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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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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记 5 - 章拾穗

尼希米记 5

 

尼希米记第五章拾穗

 

【尼五1「百姓和他们的妻大大呼号,埋怨他们的弟兄犹大人。」

         抵御外敌的措施刚安排妥,内部又发生了问题。本节至13节所记的民间贫困现象与建城无关(建城只用了52天),但尼希米不准工人离开耶城(四22),可能加剧了某些农家的困苦。

饥荒造成粮食短缺(3节),因而粮价飞涨。有的人为了活命,被迫抵押土地、房屋或者鬻儿换粮。有的因须缴交赋税,债抬高筑(4节)。抵押了的田地、房屋,因债项未依时清还,有的已为债主取去,儿女作人仆婢,自己也无自由。越来越少人能到城里建城墙,怨声随之而起:同是人,同属一个民族,何以有的为奴,有的作主人?

尼希米置身危局,处理极有分寸。他晓谕债户归还抵押了的田地与房屋(11节),甚至劝他们把债项一笔勾销;后来且订立了法规,要民遵守(十32)。──《启导本圣经》

         埋怨……弟兄:不是埋怨仇敌,而是埋怨共同体的一员兄弟,也可以说是社会不安宁的现象。──《圣经精读本》

 

【尼五15我们不能确定本章的事件发生在建造城墙期间(当时正常的收入必受到影响),还是较后期(第7节的招聚大会和第14节可能暗示较后期——第16节却暗示那是修筑城墙期间)。没有田地的人缺乏粮食(2节);地主因饥荒而被迫典押田产(3节);他们又因纳税给波斯人而必须向外借贷。这些存在的问题因修筑城墙所带来的经济压力而加剧和爆发。关于高利贷和奴隶制度,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一章16节、二十二章2527节、利未记二十五章3546节和申命记二十四章1013节的脚注。──《雷氏研读本》

 

【尼五1~19重建城墙的对内问题:总算解决了对外问题,却又发生了严重的内部问题。根据本文其内部问题是:①缺乏粮食;②干旱;③过重的税等三方面。因为波斯帝国每年都要从附属国征收许多贡物,所以对以色列来说是极大的负担。缺乏粮食是由于突然增多的移民。并且更主要的原因是归还者的子女逐渐增多,相反粮食却极其有限。同时,饥荒问题可能也是因为几乎所有的人都参与重建城墙工程而发生的。在这种艰难的情况中,有能力的人理应率先伸出援助之手,然而他们却利用兄弟的弱点,剥夺利益,甚至把其子女当作奴隶。于是,如果尼希米不解决这些根本的问题,那么不仅不能完成重建城墙工程,而且以色列共同体也会分裂自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尼希米自己先作出表率,严厉地指责了没有良心的有权势的人。也许他们如此诡诈地把自己的利益极大化,可能也有合法的根据。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中,若以色列共同体继续如此运营,那么他们的一切富贵荣华显然也成为掠夺品。同时,不能避免因小我而失大我的愚拙。──《圣经精读本》

 

【尼五2「有的说:『我们和儿女人口众多,要去得粮食度命;』」

         这是第一类的债户,没有田地,为了取得生活所需,将儿女卖给人为奴婢。──《启导本圣经》

         我们和儿女人口众多:儿女众多象征神的祝福(127:3-5),但是现在因为粮食的缺乏,反而成为极大的负担。──《圣经精读本》

 

【尼五3「有的说:『我们典了田地、葡萄园、房屋,要得粮食充饥;』」

         这是第二类的债户,他们有田地、房屋,但因粮食歉收,被迫抵押换取现款。大麦在四、五月间收割,小麦在五至六月间收割,而造城墙则在八、九月,饥馑的阴影笼罩乡间,影响建造工程。──《启导本圣经》

         得粮食。七十士译本为“给我们粮食”。他们所要的,不是白白的赠予,而是希望改变导致他们困境的经济格局。

         充饥。一些人要求救济,因为已经过去的饥荒迫使他们典了自己的田地、葡萄园和房子。哀怨的人属于住在城外,曾经拥有很多产业的人。这种情形类似于赛5:8的描述。土地落入富人手中非不是一件新鲜事。──SDA圣经注释》

 

【尼35 埋怨的性质】这些百姓因为参与重建耶路撒冷的工作,不能生产足够的五谷维生。他们要籴粮充饥,却苦无积蓄,惟有典当地业(田地、葡萄园、房屋)。再者,波斯人显然亦承袭了迦勒底人强征地税的制度。大利乌一世(主前521486年在位)更以田地的收成作为课税的对象。以色列和古代近东其他地方,都有父母出卖子女为奴,以满足他们身体上的需要(不致捱饿),希望以后能将他们赎回的例证(见:出二十一26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4「有的说:『我们已经指��田地、葡萄园,借了钱给王纳税。』」

         纳税:若从圣经中察看与纳税有关的希伯来语和希腊语,就如下:halak(4:13,20;7:24)是从“行走”之意的希伯来语动词中由来的名词,一般指杂税或通行费;mas(20:11)KJV中译为“进贡”(tribute),但意味着被征服国民的劳动力征用;mekes(31:37)指征服之国通过条约,向被征服国之民附加的税或进贡;onesh(王下23:33)意味着征用的税或当作战利品进贡的罚款等;erec (王下23:35)是被征服之国为了给征服之国进贡或纳税,强制地附加给自国百姓的税;kensos(22:17,19;12:14)是指人头税或房屋税,新约时代用铜钱支付;telos(17:25;13:7)是指通官税或官税,相当于间接税;phoros(20:22,23;13:7),是特别以农作物纳的税或进贡;didrachmon(17:24-27)也称为“圣殿税”,相当于希腊的两个德拉克马。──《圣经精读本》

 

【尼五45第三类债户是为了缴付赋税而把田地、葡萄园等抵押,借款偿付。缴税急如星火,清付之后,已无余钱,也迫得卖儿鬻女。──《启导本圣经》

 

【尼五5「我们的身体与我们弟兄的身体一样;我们的儿女与他们的儿女一般。现在我们将要使儿女作人的仆婢,我们的女儿已有为婢的;我们并无力拯救,因为我们的田地、葡萄园已经归了别人。」

         我们的身体……一样:在古代来说,这里含有颇进步的人权思想。仆婢:因经济困难,以家族为担保借了钱后,不能偿还借款和利息时,就把妻子、子女,甚至本人也出卖。但是按照以色列的律法,不能把同胞当作仆婢,更不能卖给外邦人。只是因债务上的原因,让同胞以“雇用人”的身份侍奉7(25:39,40;15:12-18)──《圣经精读本》

       我们的身体。这些穷人和他们富有的弟兄一样都是人,有着同样的生活需求。他们的儿女和富人的儿女一样,都是父母所珍爱的。

         一些人抱怨家庭人口太多,无法供应他们粮食;另一些人因为饥荒而典当了自己的财产;还有一些人为了缴纳税金不得不去借钱;第四种人落入放高利贷者的手中。他们所遭受的不是外国暴君的压迫,而是同胞的勒索。

         我们的女儿已有为婢的。关于父母出售女儿的合法权利,见出21:7。许多回归者摆脱了巴比伦的囚掳,却落入了兄弟的奴役。后者似乎比前者更难忍受。在巴比伦,家庭尚能保持完整,现在儿女却要从父母手中夺走,成为同族犹太同族的奴隶。──SDA圣经注释》

 

【尼五6「我听见他们呼号说这些话,便甚发怒。」

         重建城垣是为了保障百姓安居乐业,要是民怨沸腾,建城有何用处?尼希米发现社会有此不平现象,比城墙荒废(一3;二17)更令他难受。──《启导本圣经》

         甚发怒:当然,绝对的终极的审判者是神。但人应该站在客观的位置上,对信仰上的以及社会的不义表现出义愤。──《圣经精读本》

 

【尼五6~13应付危难】尼希米可以说是一个基督教的领袖人物,领导着一种属神的事工,他面对工作上所遇到的内部危机,他并不躲避面对事实,他立刻招聚大会,纠正错误,使修造城墙的工作得以继续进行。尼希米对付此种局面,表面上看,好像是借着组织和说服,实际上,他是凭着他自己绝对无可指责的生活,让那些营私取利的贵冑、官长,自觉羞愧,无话可答。

   基督的教会从事任何一种荣耀神的工作,她所受的攻击,总是内部纷争比外面进攻更加可怕;而问题的发生,常常是因为大家容忍某种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存在的缘故。――Alan Redpath《基督徒胜利的工作――尼希米记的讯息》

 

【尼五7「我心里筹划,就斥责贵冑和官长说:「你们各人向弟兄取利!」于是我招聚大会攻击他们。」

         贵胄和官长:本来,以色列没有特别的世袭阶级制度,原则上万人都公平。本节中的贵胄是指影响力大,又有实力的人,官长作为百姓的代表,指较公开的公职人员。取利:犹太人禁止借给伙食需要的钱后,取利息的作法。若邻舍陷入困境,应该支持、安慰他们。因为他们认为神必作为你良善的报酬亲自赐福与你,使你的粮库必富足(23:20),本节的“取利”也可译为“担保后借给钱”。使尼希米极其愤怒的是,并不是因为单纯的取利,而是由于担保造成子女成为仆婢的悲惨结局。──《圣经精读本》

       你们各人向弟兄取利。律法禁止向希伯来人牟利,但是准许从外邦人取利(申23:19,20;见出22:25;利25:35注释)。

         我招聚大会。尼希米的责备显然没有什么效果。贵族们没有保证要改变他们的做法。他只好把这件事情向百姓公开,不是依据司法的权限,而是一旦贵族们受到行政首长的公开斥责,就会羞于或害怕继续压迫人。──SDA圣经注释》

 

【尼7 有息贷款】有息贷款是借钱给人时收取利息。但以色列人是禁止向同胞取利的(见:出二十二25;利二十五38;申十五111)。向外国人放债图利却是可以的。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主前十八世纪)虽容许利息,所指的却是商业贷款,这是以色列所无的。在以色列,贷款是济贫方式之一。其目的是说明有需要的同胞,不是说明商人立业营利。──《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8「我对他们说:『我们尽力赎回我们弟兄,就是卖与外邦的犹大人;你们还要卖弟兄,使我们赎回来吗?』他们就静默不语,无话可答。」

         尼希米曾亲自赎回一些卖了给外邦人为奴的犹太人。──《雷氏研读本》

         卖与外邦:在民族的角度上,以色列民族应该阻止同胞被卖与外邦作仆婢(21:8)。罗马法律也规定若卖自己的仆婢,就必须卖给Tibet河对面的人。赎回:意味着用钱赎回被卖去作仆婢的同胞。在亚当里所有人因着罪的工价,被卖给死亡,但是因着耶稣基督的救赎,可以重新成为神的百姓(3:13)静默不语:虽然摩西五经只局限于犹大同胞范围内,但是通过维持公平的土地分配,抑制富的偏重现象,以及不可买卖同胞作仆婢等,教导了相当高的人权意识(25:23-28,35-55)。因此,现在完全无视律法精神,以非人性的方法,招致社会不平等的人,无可再言语。──《圣经精读本》

 

【尼五9「我又说:『你们所行的不善!你们行事不当敬畏我们的 神吗?不然,难免我们的仇敌外邦人毁谤我们。』」

         我又说:虽然官长和贵胄沉默,但这还是不够。尼希米更进一步要求他们具体悔改的行动。尼希米的语气不仅是指责,更是恳切的呼吁。他通过呼吁,使百姓自觉地认罪悔改,并默默地跟随解决对策。若是真正的领袖,就应该命令以先,作好表率,用真诚之心感化百姓甘愿跟随正义。没有人跟随自己不作,只强求人作的领袖。我们应该成为教会的殷勤的工人,绝不能成为光说不作的人(2:14;3:1,2)外邦人毁谤:因着敬畏“神”也要停止可耻的利益追求。但是在这里应该注意尼希米把“敬畏神”作为伦理的出发点来提示之前,先表明了即使考虑到别人的讥讽,也应该停止这可耻的事(2:24)──《圣经精读本》

 

【尼五10「我和我的弟兄与仆人也将银钱粮食借给百姓;我们大家都当免去利息。」

         借给:不是以典当或收利息为条件的,而是向困难的人毫无回报地伸出援助之手的行为。──《圣经精读本》

 

【尼五10~11尼希米催促债主把用来抵押的房产交回欠债者,并且免去他们的利息,以至他们可以开始缴还本金。“百分之一”。利率为每月百分之一,或每年百分之十二。──《雷氏研读本》

 

【尼五11「如今我劝你们将他们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房屋,并向他们所取的银钱、粮食、新酒,和油,百分之一的利息都归还他们。」

         我劝……归还……:KJV,“劝”译为“祈求”(I pray you)。即使有合法的名目,也不能成为立约或竞争对象的情况下,官长们不仅要归还用诡诈的方法积攒的财产,而且到了喜年必须立即归还当还的部分。即他们被邀请放弃合法的权力而否认自己的境地。这是侵犯个人财产权以先,是以整体民族的生存为优先考虑的社会安宁政策的一环。百分之一:这可能是月息,相当于年12%的利息。──《圣经精读本》

         归还。尼希米斥责了压榨的行为,说明了相关的原则以后,强烈呼吁采取行动。他要求持有穷兄弟所抵押土地的人,尽快归还原主。

         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的利息是可能的,如同西塞罗时代罗马人的百一息,要理解为按月支付的。与古代东方的惯例相比,每月百分之一算不上高利息。在巴比伦和亚述,银子的利率通常是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粮食是三分之一。来自美索不达米亚泰勒哈拉夫(Tell Halâf)的公元前七世纪文献表明,那个地区银子的年利率是百分之五十,粮食是百分之百。埃及在托勒密时代(公元前最后三个世纪)是百分之十二至二十四。我们只有那段时期的这类方面记录。但犹大的穷人仍不堪利息的重负,尽管与其他国家的利率相比,百分之十二的年利率不能算高的。──SDA圣经注释》

 

【尼11 解决方法】所有因无力还债而被没收的土地如今都无条件归还。在古代近东,没收无力还债之人的财产(包括子女),是很常见的作法。这个案例似乎亦包括收取利息,这些利息都要归还给债务人。──《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2「众人说:『我们必归还,不再向他们索要,必照你的话行。』我就召了祭司来,叫众人起誓,必照��所应许的而行。」

         虽然他们说要按约定行事,但尼希米仍然不放心。因为根据当时的许多情况,尼希米认为他们可能是被迫,或是冲动而约定的。其实,许多时候,在群众面前的决断随时间的流逝如雪融化般逐渐削弱。所以,尼希米让他们发誓言。──《圣经精读本》

       我们必归还。尼希米雄辩的呼吁,他对摩西律法原则的重申,以及他自己的榜样,获得了大家的认同。贵族们不仅都同意豁免已收的利息,今后不再收利息,并依照律法借钱物给他们的穷弟兄,而且愿意归还所收的土地和房屋。这是一笔不小的价值。按照律法的规定,他们是可以保留到禧年的。

         起誓。见拉10:5注释。贵族们答应以后,尼希米召集了祭司,并要求债权人发誓:信守他们的承诺。尼希米要祭司们参加,一方面是为了增强起誓的严肃性,就像在上帝面前发誓一样,一方面是为了在必要时证明这个誓约的合法有效性。──SDA圣经注释》

 

【尼五13「我也抖着胸前的衣襟,说:『凡不成就这应许的,愿神照样抖他离开家产和他劳碌得来的,直到抖空了。』会众都说:『阿们!』又赞美耶和华。百姓就照着所应许的去行。」

          “我也抖胸前的衣襟”。一个象征性的动作,表示完全拒绝任何违反这协议的人。──《雷氏研读本》

         尼希米要债主发誓归还田地等等之后,还把胸前的衣襟(古人藏钱的地方)抖空,表示凡不依应许行的,神也必将他的一切抖空。许多誓的都说“阿们”,增强了决定的力量。──《启导本圣经》

         我也抖着胸前的衣襟:做事既谨慎又周到的尼希米,觉得只是让他们发誓也不够充分。于是他为了更加确定此誓言,作了象征咒诅的动作(18:6)。这与申28:15中摩西的预言很相似。这种咒诅不是尼希米随心所欲地宣布的,而是作为神的仆人在公义的角度上宣布的。然而,我们要铭记的是如此严肃的誓言,未过多长时间就成了泡影。我们可以发现对永远的神国没有确信的人,多么执着于世俗的荣华上。──《圣经精读本》

 

【尼五14尼希米在担任省长的整整十二年任期期间,并没有象从前的波斯省长那样从百姓收取俸禄或津贴。──《雷氏研读本》

         本节至末节记尼希米怎样牺牲省长应得权益,舒解民间疾苦。百姓本来“服役”甚重(18节),他当省长12年(主前445433年),做省长的有权抽税支付个人开支(他以前的省长便是如此);他不但不要“俸禄”,豁免捐税,还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钱来招待各地来的宾客。──《启导本圣经》

         直到三十二年:这暗示直到B.C.432年还没有写第5(也可能是1-7)B.C.432年是尼希米从波斯宫回到耶路撒冷的那一年(13:6)──《圣经精读本》

         省长的俸禄。他在任职期间,没有向百姓收取作为省长所应享有的正常工资。他还得为自己支付个人的开销。“弟兄”指他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家里的人。──SDA圣经注释》

 

【尼14 尼希米的省长任期】尼希米在主前四四五至四三三年被任命为省长。这是他第一任的省长任期。部分学者相信隔了一段时间以后,他还有第二次的任期(见十三67)。然而有关尼希米以及他任职省长,却没有现存的经外证据。──《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14 省长的俸禄】波斯的省长和总督一样,不但有权利为王室向百姓征税,也可以课税充实自己的库房。所收的税款是用来支付地方性的工程,以及支持行政机关的运作。粮食和酒则供应给省长及其家人。波斯波利斯出土的同时代以拦文献(「库房文献」)在记录王库的支出时,也反映了这个惯例。──《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4~19犹大的总督尼希米:如前面几节,尼希米之所以向犹大上层人士要求可能受他们反驳的重要政策,是因为如在这部分提示的,他不顾个人的腾达,只忧虑民族的存立而抛弃合法权力。当然,这些不可能都通用于每个时代,也没有那种必要,而在历史危机中,是否不顾自己的腾达,只为民族的生存和繁荣具有献身觉悟,无疑是判断真正领袖的重要的试金石。不具备这种心态的人,很可能成为掠夺别人的豺狼(10:12)。他被任命为总督时,即亚达薜西王二十年,B.C.445年到记录本文的B.C.432,尼希米从未为了自己或仆人的生计,从百姓谋取任何东西,只是用自己的费用维持了糊口,这种治理方式与前任总督是截然不同的。尼希米能够自己担当这些沉重的负担,是因为仍负责酒政的职务,所以从波斯政府得到许多酬金。尼希米没有向百姓,尤其向贫穷的人,要求自己善行的代价,而是向神求了其代价。保罗也未收事奉的代价,而是通过自己昼夜的劳动,准备了生活费(帖后3:8)──《圣经精读本》

 

【尼五15「在我以前的省长加重百姓的担子,每日索要粮食和酒,并银子四十舍客勒,就是他们的仆人也辖制百姓;但我因敬畏神不这样行。」

        “四十舍客勒”即一磅( 0 . 4 5 千克)。──《雷氏研读本》

         银子四十舍客勒:有些人认为每一位百姓每年交银子四十舍客勒,其实应该是整体国民的税收每天相当于银子四十舍客勒。银子四十舍客勒相当于普通劳动者约150天的工价。他们的仆人也辖制百姓:若一个权势或政府腐败,治理者的仆人或其他门客比治理者更逼迫百姓,这种例子很多。尤其,在东方宦官的肆行较严重。我因敬畏神,不这样行:作了高官,就会很容易凌驾于人滥用自己的权限,这就是人性。但是在神面前省察自己的人,能把握自己的位置,不会轻易犯滥用自己权限的罪恶。──《圣经精读本》

         以前的省长。以前的省长,我们只知道有所罗巴伯。不知以斯拉有没有被任命为省长,或是否担任特别专员。尼希米所指的可能是从所罗巴伯到以斯拉之间五六十年间在犹大省长。

         加重百姓的担子。原文的语气较强。有“压迫”之意。

         每日。有译本为“而后”。大多数注释者认为这是指尼希米的官府每日开销四十舍客勒(按轻舍客勒计算,就是334.8克,或108盎司),而不是每年向每人收取四十舍客勒。

         仆人也辖制。东方官府的家臣和低级官员一般都会利用职权向谋求官方优惠的人勒索高额的费用。特别是在古代,太监和其他内臣往往是专横跋扈的。薛西斯手下的哈曼,提庇留手下的塞扬努斯,革老丢手下的那西塞斯,都是典型的例子。──SDA圣经注释》

 

【尼15 四十舍客勒】上几任的犹大省长虽然有可能是犹大人,本节所指的大概是当地总督所委派的非犹大籍省长。圣经提到的省长,除尼希米以外只有七十年前的所罗巴伯。至于四十舍客勒所指的,究竟是每个百姓每年缴交的数目,还是维持政府运作每日所需的数目,经文却没有说明。无论怎样,这都是一大笔的金钱。考古学家挖掘到一些储物坛子,相信是波斯省长用来收集税款的器皿。部分学者亦相信这时代省长的名字,在印章的戳记中得到保存。──《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6「并且我�琱葹袕y城墙,并没有置买田地;我的仆人也都聚集在那里做工。」

         十字架如果在人身上作过深的工,就会叫人不求自己的利益。今日的基督教团体不仅是无心要主,贪爱世界,自私自利的基督徒,就是表面爱主热心服事主的信徒也不例外,也常利用敬虔作得利的门路。―― 郑天福《末时见证的恢复》

       我�琱腄C尼希没有压迫百姓,生活费用自负。他和他所供养的仆人还不倦地修建城墙。尼4:10,13,15,17描述了尼希米和他仆人的劳动。

         并没有置买田地。尼希米没有像贵族们那样靠追债而攫取土地(第3,11节),他在当省长期间也没有积攒任何财富。他任职十二年,非但没有发财,反而更穷了。他担负这些责任,意味着个人的牺牲。──SDA圣经注释》

 

【尼五17「除了从四围外邦中来的犹大人以外,有犹大平民和官长一百五十人在我席上吃饭。

         统治者扶养自己的参谋或仆人,可能是波斯的惯例。于是省长们为自己的手下,征收比国家制定的征税额更高的税。本节中的“犹大平民和官长一百五十人”应该译为“犹大官长一百五十人”。从……来的……以外:为维持扩张的波斯帝国,定期派遣的一些监督者。有些人认为他们是新移民来的犹太人,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圣经精读本》

 

【尼五18「每日预备一只公牛,六只肥羊,又预备些飞禽;每十日一次,多预备各样的酒。虽然如此,我并不要省长的俸禄,因为百姓服役甚重。」

         尼希米为全体百姓树立一个无私的榜样。──《雷氏研读本》

         就如所罗门(王上4:22,23),尼希米也列举了一天所需的粮食。如果在本节中记录的量上,再加一些其他食物,就能足以喂饱4,5百名。飞禽:一直到B.C.2000,先是繁殖于�琲e流域,主前15世纪Thutmose III时代传入埃及,主前八世纪又传到米所波大米和希腊,巴勒斯坦的古代碑文中也画有鸡的模样。──《圣经精读本》

         飞禽。虽然《旧约》从未明确地提到家鸡,但它们当时在巴勒斯坦的存在,已为1932年在泰勒拿什比(Tell en-Nasbeh)所发现的雅撒尼亚印章所证实。印章的画面是一只斗鸡。埃及最早提到家鸡,是公元前十五世纪的图特摩斯三世时代。那是从叙利亚(亚兰)引进尼罗河国家的。鸽子和鹅可能也包括在“飞禽”的范围内。

         省长的俸禄。见第14节注释。──SDA圣经注释》

 

【尼18 每日的供应】每日供给一百五十名犹大官员的食物,大概是他们俸禄的一部分。尼希米和其他省长一样,都是必须定期招待本地官员和外邦显要。开支这么大,而他竟然没有课税来补偿自己库房的所需,是更加令人诧异的一点。──《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9「我的神啊,求你记念我为这百姓所行的一切事,施恩与我。」

         尼希米敬畏神(15节),了解百姓的艰难(18节),他为百姓做了不少事,现在谦卑求怜悯人的神纪念这些事,照他应得的施恩给他。只有公正的神信实可靠。他后来求神纪念参巴拉和多比雅所行的事(六14),也是请求神作出公正的惩罚。──《启导本圣经》

         在本节,尼希米并不是夸口自己的义(18:11,12)。人的善行并不是祷告蒙应允的条件,乃是祷告蒙应允的结果,不可调换先后。尼希米只是为自己的善行蒙悦纳而恳切地祈求。──《圣经精读本》

 

【思想问题(第5章)】

 1 十七世纪著名牧师亨利马太曾说:「有些人有财产但却没有子女承受;有些人有子女却没有财产承受。那些两样都有的人理应谢恩;那些两样皆无的则较容易满足。至于那些子女多,物业少的,则应全心依赖上帝的供应和应许 ...... 」本章1-5节所记的问题对当时犹大人的心灵有何影响?这是否你今日所处社会的写照?

 2 旧约中有讨论借贷的问题吗?参申23:19-20。就律法而言,当时犹大人问同胞收取利息是否已抵触了律法呢?参出22:25。照人之常理,收取利息能否构成一项罪行呢?圣经的法律和社会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3 箴言的作者说过:「怜悯贫穷的,就是借给耶和华,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箴19:17)由此看来,他是否和尼希米一样直接指斥借贷的赚钱手法?基督徒今日可否经营「以本赚利」的生意?

 3 尼希米本人也有借钱粮给百姓,为何他要大力指责其他人的行径呢?参4-5节。他在众人面前指责借贷之事表现他那一种堪当领袖的气质?

  ──《串珠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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