乎里面的灵(罗二28~29)
2.律法原来的功用与性质
(1)「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7节):上一段经文是说明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信徒所成就的客观事实,目的是要我们断绝遵行律法的观念,但附带地很可能会引起我们的误解,以为律法是恶的,神不应该降律法给祂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罗在本段经文中穿插了几节,使我们对律法有正确的认识:第一,律法的本身绝对不是罪,我们千万不可鄙视旧约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第二,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三19~20);第三,律法不仅叫人知道甚么是罪,并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事甚么样的罪(例如贪心)
(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律法乃是神对祂子民行事为人的要求,以诫命为其总纲和代表(参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颁赐的,而神的性情是圣洁的(彼前一16),神的作为是公义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颁赐的律法也必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们若要认识神,可以从律法窥知概略
(3)「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14节):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灵(约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属灵的,人不可把它当作仪文、字句来遵守;同时,属灵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体所能作得到的(罗八7)
3.信徒误陷自己于律法――主观的经历
(1)「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8节):本章第七节开始,使徒保罗以单数第一人称『我』字,来代表一个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后的主观经历。基督已经拯救我们信徒脱离了律法,这是已经成就了的属灵客观事实,有待每一个信徒凭信心将它实化在自己身上。难处就在我们实际的主观经历中,我们不爱主则已,我们一被主的爱摸着,就想要过圣洁的生活,或想要为主作一些事,好讨主的欢心。这样,就不知不觉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换句话说,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讨神喜悦。结果,却又让罪逮着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在我们的里面发动各样的邪情私欲。原来罪是一个活的、有位格的东西(创四7),平时潜伏在信徒肉身里,我们不太容易感觉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如鱼得水,大肆活动
(2)「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节):本节的意思是说,信徒在还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里面呈冬眠状态,灵命不受罪的搅扰,因此显得新鲜、活泼,但是律法一来到,就把罪唤醒过来,反而把他自己的灵命搞得衰残、死沉(参启三1~2)
(3)「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0~11节):律法本来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于死境,为甚么呢?第一,神颁赐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借着律法认识自己的败坏无能,从而投靠并取用祂的恩典。第二,罪躲在律法的背后,欺骗(『引诱』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诱使信徒抛弃恩典的原则。第三,信徒一旦被诱离开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于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结果当然是被罪宰割
(4)「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13节):本节的意思如下:第一,律法是良善的;杀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第二,是罪利用律法来杀人;律法成了罪杀人的工具。第三,罪竟然利用那利用那良善的律法来骗人、杀人,可见罪的本质实在是罪大恶极。第四,罪虽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狰狞的面目,更加显得穷凶极恶
二、本质上(或内在)的难处――肉体
1.肉体已经卖给罪了
(1)「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4节):『我是属乎肉体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体造成的』,因此肉体是我这个人的主要成分。而我这个人在肉体里,已经卖给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绝对的主权,叫我不能不俯首听命
(2)「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5节):下列三种情形,证明我这个人已经卖给罪了:第一,我所作的,我并无『自觉』;第二,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第三,我不想去作的,我却不能『自制』。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3)「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16~17节):既然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这就证明了两件事:第一,律法所定罪的,与我的良心感觉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认律法是良善的;第二,我的行为并非出于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里面驱役,使我不得不作。『住』字表明罪在我里面并非暂时潜入,乃是喧宾夺主,公然霸占长住(参太十二44~45)
2.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1)「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8节):这里的『我』是指活在肉体里的我,也就是已经卖给罪的我(14节)。本节并不是说在信徒的里面没有良善,乃是说在信徒的肉体里面没有良善。一个信徒在重生以后,可分为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两个部分(林后四16原文)。在信徒里面的人里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构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体里面,并没有良善。怎样证明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呢?原来要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边(『立志为善由得我』原文直译),而我竟然束手无策,不能将它付诸实行。这就是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的明证
(2)「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19节):这是说明由于在信徒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此就难怪一方面既无力行善,另一方面也无力抵挡恶
3.肉体顺服罪的律
(1)「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20节):本节可视为下面一段经文的引言,表明在我们信徒的里面有一个超越的能力或权势,使我们违反自己的意愿,作出我们所不愿意作的事,而这一个超越的能力和权势,就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
(2)「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1节):『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经文中的『律』,显然不是指仪文字句的律法,故译为『律』以示分别,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痡`不变的影响力,有如地心引力之类的自然规律,它一直存在,人虽可凭体力和毅力暂时与之对抗,但终久仍要屈服。本节的意思是说,当我们甚么也不想、不动、不作的时候,好像感觉不到『律』的存在,但当我们想要为善的时候,立刻就牵动了恶的势力,从而发觉有一个律在我们的身体里面存在,一直在强迫我们作恶
(3)「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22节原文):我们信徒有『里面的人』和『外面的人』两部分(参18节注释);按照信徒里面的人,是喜欢神的律。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经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神的律就是指旧约的律法,也有的人认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节的『心中的律』,是神放在我们心中的一个良善的律(参罗二14~15),它与魔鬼放在我们肢体中犯罪的律有别。照本段经文的结构来看,后者的解法似乎较为合理
(4)「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本节的意思如下:第一,每一个人(包括不信的人)的里面都有两个律,一个是在心中为善的律,一个是在肢体中犯罪的律;第二,这两个律经常彼此交战,偶而,心中为善的律会得胜,故有所谓『好人』和『人性本善』之说;第三,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终究强过为善的律,将人掳去作罪的奴仆,所以无论是怎么样的『好人』,在神眼中仍旧是罪人(罗三10,23)
5.「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25节):根据本节的对比结构,证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对的,一个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内心』顺服,另一个是在人的肢体中使人『肉体』顺服。问题是人内心的意愿、倾向和毅力,总抵不过人外体的情欲、爱好和弱点,所以虽然两律交战、对抗,但结果必然肉体压过内心,拖累全人去顺服罪的律了
4.蒙拯救的路
(1)「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24节):『我真是苦阿』,这是每一个有心向善的人,经过屡战屡败,在挣扎痛苦的深渊里,从内心深处发出的感叹。『谁能救我』这句话表明了对自己的绝望,承认凭着自己万无可能得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表明说这话的人已经从经验中找到了症结所在,问题的根源乃在于这身体,故只要得以脱离这身体,一切都会迎刃而解。『取死的身体』原文是『死的身体』,意指:第一,这身体对罪恶无能为力,如同是死的;第二,这身体所作所为,都是为死效力,只会给人带进死亡;第三,这身体的结局是死,终要归于腐朽
(2)「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25节):本节原文并无『就能脱离了』这五个字。这里的意思是说,『感谢神』,是祂赐给我们一条蒙拯救的路;『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原文),是主承揽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们自己作甚么,我们只要放心完全交托给祂,祂要负起完全的责任
(3)「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生命之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罗八1~2原文):这里把主耶稣如何救我们脱离肢体中犯罪的律,作了一个明白的交代:第一,只要我们不再自己挣扎努力,而将自己藏身在基督耶稣里,就不至于常因失败而被良心定罪了;第二,当我们能完全安息于基督里面时,祂的生命之灵才起首作工,发挥功效;第三,当生命之灵运行时,必随带着一股�痡`不变且浩大的能力,这股能力就叫作『生命之灵的律』;第四,从前我们所依靠的『心中的律』,是发自神当初造人时所给的『属人』的生命(参传七29),而『肢体中犯罪的律』却发自撒但那篡据人身体的『属鬼』的生命(参约八44),鬼的能力比人的能力强,因此难怪心中的律不敌肢体中犯罪的律;第五,惟有『属神』的生命才能胜过『属鬼』的生命,其所发『生命之灵的律』自然也就胜过『罪和死的律』,使我们得以从『这取死的身体』被释放出来
―― 黄迦勒《查经辑要》
【心灵的新样】
经文:罗7:1-6
一、被律法约束是旧样(与律法结婚) 1-3
1.律法的两种状况 1-2
(1)对活人是有效的
(2)对死人是无效的
2.律法的两种结论 3,(加5:1)
(1)律法把违反命令的定罪
(2)死使人脱离律法的约束
二、在律法上死是变样(与基督结合) 4
(加3:10;弗1:7;2:15-16;西1:22;彼前2:24)
三、脱律法事主是新样(与律法离婚)5-6
1、旧生命——恶欲 5,(雅1:15;结18:20)
2、新生命——新样 6,(罗8:13-17;林后5:17;弗4:24;西3:10)
── 毛南春阳
【律法的功用】
经文:罗7:7-13,太5:20
一、律法是叫人知罪 7
(罗3:20;5:20;加3:24)。“不可贪心”。(出20:17;申5:21;提前6:10)
二、律法是定人死罪 8-11
1.律法给罪发动的机会 8,(雅1:14-15)
2.律法揭示定罪和死亡的事实 9-10,(加5:17)
3.律法揭示罪的欺骗性 11,(来3:15)
罪利用律法来欺骗我们:(1)使人感到安全可靠。(2)使人感到灰心、无助、无望。
三、律法是显人极罪 12-13
1.律法显出 神的样式:圣洁、公义、良善
(诗9:7-11;提前1:8)。(1)律法本是神圣的。(2)律法本是正直的。
2.律法显出罪极为邪恶:要致人于死地
── 毛南春阳
【两律交战】
经文:罗7:14-25,(太5:17)
一、已经出卖自己给罪 14
1.三种情形,证明我这个人已经卖给罪了:
(1)“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作的,我并无‘自觉’。
(2)“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
(3)“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我不想去作的,我却不能‘自制’。
2.律法原是好的 提前1:8
(1)律法是由神的灵颁布的
(2)律法是表达神的旨意和神的本性
(3)律法是属乎灵的
二、不能控制自己犯罪 15-20
1.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15-16
2.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17-18
3.故此,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19-20
三、靠主胜过自己的罪 21-25
两个律就是两个力量在里面。
1.两个律交战真是苦啊 21-24
2.靠耶稣基督能脱离犯罪的律 15
(约14:6;罗8:2;提前2:3-6;罗12:2;弗4:22-24;彼前1:13)
── 毛南春阳
【如何过得胜的生活】
经文:罗7:7-25
一.信徒生活的难题
1.时热时冷。
2.时爱读经祷告,时不读经祷告。
3.时爱作见证,时不爱开口,似乎自己不象样,如何作见证。
4.时觉得胜,时觉失败。
因此时常怀疑自己是否已得救了?答案:是得救了;否则不会有这种感觉。保罗在罗马书7章所说的就是这样的情形。但他是有生命的活人才会有这种感觉,死人是不会有的。从此可知得救了的人是会有这些感觉的。
二.甚么叫得胜的生活?
1.是一场争战的生活。有争战才有得胜和失败。
2.是一种试探的生活。有试探才有得胜或失败。
3.是一个会遭遇困苦,压迫等的生活。
4.是要胜过对方的,而不是与之谈和或妥协。在属灵的生活上不是得胜就是失败。所以有时我们会失败,有时会得胜。
三.怎样能得胜?
1.知道我们的仇敌是怎样的。知道仇敌的本相,兵力,诡计,攻势等,知己知彼可得胜。信徒的仇敌就是:罪,世界,自我,情欲。
2.知道自己的力量如何。要紧是了解自己的实力。如有一万兵,不能虚张有二万,要实在知道。
3.知道如何加强兵力。惟有我们的主是我们的力量和帮助(罗8:37; 约16:33; 约壹5:4-5)。
4.所以我们不要自己去争战,而要倚靠神的灵,靠主耶稣去替我们争战。
5.要顺服主(罗7:25)。听主的指挥。
6.屡败屡战。不要一次失败就灰心了,要从失败中学经验,下一次遇到争战时可以打得更好,这样就可以渐渐得胜。如小孩学走路。
7.要常保持得胜。不是一两次得胜就够,应当多信靠主,完全在主里靠主得胜。
四.对得胜者的七个应许(启2:—3:)
1.得生命树的果子(启2:7)。
2.得生命的冠冕,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启2:11)。
3.得隐藏的生命粮并得着新名(启2:17)。
4.得权柄制伏列国,打胜仇敌,又得晨星(启2:26-28)。
5.得穿白衣,名字不被涂抹(启3:5),并在神面前被承认。
6.为神殿中的柱子,永得坚立(启3:12)。
7.坐在主的宝座上与主同掌权(启3:21)。
结论:
得胜的生活是基督徒正常的生活,故我们不应落在失败中。求主帮助每个人过一个得胜的生活!
──黄彼得
【信徒与律法的关系】
经文:罗7章
引言:
信徒得救后,仍活在世上,过人的生活。而人际的生活必须有法律规则管理着,所以信徒在世上的生活仍与律法有关。
一.律法的种类
1.摩西的律法。 2.文化的律法,风俗的律法。 3.良心的律法。
二.摩西的律法
1.是神所启示的。主要记载在出埃及记第20至34章。是明文的。
2.是参照了当地埃及的文化。即按以色列人当时在埃及所暸解的律法观念和概念而颁发的。
3.是显明罪(罗3:20)。是消极的说“不可,不可…”。在十诫里有八条是“不可”,只有两条(即第四及第五)是积极的说“当”,而第四条说当守安息日也提到“不可”。
4.是训蒙的师傅(加3:24)。即小学教师。
5.是被罪利用叫人犯罪的(罗7:7-13)。
6.是有终止的(太11:13)。
三.文化的律法
1.是当代社会所公认为合适的条例。如一夫一妻以男人为家主,或一夫多妻以女人为主;大家庭制度,小家庭制度;男主外,女主内等等。
2.是传统上以为好的。如伦理,孝道,睦邻,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礼义廉耻。荣宗耀祖,为父母扬名声。
3.是局部,地区性的。在某一社会民族认为好的规律,在另一社会却为不好。如在农村社会以大家庭一夫多妻是好的,但在工业社会以小家庭一夫一妻为好;农村社会养儿待老,工业社会则社会养老。
4.有时间性。不同的政权有不同的条例。在君主政治之下,天子皇帝是世袭的;在民主政治之下,总统是选举出来的,四年一任,六年一任;君主时代是忠于皇帝,民主时代是忠党爱国。在资本主义社会,人可有私产,越多越好;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不可有私产,有私产即是罪。
5.是不断修改的。有文字上的修改,即修宪。有内容上的修改,就是诠释不同,却保持原来的字句,例如:“民主”,“自由”这些字眼字句不变,但含意却大大不同。
6.是多元文化。吸收别文化的长处与短处,也放弃自己文化的长处和短处。我们基督徒活在这样多变的文化中,常常也受这文化的影响而不自觉。
四.良心的律法(罗2:14-15; 传3:11; 罗9:1)
1.良心是神所赐的,在人的生命中。
2.良心在圣灵的光照下,可发挥正常帮助人行善的作用(罗9:1)。
3.良心可产生顺从命令的爱的行动(提前1:5,19)。
4.人犯罪后良心就有亏欠,而不能发挥正常指点人的作用(提前1:19)。
5.当存无亏的良心(来13:18; 彼前3:16)。
结论:
信徒不在摩西的律法之下,但仍守律法的总纲“爱”。信徒活在文化的律法之下,但却以圣经的原则为标准,而不盲从文化的律法。信徒当存无亏的良心,使它发挥正常的作用。
──黄彼得
【在基督里脱离律法和肉体】
一、脱离了律法,归给基督
1.律法一无所成(来七18)
(1)律法不能结出神所要的果子
a.神所要的果子,乃是生命的果子,「生命树的果子」神要,「善恶知识树的果子」神不要
b.律法有要求,人靠肉身去遵行,所有的就是肉身,没有生命,神不要,「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三6)
(2)人属肉体,反而因律法而生恶欲,结出死亡的果子˙,「野葡萄」指望结好葡萄,反结了野葡萄(赛五4)
a.人的肉体里有撒但的生命、死亡的因素,「亚当吃禁果」,撒但的生命就进到人肉体里,有了死亡的因素;神说,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7),撒但还有一个名字叫作死(启六8),「掌死权的就是魔鬼」(来二14)
b.人想靠肉身去遵行律法,就落在肉体里,撒但邪恶的生命,就在肉体里产生恶欲,结出死亡的果子˙,「圣灵」所结的是生命的果子˙,「肉体恶欲」所结的是死亡的果子
2.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了,就脱离了律法
(1)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既然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死了(罗六6),就不受律法的约束,不对律法负责了,「丈夫」一死,妻子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2)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义的人(不法、不服、不虔诚、犯罪、不圣洁…)设立的(提前一9~10),「旧人」不义,律法为他设立,现在既死了,律法对他就无要求了,「罪犯」一死,法律对他再无要求了,「新人」是义的,无须为他设立律法,凭新人活,无须设立律法来约束
(3)不对律法负责,也就无须凭律法而有仪文旧样的服事
a.在律法底下,律法定规他们有许都仪文的服事(各种事奉条例…)
b.既脱离了律法,也就无须再有仪文的服事了
3.归给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
(1)基督死了,叫我们脱离律法,不对律法负责,不受律法的约束,基督复活了,叫我们归给祂,对祂负责,受祂的约束
(2)基督从死里复活,在圣灵里,进到人的灵里,叫我们凭灵活着随从灵,按着灵的新样服事主,而活出生命的果子˙给神,「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二、靠主耶稣基督,脱离肉体
1.罪、律法、肉体三者的关系
(1)律法叫人知道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叫人内心愿意顺服神的要求,「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是律法不能叫人胜过罪,也不能给人力量,能作神所要求的
(2)律法是属灵的,只有属灵的人能行,不是属肉体的人所能行的,律法是圣洁良善的,不是污秽不堪的罪人所能作得到的
(3)肉体已经卖给罪了──作罪的奴仆,不自由了(约八34~36),「善」虽愿意,反不作,「恶」不愿意,倒去作,「行」由不得我,罪住在肉体里──支配推动肉体去犯罪,肉体里有罪的律──肉体犯罪是很自然的,不必花力气,就能犯罪
(4)罪借着诫命引诱人,叫人靠肉体而被杀
a.肉体是罪活动的地方,人越靠肉体,越注意肉体,罪舅越活,越发动,「蜂窝」一动,蜂都飞出来了
b.一被引诱,落在肉体中,立即死亡,「罪活我死」
2.两个律交战
(1)心中的律──出于人天然良善的生命,喜欢神的律
(2)肢体中犯罪的律──出于撒但邪恶的生命,叫人很自然的去犯罪
(3)两个律交战:
a.肢体中犯罪的律,一直窥伺心中的律,绝不放松,人一愿意为善,立刻恶就同在,「匪徒」埋伏窥伺,等候抢人,人一经过,立刻出来抢劫
b.肢体中犯罪的律,胜过人心中的律,把人掳去,去附从牠──撒但邪恶的生命强过人天然善良的生命
3.靠主耶稣基督脱离取死的身体
(1)这身体里有罪,叫人去犯罪,随从恶欲,而使身体受玷污,被败坏,成为必死必朽坏的身体,并且,人一随从肢体中犯罪的律,立即使人落在死亡的光景中,所以这身体成为取死的身体
(2)人凭自己,靠天然的生命,无法胜过犯罪的律,脱离这取死的身体
(3)惟有基督的生命能胜过罪,使人脱离这取死的身体
―― 佚名《罗马书查经纲目》
【认识神赐的律法 罗马书7章】
一丶认识律法约束活人7:1-3
二丶脱离律法服事救主7:4-6
三丶没有律法不知何罪7:7-11
四丶有了律法显出人罪7:12-13
五丶知道律法不能胜罪7:14-17
六丶心有律法二律争战7:18-20
七丶不服律法灵性失败7:21-23
八丶服从律法靠主得胜7:24-25
──作者不详
【成圣之道】
一、脱离罪 不再作罪的奴仆,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6:7
二、脱离律法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 就脱离了律法7:6
──伍雷
【律法与我们】 我们借着死脱离律法– 女人与丈夫的比喻
一、只有死才是合法的脱离 6:1-3
1.丈夫活着,就要被律法所约束 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2.丈夫活着,归于别人便叫淫妇 丈夫若死了,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二、不是律法死乃是我们死6:4-6 叫我们归于主服事主
1.是我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归于那死里复活的主
2.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按着灵的新样服事主
──伍雷
【成圣的难处 - 内心(mind)顺服神的律,肉体(flesh)却顺服罪的律 25】
一、我是属乎肉体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1.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 14 (这是旧人的本质)
a)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 不作所愿倒作所恨的 15
b) 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愿意 - 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16
c)我所作的不是自己作的 - 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17
2.律法是善的,而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18 (行不出因本没有)
a)所行不由我 - 立志为善由得我,行出来由不得我18
b) 所作不愿意 - 不作所愿意的善,倒作所不愿的恶19
c)作所不愿的 - 不是我,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20
二、经历罪与死的律,取死身体真是苦阿
1.我觉得有个律 21 (罪的律所行都是神恨恶的law of sin)
a)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 22
b) 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21
2.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23 (死的律神喜悦的都行不出law of death)
a)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即喜欢神的律)交战 23
b) 另有个律和把我掳去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23
3.我真是苦阿 24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
a)死的律把我掳去 因我这取死的身体(body of death)
b) 罪的律令我附从 因我这犯罪的身体(body of sin)
──伍雷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7:24,25, 8:2)】
一、脱离取死的身体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 (发现靠着自己立志为善不能脱离)
二、脱离取死的身体靠生命的灵释放我们 (Spirit of Life vs. body of death)
──伍雷
【罗马书第七章】
一、新的皈依(七1-6)
二、罪的无穷邪恶(七7-13)
三、人的境况(七14-25)
――《每日研经丛书》
【脱离律法(七1∼25)】
一、婚约之喻(七1∼6)
二、良心的觉醒(七7∼13)
三、内心的冲突(七14∼25)
——《丁道尔圣经注释》
【从罪中得释放(七1∼6)】
一、婚姻事例的说明(1∼3)
二、婚姻事例的应用(4∼6)
──《新旧约辅读》
【律法与罪(七7∼13)】
一、律法显露罪的隐藏性(7∼9)
1.律法本身不是罪(7)
2.律法的功用是显明罪(7)
3.律法叫人做错事而有罪责感(8)
4.律法说明人认识自己真正的情况(9)
二、律法显露罪的真正本质(10∼13)
1.律法并不是为补救罪而设的(11)
2.律法本身原是圣洁的、公义的和良善的(12),而且是属灵的(14),错误乃在于罪。
──《新旧约辅读》
【信徒肉体的挣扎(七14∼25)】
一、属乎肉体(14)
二、新我旧我(22):信徒得了新生命,产生了新的倾向,立志要遵行神的旨意,并有了新的行为和喜好(15∼17)。可是,旧我性情仍在,我们里面没有任何良善(18),因此,罪的势力仍然支配我们的肉体(17、20、23)
三、挣扎的情况(22∼23)
四、战胜的秘诀(24∼25)
──《新旧约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