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 35
民数记第三十五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利未人的城邑和逃城的设立】
一、要分给利未人四十八座城,包括六座逃城(1~8节)
二、河东三座、迦南地三座逃城供误杀人者暂住(9~15节)
三、故意杀人者必被治死(16~21节)
四、误杀人者可逃到逃城内直到大祭司死才可出城(22~34节)
贰、逐节详解
【民三十五1】「耶和华在摩押平原约但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琤D在摩押原野、约但河边、耶利哥对面、告诉摩西说:」
〔原文字义〕「摩押」他父亲的;「平原」沙漠旷野,干草原;「约但」下降;「耶利哥」它的月亮;「对面」(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耶和华在摩押平原约但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摩押平原约但河边』即指约但河东岸的平原;『晓谕摩西』本章继三十四章厘定应许之地的四面边界和指定分配土地的人之后,确定了利未人的城邑和逃城制度。
【民三十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
〔吕振中译〕「『你要吩咐以色列人从所得为业产的地之中、把城市给利未人居住,也把城市四围的牧场给利未人。」
〔原文字义〕「为业」产业,基业,地业;「利未」连结于;「郊野」空地。
〔文意注解〕「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所得为业的地』即指已夺得的河东之地,并将要夺得的河西之地;『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因利未人并未分配产业之地给他们,除了能得到以色列人出产的十分之一供给他们生活所需之外,尚需居住之地;『四围的郊野』当时的城邑并不大,仅足供数千人居住,故需另给城邑周围的空地供他们放牧牲畜之用(参3节)。
〔灵意注解〕「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表征神顾念事奉神之人的生活。
〔话中之光〕(一)利未人是专心料理会幕、事奉神的人。他们靠其他支派之人的十一奉献、给他们居所、羊群以及牧放羊群的草地来维持生活。我们也应当供应专职事奉神的人,使他们可以安心地做神所分派的工作,不必有后顾之忧。
(二)神安排利未人居住的城,是要百姓学习在爱心中纪念专一侍奉神的人,残缺的爱心是不能作这样的事的。神让利未人从百姓中取得最好的,但神却使他们成为百姓的好处。这一点是很严肃的要求利未人守住地位,不止息的活在与神的交通中。利未人在神面前不好好的活着,他们就不可能成为神百姓的祝福,他们就失去了在神安排中的效用,也是一些白占地土的人。
(三)神是利未人的产业,祂把归在祂名下的给他们享用,但是祂自己是在天上。祂又是充满万有,但祂的性质是完全属天的,因此祂在地上所供应给利未人的,不只是解决他们地上生活的需要,主要是借着这样的安排,把他们的心思带到天上去。一个人里面没有属天的成份,就不能流出属天的祝福,里面属天的成份越浓厚,流出的祝福也就越丰富。
(四)利未人只有居住权,而没有产权,因为他们的产业不是在地上,因此他们的盼望和满是也不在地上,他们在地上是寄居的人,他们在地上所过的是寄居的生活。在神的心意中,祂自己要成为人的享用,祂在利未人身上的安排,只是向人显示祂这个心意,让人去享用祂,也使人成为神的祝福。因此,利未人生活的原则就成了神子民的生活原则。
(五)人明白了自己的寄居地位,才会在地上过属天的生活,不知道自己是寄居的人,人的心就一定是贴在属地的事上,人的里面满是属地的事,就没有地方盛装属天的祝福。神让利未人在地上过寄店的生活,要叫他们的心思多停留在天上,因为他们的产业和盼望都不是在地上,而是在天上。我们作神儿女的更当体会神的心意,「所以你们若真与基督一同复活,就当求在上面的事,那里有基督坐在神的右边」(西三1)。
【民三十五3】「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
〔吕振中译〕「城市要给他们居住,城外的牧场可以供应他们的牲口、跟活财物、和各样动物。」
〔原文字义〕「郊野」空地」;「牧养」(原文无此字);「安置」(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安置他们的财物』指储放大件物品的仓房。
〔灵意注解〕「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表征神顾念到他们生活的基本需要。
【民三十五4】「你们给利未人的郊野,要从城根起,四围往外量一千肘。」
〔吕振中译〕「你们给利未人的城外牧场要从城墙根起、四围往外量一千肘。」
〔原文字义〕「根」墙,边;「肘」腕尺(约合四十五公分)。
〔文意注解〕「你们给利未人的郊野,要从城根起,四围往外量一千肘」:『城根』指城墙的边缘;『一千肘』大约折合450公尺,供建仓房和牲畜栏圈。
〔话中之光〕(一)
【民三十五5】「另外东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为边界,城在当中;这要归他们作城邑的郊野。」
〔吕振中译〕「要往城外量:东面二千肘,南面二千肘,西面二千肘,北面二千肘;城在当中;这要给他们做城外牧场。」
〔原文字义〕「边界」(原文无此字);「当中」中间;「城邑」城市。
〔文意注解〕「另外东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为边界,城在当中;这要归他们作城邑的郊野」:『二千肘』大约折合900公尺,供设坟地、花园、葡萄园、田园等其他用途。
【民三十五6】「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吕振中译〕「你们给利未人的城、其中要有六座逃罪城,让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原文字义〕「城邑」城市;「逃(首字)」避难所;「误杀」意外的;「逃(次字)」逃离,逃跑。
〔文意注解〕「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六座逃城』在未判定刑责之前,为逃避仇家追杀,而向以色列各支派提供暂时庇护的城邑,这些城邑归利未人管辖;『误杀』即非蓄意杀害,不是当事人所能事先防范的人命事故。
〔灵意注解〕「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表征逃城的设立:(1)归事奉神的人管理;(2)使误杀人的得到庇护。
〔话中之光〕(一)神的公义不能容让罪,但神对人的怜惜也不让人在无知中死亡。他为百姓设立逃城,正是祂为人预备救恩的预表,因为祂要叫人得着公平的审判,不让有悔改心意的人,在「以血还血」的原则下没有活路。神的心意是愿意人活,而不甘心人死亡。
(二)神不在别的地方设立逃城,只在利未人所住之地设立逃城,让利未人的居所成了人得保存的地方。利未人的居处所以被神看中作为逃城,主因恐怕还是因为那些城中的居民是利未人。利未人是亲近神的人,是在神面前照神心意侍奉的人,用我们现今的话来说,他们都是活在与神有交通的生活里的人。人活在交通中,神的恩典在人中间就有了输送道。神的儿女能活出恩典,把人带进恩典中,交通的生活就是必需要有的基础。
【民三十五7】「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连城带郊野都要给他们。」
〔吕振中译〕「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连城带牧场、都要给他们。」
〔原文字义〕「给」给,置,放。
〔文意注解〕「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连城带郊野都要给他们」:『利未人的城』即指归利未人管辖的城邑。
【民三十五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业从中要把些城邑给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各支派要按所承受为业之地把城邑给利未人。”」
〔吕振中译〕「从以色列人的地业中、你们所要给的城、人多的支派要多给,人少的支派要少给: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的产业、把城给利未人。』」
〔原文字义〕「承受」得到,取得产业。
〔文意注解〕「以色列人所得的地业从中要把些城邑给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各支派要按所承受为业之地把城邑给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后来果真照着这个原则分配给利未人三家族(参书二十一4~7)。
【民三十五9】「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琤D告诉摩西说:」
〔文意注解〕「耶和华晓谕摩西说」:10~34节确定从约但和东河河西各划分三座逃城,以及逃城的管理制度。
【民三十五10】「“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但河,进了迦南地,」
〔吕振中译〕「『你要告诉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但河、到了迦南地,」
〔原文字义〕「过」穿过,越过;「迦南」低地。
〔文意注解〕「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但河,进了迦南地」:『进了迦南地』即指攻取了迦南地之后。
【民三十五11】「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吕振中译〕「就要给你们选择适当的城、给你们做逃罪城,让杀人的、就是无意〔或译:错误〕击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原文字义〕「分出」遇见,临到;「误」无心的过失;「杀」杀害,击打。
〔文意注解〕「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请参阅6节注解。
【民三十五12】「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吕振中译〕「这些城可以做逃罪城,让杀人者得以逃避赎业至亲报仇的人,不至于死,等到他站在会众面前受审判,然后决定。」
〔原文字义〕「逃避」避难所;「报仇」赎回;「误杀」意外的;「审判」审判,律例,公义。
〔文意注解〕「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报仇人』指死者的至亲,想为死者复仇;『不至于死』即指受到保护;『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意指:(1)案件不能私了;(2)需经过公开审讯;(3)依据见证和证据;(4)由审判官下达公正的判决。
〔灵意注解〕「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表征『爱』与『公义』在此得到平衡;『权利』与『义务』两全。
【民三十五13】「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吕振中译〕「你们所要拨出的城有六座、要给你们做逃罪城。」
〔原文字义〕「分出」给,置,放;「逃」避难所。
〔文意注解〕「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分出来的城』指为着这个特定的目的,而分别出来的城邑。
【民三十五14】「在约但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吕振中译〕「在约但河东边、你们要拨出三座城,在迦南地那边、你们也要拨出三个城,都要做逃罪城。」
〔原文字义〕「约但」下降;「迦南」低地。
〔文意注解〕「在约但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因河东地区辽阔,为了方便误杀者逃命,故分设三座逃城。
〔灵意注解〕「在约但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表征救恩的便利性,随手可得。
〔话中之光〕(一)逃城是给误犯杀人罪的人得荫庇的地方,也作了神给人救恩的预表,不管是当时的荫庇,或是作以后要来的事的预表,都显明是恩典的事实。而每座逃城彼此相距不太远,所要进逃城的人并不要花太多的力气,就可以得到保护,这也说出人要得着救恩是不困难的,只要他知道自己有需要,而又肯去要,他一定能得到的。
(二)我们原都是在神面前站得不对的人,因着神对我们的怜惜,我们都蒙了拯救。这一分极深的恩情,神在设立逃城的安排上,早就向人启示了,我们的心实在是信得太迟钝了。
【民三十五15】「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吕振中译〕「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寄居的和寄住者做逃罪城,让无意〔或译:错误〕击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原文字义〕「外人」旅居者;「寄居的」外地人。
〔文意注解〕「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他们中间的外人』指倾向犹太教但尚未正式归化的外邦人;『寄居的』指不接受犹太教礼仪的外邦人。本节意指逃城不仅保护以色列人,并且也保护外邦人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灵意注解〕「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表征救恩的涵盖性,无所不包。
【民三十五16】「“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吕振中译〕「『倘若人用铁器击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打人」击打,杀害;「打死」死,杀死;「故意杀人」谋杀;「治死」(原文与「打死」同字)。
〔文意注解〕「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铁器』代表一切能伤害人的凶器;『故意杀人』指事先预谋,而不是一时冲动或纯粹属于意外。
〔灵意注解〕「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16~21节):蓄意杀人的不得庇护,表征救恩不可滥用。
〔话中之光〕(一)神为祂的百姓安排逃城,并不是祂宽容罪恶,对于罪,祂一点也不宽贷,祂必定照着祂的性情去追讨。祂安设逃城的目的,只是为那些不是存心犯罪的人,给他们留下悔改的机会。所以逃城是为误杀人的而设的,对于故意杀人的是不发生功效的,神在本章一再的说:「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16,17,18,21节)。只有误杀人的才可以享用逃城的庇护。
(二)甚么是故意杀人的呢?在这章里有具体的说明。从原则上去看,故意杀人的就是蓄意犯罪的,并且犯了罪也不肯悔改,继续坚持他犯罪的目的。不认识神的人,在神的眼中就正是这个样子,犯了罪而不肯悔改的人,是与神无份无关的,只有等候「必被治死」的结局。
【民三十五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吕振中译〕「人若手中拿着会打死人的石头去击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打(首字)」手;「打(次字)」击打,杀害;「打死」死,杀死。
〔文意注解〕「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石头』指临时入手可得,能伤人致死之物。
【民三十五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吕振中译〕「或是人手里拿着会打死人的木器去击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须被处死。」
〔文意注解〕「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指粗大坚硬的木器,能伤人致死。
【民三十五19】「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意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
〔吕振中译〕「报血仇的要亲自把那故意杀人的打死;遇见他的时候,就可以把他打死。」
〔原文字义〕「报血仇(原文双字)」血(首字);赎回(次字);「遇见」遭遇,接触。
〔文意注解〕「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意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报血仇的』指本着以命偿命的原则,为死者报仇的至近亲属;『可以把他打死』指不须经过审判的程序,径行复仇。
【民三十五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
〔吕振中译〕「人若因怨恨人而把人推倒,或是怀着恶意往人身上扔东西,以致那人死去,」
〔原文字义〕「怨恨」恨意,憎恨;「推倒」用力推,推动;「埋伏」埋伏;「扔」投掷。
〔文意注解〕「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因怨恨』指行为的动机出于怨恨;『埋伏…扔物』指伺机趁对方不注意时击中要害。
【民三十五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意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吕振中译〕「或是因仇恨用手击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击打人的必须被处死,他是故意杀人的;报血仇的遇见那故意杀人的,就可以把他打死。」
〔原文字义〕「仇恨」敌意;「报血仇(原文双字)」血(首字);赎回(次字)。
〔文意注解〕「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意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因仇恨用手打人』指怀恨伤人致死。
【民三十五22】「“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吕振中译〕「『人若没有仇恨、突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怀着恶意、而往人身上扔甚么器物,」
〔原文字义〕「扔」投掷。
〔文意注解〕「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指非蓄意的推人或扔物,意外引起人命事故。
〔灵意注解〕「倘若人没有仇恨,…以致于死,…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22~25节):表征帮助那不由自己的犯罪者,使其逃脱眼前的报应。
【民三十五23】「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
〔吕振中译〕「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会打死人的石头丢落在人身上,以致那人死去,实质与他无仇,也不是想法子要害他的;」
〔原文字义〕「扔在」落下,掉下;「意」寻求,渴求。
〔文意注解〕「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指双方原本无冤无仇,只因一时没有注意,而意外发生的伤人致死事故。
【民三十五24】「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
〔吕振中译〕「那么、会众就要按照这些典章在击打人者与报血仇者之间审判是非。」
〔原文字义〕「典章」审判,律例,公义;「审判」判断,定罪。
〔文意注解〕「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会众』指陪审的公众;『典章』指据以判定相关行为是否合法的判例和章程;『在…的中间』指站在公平的立场。
【民三十五25】「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吕振中译〕「会众要援救这杀人的脱离那报血仇者的手,也要使他返回他所逃进的逃罪城;他要住在城中,直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原文字义〕「归入」返回,转回;「圣」分别,神圣。
〔文意注解〕「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意指误杀者在逃离追杀途中,帮助他安全到达逃城。
「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住在其中』指接受逃城的保护;『受圣膏的大祭司』指大祭司在上任供职时,须先受膏(参出四十15);『直等到…大祭司死了』指误杀者住在逃城中没有一定的期限,必须等到当任大祭司死时,才得蒙特赦算为无罪,因大祭司之死乃预表基督救赎之死。
〔灵意注解〕「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25,28节):表征耶稣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担当了世人的罪,使罪得赦。
〔话中之光〕(一)大祭司的死了结了误杀人的罪案,他就平安了。大祭司一天不死,罪案就一天没有了结,罪案不了结,人就不可能得平安。基督是大祭司的预表,大祭司的死就是指着基督的死。只有基督的死,才能使人从罪中得自由。
(二)大祭司一代过一代的死了,唯有我们的主长远活着。祂是昨日与今日存在的,祂过去怎样帮助人,现在还是愿意为我们成全。祂在地上的生平与爱助众人的事迹,仍历历可数。那些得恩惠的人已经过去,祂却长远长存,祂的生平仍在记载之内,祂现在还活着。人的祭司的身份在神与人中间是不能成就什么的。神子在家中是祭司与君王,有无穷生命的大能。人在祂面前只是像正午时微弱的灯光。
【民三十五26】「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吕振中译〕「但杀人的无论如何若出了他所逃进的逃罪城境界以外,」
〔原文字义〕「境」边界,界线。
〔文意注解〕「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无论什么时候』意指无论住在逃城中有多久,都不得出城。
〔灵意注解〕「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26~27节):表征凡不接受基督的救赎者,难免被审判定罪。
〔话中之光〕(一)人出了逃城就得不到保护,这是表明「在基督里」的地位。生活在基督里就脱离一切的控告,基督以祂的所是和所作救我们脱离仇敌的权势,使它对我们不能作任何的伤害。基督的血对付了我们的罪,洁净了我们这个人,祂的十字架解决了我们的旧人,叫罪的权势不能再辖制我们,他的自己使我们成为新造,在神的眼中显出了圣洁没有瑕疵。
(二)住在逃城里似乎是接受了限制,但这些限制是把人限定在恩典里,不叫人放纵去寻求人肉体的满足,这样的满足的结局是叫人进入死亡。我们宁愿接受恩典的限制,而不要引进死亡的满足。
(三)活在基督里的人,就不活在世界里,在人看来是损失,但事实上是把人圈在神所赐的平安里。认识神的人都甘心停留在基督里,却不想享用犯罪和放纵肉体的自由,因为活在基督里就是一个荣耀的盼望,正如生活在逃城中的人存着盼望,等候可以回家的那一天。不像擅自离开逃城的人,结局就是死亡。
【民三十五27】「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
〔吕振中译〕「报血仇的在逃罪城境界外遇着他,而报血仇的把那杀人的杀了,报血仇的是没有流人血之罪的。」
〔原文字义〕「境」边界,界线。
〔文意注解〕「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意指凡不遵守逃城的条规者,便无法受逃城的保护,自负其责。
【民三十五28】「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吕振中译〕「因为杀人的应该住在逃罪城中、直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杀人的纔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产的地。」
〔原文字义〕「所得为业」拥有物,财产。
〔文意注解〕「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请参阅25节注解。
「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指误杀者从此获得自由。
〔话中之光〕(一)基督的死偿清了人的罪债,他的血也洗净了人—切的不义,在基督里的人就自由释放了,谁也不能再定他们的罪。他们固然不再被定罪,他们也「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赞美主!他的死使我们恢复了在亚当里所失去的,亚当在神的心意中所该得而没有得到的,我们在基督里全都得回来了。大祭司的死使在逃城中受庇护的人得自由,就是说明了基督所带给我们荣耀的大释放。
【民三十五29】「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吕振中译〕「这在你们一切住的地方要做你们世世代代典章的条例。」
〔原文字义〕「住处」居所,居民;「律例」法令,条例;「典章」审判,判决。
〔文意注解〕「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一切的住处』即指以色列人的国境,包括约但河东,和河西的迦南地;『世世代代』指永不更改;『律例』指律法,是神向人的要求;『典章』指审判,是神对人是否遵行律法的判定。
【民三十五30】「“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吕振中译〕「『人击杀人、必须凭着几个见证人的口、那故意杀人的纔可以被处决;若只有一个见证人作证控诉一个人,那人就不必被处死。」
〔原文字义〕「见证人」证言,证据;「见证」(原文与「见证人」同字)。
〔文意注解〕「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几个见证人』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参申十七6;来十28);『见证人』原意是指在场目睹的证人,可延伸为事发现场的犯罪证据;『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这是为防止作假见证。
〔灵意注解〕「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表征神的审判是公正、公义的,令人人心服口服。
【民三十五31】「故意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吕振中译〕「故意杀人的就是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去代替他的命;他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故意杀人」谋杀,蓄意杀人;「犯死罪(原文双字)」杀死,治死(首字);邪恶的,犯法的(次字);「赎价」赎金,生命的代价;「代替」(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故意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意指生命无价,用意在防止审判官和受害者家属贪财,也防止有钱人仗财害命。
〔灵意注解〕「故意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31~32节):表征除了耶稣基督的救赎之外,别无拯救(参徒四12)。
〔话中之光〕(一)
【民三十五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
〔吕振中译〕「那逃到逃罪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再来住本地。」
〔原文字义〕「赎价」赎金,生命的代价;「再来」凡回,转回。
〔文意注解〕「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意指不可容许任何人用赎金来换取自由。
〔话中之光〕(一)赎价只有一样,就是基督的死,没有别样可以代替。若是没有基督作赎价,只有接受神的追讨,他要以追讨罪来洁净地。因此,只有基督的死才能使人得自由,使地得脱离玷污。
【民三十五33】「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原文作赎)。」
〔吕振中译〕「这样,你们就不至于使你们所在之地成了俗污,因为血能使地成了俗污;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之被血染就不能得洁除。」
〔原文字义〕「污秽」被亵渎,被污染;「洁净」遮盖,赎回,平息。
〔文意注解〕「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意指不可容许任意流无辜之人的血,以免地受污秽。
「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在神看来,土地的洁与不洁,端视地上居民的两种情形:(1)是否敬拜偶像假神;(2)是否流无辜之人的血。为着第一种情形,神命以色列人除灭迦南人;为着第二种情形,神命以色列人严格执行逃城制度。流人血者须流其血,杀人者偿命,别无他法。
〔灵意注解〕「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表征只有耶稣基督的血是圣洁的。
〔话中之光〕(一)神起初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祂看人的生命至为宝贵,绝不容人轻易杀害。毁坏有神形像的人,是严重的事。所以神对于杀人都极为重视。在所有的律法中,犯了杀人的罪,不能献祭物或礼物给神除罪(参31节);生命是神所赐的,只有神有权柄可以取去。今天,各地流行堕胎杀婴,不重视生命的宝贵,是极惹动神怒的事,应当在神面前悔改。
【民三十五34】「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吕振中译〕「你们所住的地、就是我所居于其中的、你们不可使它蒙不洁,因为我永�琤D居于以色列人中间。』」
〔原文字义〕「玷污」为不洁净的,变不纯洁;「其中之地」(原文无此词)。
〔文意注解〕「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意指所住之地若被玷污,便不宜让神居住其中;而若没有神的同住,便不适宜供人居住,因此,结论乃是:不可玷污所住之地。
〔灵意注解〕「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表征救恩的目的是带给人『以马内利』(太一23),神与人同在。
〔话中之光〕(一)温汉(Gordon Wenham)指出:」由于圣洁的神不能住在污秽的地方,而不审判其中的居民,以色列一定要特别留意保持土地的纯洁,流人血的罪一出现,就要立刻处理。本段把流人血的罪挑出来讨论,是因为它造成的污秽是最严重的。」
(二)「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要用水借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参弗五25~27)。我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
叁、灵训要义
【设立逃城】
一、逃城的地位和性质(1~15节):
1.「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2节):表征神顾念事奉神之人的生活。
2.「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3节):表征神顾念到他们生活的基本需要。
3.「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6节):表征逃城的设立:(1)归事奉神的人管理;(2)使误杀人的得到庇护。
4.「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12节):表征『爱』与『公义』在此得到平衡;『权利』与『义务』两全。
5.「在约但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14节):表征救恩的便利性,随手可得。
6.「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15节):表征救恩的涵盖性,无所不包。
二、逃城的对象和限制(16~34节):
1.「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16~21节):蓄意杀人的不得庇护,表征救恩不可滥用。
2.「倘若人没有仇恨,…以致于死,…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22~25节):表征帮助那不由自己的犯罪者,使其逃脱眼前的报应。
3.「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25,28节):表征耶稣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担当了世人的罪,使罪得赦。
4.「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26~27节):表征凡不接受基督的救赎者,难免被审判定罪。
5.「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30节):表征神的审判是公正、公义的,令人人心服口服。
6.「故意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31~32节):表征除了耶稣基督的救赎之外,别无拯救(参徒四12)。
7.「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33节):表征只有耶稣基督的血是圣洁的。
8.「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34节):表征救恩的目的是带给人『以马内利』(太一23),神与人同在。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民数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民数记提要」末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