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 2
罗马书第二章拾穗
【罗二1】「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
英文圣经在二章开始时有『所以』这字,把保罗在一章末的话连到第二章去(书信原文并没有章节之分)。
从本节到三20,保罗郑重说明全世界的人都已被定罪(三19),在神面前,犹太人象外邦人一样都在罪恶之下,并无丝毫优越。本章1∼7节指出神只看人的行为是否良善,照行为来报应。这条法则同样适用于犹太人与外邦人。人的命运决定于是否遵行律法,不分国籍,不问肤色。外邦人虽无神所颁的律法,但律法的作用存在他们心里(自然律便是一例);是非之心也起着律法赏善罚恶的功用(11∼16)。神审判人的原则因此有:1,依照真理(2节);2,依照行为(6∼11节);3,依照人里头的是非之心(12∼15节)。保罗循此原则讲述犹太人的不是(17∼29节)。
“你”字指犹太人;“人”、“别人”当系指外邦人。“论断”是在道德上批评别人。“论断”所以不应该,是让自己站在比别人高的审判者的地位来看人。保罗责备犹太人,是因为他们论断人,自己却照样行(二3)。这种假冒为善式的论断也受到主耶稣的严厉指责(太七1∼3)。──《启导本圣经注释》
论断人……定自己的罪: “公义”的判断标准公平地作用于每一个人,就如同社会上执法的行政官员与法官也都受法律制约。人或许会为自己的利益钻法律的漏洞,神的法却绝对严厉(诗110:7)。──《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1~5】神的审判基于公义,救恩基于慈爱,审判与救恩是神救赎事工的两个方面,两者都以公义(righteousness)为绝对的标准。人只能藉悔改恢复纯洁的公义才能得救,并非靠特权和非法往来。并非因为神特别恨恶受审判的人,审判只是他的罪所带来的必然报应。──《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1~8】二1-16主要批评理论上明白何为真理、道德,而在实际生活中却不付诸实行的形式道德主义。二17-29批评认识律法条例,虽遵行其外在要求,内心却远离律法的形式律法主义。3:1-8揭露假冒伪善,想为自己辩护的虚伪多舌之人的罪恶本质。──《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2】保罗写信常用“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一13;十一25;林前十1;十二1;林后一8;帖前四13),或者“我们知道”、“我们晓得”(三19;七 14;八22,28;林前八1;林后五1;提前一8)。前者是唤起读者注意后面要讲的事,婉转达出其重要性,为读者非知道不可的,是一种唤起式的写法;后者是假定读者象写信的人一样,一定会同意他就要讲的事。用“我们”表示大家的地位一样,我知道的你也知道,是一种认同式的写法。──《启导本圣经注释》
照真理: 暗示判断标准与结果的正确性、纯洁性、道德性,以及永久不变性。──《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3】「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
一个假敬虔的人,虽然有自显为义的外表,又责别人的恶行,但必不能逃脱神的审判。
犹太人中确有许多人认为他们可以不受神的审判。本节似针对此种看法而写。──《启导本圣经注释》
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 人之所以产生这种错觉,是因为致力于判断别人,而没有认识并悔改自己的罪。此处的“审判”并不是指对优劣差异的鉴定,而是指对善恶的最终判定。──《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4】「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他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
衪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参智慧书十一23:“你向万人广施怜悯,因为你凡事都能作,你不察究人的过犯,让他们能悔改。”亦见罗马书十一22。——《丁道尔圣经注释》
『藐视』基本的意义是『看不起』。有些译本翻作『错用』、『轻蔑』和『低估』等。
神所以恩慈、宽容、忍耐,是要给人悔改的机会(彼后三9);人却认为神没有刑罚人的意思和决心,以致变本加厉,倒行逆施。
本书对神的属性颇多描写,例如:1,神的恩慈、忍耐、宽容(4节);2,神的慈爱(五5,8;八39);3,神的怜悯(十一30∼32);4,神的忿怒(一18);5;神的公义(三21);6;神的权柄(9∼11章);7,神的美善旨意(12∼14章)。本书自开首的问候(一7)到结尾的祝福,都在启示出一位满有恩典和怜悯的父神,把救恩赐给一无是处、只该定罪的世人;祂愿拯救一切相信基督的人。──《启导本圣经注释》
宽容: 希腊语宽容指属神的慈悲容忍,说明神延迟对堕落者的审判。忍耐: 或作“多多忍耐”(9:22;彼后3:15),意指神的忍耐,暗示神留给罪人新的机会或恢复的期间。──《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5】「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
『刚硬』在原文是医学名词『动脉硬化』这字后半的『硬化』。
“公义审判的日子”指末日神审判人的日子。犹太人守律法却不接受福音,自以为在积蓄福分,却不知道所积蓄的反是神的忿怒。──《启导本圣经注释》
刚硬: 指不折不屈的状态。并不是指像盘石般值得信靠,而是指枯木般顽固不化。正如审判按照真理履行,震怒也会随着“不悔改的人”而来,明确指出神施行审判的标准、原因和责任。──《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6】「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衪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旧约中曾提到这个原则,参约伯记卅四11,诗篇六十二12,箴言廿四12,耶利米书十七10,卅二19;新约中亦提及,见马太福音十六27,哥林多前书三8,哥林多后书五10,启示录二23,廿12,廿二12,亦见罗马书十四12。——《丁道尔圣经注释》
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按行为报应”的审判原则贯穿新旧约。这与保罗因信称义的教义并不矛盾,因为这里没有涉及到救恩,只是针对报应的内容,单单说明一般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行为”是适应所有人的第一审判依据,以震怒报应不信之人,以赏赐报应信徒(赛59:18;林前3:15)<雅 绪论,行为与信心>。──《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6∼7】“按行为施报”与保罗“因信称义”的教训看似矛盾,实则不然。信心是一个人进入基督里的条件。基督徒得生命的基础是他对主基督的信服(一17及注),靠赖基督替他完成的救赎,而非倚靠自己的行为和工作。但是有了主基督生命的基督徒会在行为上自动自发的把那生命活出来,把那信心表现出来,成为整个生命的一部分。行为因此是末日神审判人的一个原则。旧约摩西的律法规定:“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守,就必因此活着。”(利十八5)依此原则,人若能完全遵守律法,过着完全圣洁的生活,便可以得着永生;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实际做到。这世上根本没有一个“�琱艀瘚翩B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人,所以没有人能只凭行为得着神所赐的永生。神因此得另外设立拯救人的方法,这便是耶稣基督的救赎,叫一切相信祂的可以白白得到救恩。──《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二7】「凡�琱艀瘚翩A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
凡�琱艀瘚翩A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保罗在这里不是教导靠行为称义,而是强调神对犹太人和外邦人同样公平。参使徒行传十34∼35,彼得吃惊的承认:“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来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这些话是对哥尼流──那位外邦人──说的;神打发彼得到他那里,传救恩的信息给他和他的全家,显明神已经接纳他(徒十一14)。——《丁道尔圣经注释》
寻求……不能朽坏之福的: 追求永�琣茪ㄟl求现实即逝之物。不只是追求来世的奖赏,还在这地上的具体生活中寻求神的旨意(太5:3-12)。──《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8】「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结党。NEB译为:“被自私的野心辖制的人”,是对eritheia的本意比较公允的译法,因其字根为erithos(“专为金钱而工作的人”)。然而,这个字的意思在古代就已被视为与eris相同,即“争竞”(“结党”,“争”)。——《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9】不断作恶,毫无悔悟的人将受到难以忍受的痛苦。犹太人既享有属灵的权利,也负有属灵的责任。因此奖赏先临到犹太人;若受刑罚,也先临到他们,因为神是公正的(11节)。10节的“平安”当包括与神和好在内(参五1)。──《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二9~10】患难: 意味外在痛苦;困苦: 意味内在的痛苦。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首先领受神启示的犹太人负有更大的责任。9,10节关联句,阐明祝福或咒诅取决于每一个人的决志,并不取决于某种特权。保罗用这种有力的表达方式,严正警告犹太人:不要以为自己是选民就必能得永生,这是严重的错觉。──《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11】「因为神不偏待人。」
神不偏待人。参申命记十17,历代志下十九7,约伯记卅四19,使徒行传十34,加拉太书二6,以弗所书六9,歌罗西书三25,彼得前书一17。主曾以极生动的说法描述这个原则,说天父“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五45)。——《丁道尔圣经注释》
神对世人的审判是无私的。神没有宠儿,也不岐视。一些会影想人类公正裁判的因素――种族、宗教、社会地位、文化、世故程度等,都不会介入神的决定。
圣经中“人”(Person)表明一个人人品和名望的外在表现。全能的神不同于人,不被人的外表所迷惑,他以人的内在纯洁作为价值判断的尺度(徒10:34;弗6:9;西3:25;彼前1:17)。──《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12】「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外邦人的罪,虽然未经数点,但也总必导致灭亡,但他们却不会因没有遵守律法的规条而被定罪,因为他们无法知晓律法。人受审判的原则,是按他们所知的亮光,不是按他们所不知道的亮光。——《丁道尔圣经注释》
本节至 16节说明神审判人的原则。一方面以人的行为为赏罚的根据(参二6∼7及注),一方面按人所知道的(律法)有多少,就定罪多少。犹太人接受了神的律法,与神立了约,便须按着旧约的律法来受审判,他们有罪无可推诿(17∼24节)。外邦人虽然没有接受过律法,但是“良心”在他们身上产生律法的功用;因此有罪也是无可推诿(参一20),12节可以意译为:“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的,也在律法之外灭亡;凡在律法之下犯罪的,要在律法之下受审判。”
本书多次提到“律法”。律法是神对人的道德的要求,也是神审判人的原则。律法是神所启示,让人可以遵行的旨意。这旨意原已显明在人的心里,称为良知,亦即良心。良心是神真理的见证(箴二十27),可以指示人对是非作正确的判断。亚当犯罪之前,良心完整,其功用也完全,人可以凭良心生活而得到神的喜悦。人犯罪后,良知残缺,灵性腐败,良心的作用虽未完全停止,已不足作道德生活的指导。神因此须另行颁布律法,清楚写出,叫人容易遵守。
不论有无“律法”,凡是罪人必要灭亡。没有律法的人与律法无关,但要照着良心之法灭亡;有律法的人则按照律法的标准灭亡。不论任何时代,宗教伪善主义都误以为仅凭形式上的信仰就能得救。所以,这句话可以说是当头一棒,律法是审判的标准,而不是特权。──《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12~13】罪就罪。有没有律法的条文不是最重要(12节),重要的是人能否达到律法所要求的(13节)。犹太人虽然有听到神律法的特殊地位,但除非他们能顺服,按着律法的要求去生活,不然,这地位对他们是毫无意义的。
【罗二12~14有许多民族(或说许多人)没有机会听福音,他们死了以后,灵魂是否会灭亡?】
罗马书二章12节首句的中文,有许多人念起来,觉得意义不够清楚,该节首二句如此说: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到底是“必不灭亡”还是“必灭亡”?问过好几位传道人,他们一下子不知所对。这句话如果改为下文这样译,便不会使人觉得不清楚: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就不按律法而灭亡”。原文是说“灭亡”,不是“不灭亡”。
许多人一生都没有机会听闻福音,也有许多地方根本无人传福音,住在那些国家或地区的人便没有机会听道。也有许多民族仍未开化,也没有机会相信那稣为救主,他们只是凭着良心行事,“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14节)。这些人死后是得救呢,还是会灭亡呢?神学家对此争论不一:
一、主张灭亡的人认为:既然只有信那稣为救主的人纔能得救,则任何人不相信那稣,必然灭亡,这些没有机会听信那稣的人,只能说他们是不幸的人。
旧约时代也只有敬畏耶和华的犹太人纔能因那稣的救赎而被神拯救,因为主那稣救恩的功效,是包括在他以前一切的人(由亚当起),都因敬畏神而同被拯救。
二、主张不灭亡的人认为:没有机会听信那稣的人,都要灭亡,神便不是公义的了。那些有机会听信那稣而拒绝相信,则一定灭亡,但许多人从来没有机会听信那稣,他们凭良心行事,正如保罗在这里所指示的原则,外邦人“顺本性”(即凭良心)行事,不愿犯罪,他们也应有得救的可能。
但保罗很清楚指出,他们如果犯罪,就必灭亡(12节)。
基督教传至东方只有一百五十多年,在一百五十多年前的东方人如果凭良心行善,也必蒙神怜悯而得救。
正如未懂犯罪的两三岁婴儿,如果夭折,也应得救,同一理由也。
第一派人士的人认为,第二派人士的理论会减少基督徒传道救人的热诚,但第二派人士则谓,我们的责任乃是加紧传道及加派多人出去传道,使福音早日传遍全球每一处有人住之处,包括未开化的野人区在内。
第二派人士的说法,较被多人采用。――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罗二12~15人类若未闻福音,真会灭亡吗?】
罗马书二12这样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这节经文中的律法,似乎是指摩西的律法而言。)罗马书二14、15继而将上述原则应用于外邦人,使他们有别于犹太子民:「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另一方面,罗马书三19却这样说:「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根据上述数节经文,我们有如下推论:第一,人类(保罗所言肯定包括未闻福音的外邦人)均有是非之心,认识道德律;这样,虽然有些人从未接触圣经,未闻神的话语,但他们在神面前仍需守道德律。从他们的日常行为看来,他们有是非之心,了解基本的道德律,就像明白旧约圣经的十条诫命一样。放眼世界,相信没有那个社会会宽待完全违反十诫的罪犯;社会大众都认为这等罪犯是社会公敌。
第二,外邦人「就是自己的律法」,意即外邦人明辨是非,知道有道德标准要遵守;「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二15)换言之,外邦人有是非之心,也就明白自己有罪,因为他们清楚自己比不上既有的标准。外邦人或许埋没良心,为自己辩护;但他们既自辩,也就等于承认有更高的权力监察一切。外邦人虽则不懂圣经,故此只能约略又模糊地知道自己的罪,然而外邦人既有是非之心,也就必须站在神面前交账。
罗马书三19总结上文,十分清楚指出:人类在神面前均闭口不言;无论犹太或外邦人,普世人在神面前都有罪。人类都失落了,所以需要一位救主。没有大能的代赎主,人类无望越过神的审判。约翰福音三18说得好:「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
「罪已经定了」,这句话是向全人类说的。除非大能的君王格外开恩,人类则难逃审判。约翰福音三18仅在三16的两节之后,这个安排挺有意思。三16指出,神爱全人类,他的独生子代赎死亡,也就是给予全人类的白白恩典,叫一切相信的人不用承受他们当得的永死。在约翰福音第三章,这节经文最明白不过——除却基督,别无拯救。耶稣自己也曾对多马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十四)
人类未闻福音,是没有盼望的,不会得救。但有些人不敢直陈这道理,反而畏首畏尾地指出,在基督以外,还有上天堂的另一办法——人类若未闻福音,但仍靠着自己仅有的是非之心,诚恳寻求神,这样,虽则福音未传到他们那里,这等人仍不会落入永刑里。从圣经教训可知,上述说法不能成立。下文陈述几点论据:
1 上述说话暗示:福音一旦传至某些人耳中,神就有责任立刻令普世人类同时听闻福音,而毋须透过任何个人方法。基督的门徒接受自己的主就是救赎主,或者犹太人于五旬节得闻基督福音,神必须令全世界听闻福音,他责无旁贷。除非世界各地同时知道主耶稣就是救主,否则神也是不公平的。上述暗示,岂非亵渎神?未闻福音的人能逃过审判,这个意见必须详加审察。
究竟福音是白白的恩典,抑或是神的责任呢?圣经已断言福音纯属恩典。「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我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二8)福音既是恩典,神也就没有亏欠任何人。那么,又怎能说神有责任同时令全人类得闻救赎福音呢?罗马书岂不清楚说:「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十13)?这样,凡信耶稣的人,都有责任传福音,而罗马书十14、15亦接着说:「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听见他,怎能信他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没有奉差遣,怎能传道呢。」这段经文指出基督徒的伟大使命。若人类仅凭是非之心,从神的自然启示中认识神,就可得救;那么,罗马书十13-15之间的逻辑绝不能成立,而罗马书第十章就只是虚假的教训,全无权柄可言。
2 人类凭神的自然启示认识他,靠此得救;那么,人类也不就可以靠着善功得救了吗?果真如此,基督死在十字架上岂不是多此一举!他说:「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岂不也错误了!
3 人类若靠诚恳寻求神,照自己所知道最高的标准行事为人,就能得救;也就只是靠着善功得赎的一种新形式罢了,神的恩典却沦为多余的手段。然而,除非圣经有重大错误,否则世界上没有人能靠着善功得救。罗马书三10-11引述诗篇十四1-3及传道书七20而指出:「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世人之中,既然没有一个是至诚地寻求神的,我们也就毋须为上述论据烦恼,不用以为未闻福音不得进天堂是不公平的。神自己说,古往今来没有真心寻求他的人,纵使有这等人,善功及寻找神的心意亦不能救他,只有主能够。
4 人之所以下地狱,不因为缺乏传福音作见证的人,却因为他自己的罪。人类只求利己,将自己置于神之上;人类重复又重复夏娃的抉择——为求取悦自己,为自己及丈夫图利,却不倚靠神,也不依循他的旨意。夏娃的后裔,一旦有能力作取舍抉择,必犯上与夏娃抉择相同的错误——所有人都一样,只除却耶稣!人之所以定罪,不因为未闻福音,却因为触犯第一条诫命——「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申六5及太二十二37)
跟随上述四个论点,我们肯定未闻福音的人必然失丧,否则圣经在这方面犯了大错,需要那些更有属灵洞察力的人纠正。约翰福音三18、八24、十四6及罗马书二、三、十章已断言人类只能靠基督得救,但仍然有多段经文被人误解,用以支持未闻福音的人仍有希望。其中一段是弥迦书六8:「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参考上文下理,可知先知这番话是向以色列信众说的,他们已与主耶和华有立约的关系,主耶和华就是圣经所言的神。弥迦书六8提醒以色列信众,口称相信神敬奉神,必须藉良善的生活才可彰显这份信心。弥迦书六8的对象绝非外邦人,他们根本不认识耶和华神,又岂能「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呢!
玛拉基书一11这样说:「万军之耶和华说,从日出之地,到日落之处,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为大……因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为大。」这段经文强调外邦人认识并尊重耶和华,已暗示了他们必先听闻圣经的教训又诚心相信,否则他也不可能知道这个伟大的名字,以及耶和华拯救的能力。
我们再看看彼得在哥尼流家客厅所说的一番话:「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来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徒十34、35)彼得并非说行为良好的外邦人能靠善行得救,那番话只表明彼得领悟到原来神也接纳外邦人,他们和犹太人一样,也藉信耶稣得救赎。若外邦人靠善行得救,彼得说完这番话后大可离开,因为访客知道自己已得救赎就足够了。但当时的情况刚刚相反,彼得继续教导各人,讲述拿撒勒人耶稣的生平事迹,耶稣如何行神迹奇事,爱人类,甚至不惜为人类死在十字架上,后来在荣耀中复活(参徒十36-41)。
最后,彼得呼吁听众悔改信耶稣,接受耶稣为救主。在这里,我们再次看见彼得用「天国的钥匙」(太十六19)开启通往天国的门闩,让失丧者得救赎。使徒行传第二章所记五旬节事迹,性质也相同。同样,所有信徒均应靠赖神的恩典,学效彼得传道的热诚。圣经早已指出,若不借着基督,所有人都失丧;除非得闻福音,人无法相信基督并他的话语,信徒果真相信又遵守圣经教训,岂不更应热心传道。 (至于婴孩夭折这方面,可参看下文关于罗马书五14「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的讨论。)── 艾基思《新约圣经难题汇编》
【罗二12~16人未听过福音要受审判么?可凭良心得救吗?】
答:1、我们知道神是公义的神,因为祂不偏待人(约壹一9;罗二11;徒十34),祂对于受审判的人,在使徒保罗论到这事时,把它分为两类人来:
①是「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罗二12上)——意思是说,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也必在律法以外去灭亡(吕振中译),所以这等人是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推诿说没有罪,而不受报应,但因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罗二14)其意思就是凭着良心行事,「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的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原文()意良知,良心如英译Consicience,吕振中译作良知,新译本作良心,九1,十三5同)同作见证,并且他们是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吕振中译,他们的思想互相控告为有罪,或者自己辩护为无罪)。」(罗二15)「就在神借着耶稣基督审判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罗二16)可知此处断定是以保罗所传的基督福音为中心,人虽属于没有律法而犯罪的,或在他拥有刻在心里天然律法的,也都要伏在神的公义审判之下(罗三19)。
②是「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罗二12下)——这等人是指着犹太人说的,他们也不能因拥有摩西的律法,就靠律法夸口(罗二17),「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二13,吕振中译,称律法的算为无罪)他们虽然从律法中受了教训,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但却不能遵着律法去行(罗二18-32),所以保罗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三20)如此看来,在律法以下的犹太人是无可自夸,心骄气傲,同样也要接受神的审判。
2、从前面所说的两等人情形,可知不论有律法都是无关紧要,紧要的乃是我们人的生活动作,将成为神所审判的准则,人人都有一颗是非之心,这是一种道德的自觉,是一种行为与道德价值之间的有关知识,无论是犹太人也好,外邦人也好,各人必要照着他们的行为受报应(罗二6-10;加六7,8),至于有人说,那些没有机会听过福音未信耶稣的人,都要受审判而灭亡,这便是神的不公义了,须知保罗在这里所指示的原则,是「顺着本性」(即凭良心)行事,不愿犯罪而行义的人,他们也应有得救的可能(徒十35),这是神学家的一种看法,但保罗也很清楚的指出,他们如果犯罪,就必灭亡(罗二12)。总而言之,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也每没有,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三10,12;诗十四1,2;参传七20),「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如今我们既然明白这些,岂不更加紧传道的责任,使福音早日传遍世界每个角落,使人人得听真道悔改归主,则当主再来之日,一切问题都得解决了。——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罗二13】「(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乃是行律法的称义。保罗可能想到利未记十八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这段经文他后来引用于十5。他以下的论证指出,虽然行律法的人可以称义,但是,因为没有人能全守律法,所以这条路无法使人称义,听律法与行律法的对比,在雅各书一22∼25解说得更详尽。——《丁道尔圣经注释》
行律法的: 得救是原则性问题。保罗这句话的目的表明世上没有一人能够全然按律法行事(罗3:20;雅1:22-25;来二1)。──《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14】「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句话原文字的顺序显示,“顺着本性”(physei)最可能是指“行”(RSV与和合本均如此译);但是,因为这个字是在两个子句中间,所以它可能是指前一个字,换句话说,外邦人“生来”没有律法的知识,但当他们信了基督,他们就能行“律法上的事”,不是按“本性”,乃是按圣灵(参八4;参Cranfie1d之注释)。但是这种文法结构比较不可能。保罗和他的读者都知道,虽然上述的黑暗面是事实(一18∼32),但也有一些异教徒是凭良心过生活的(只是他们并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称义)。——《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14∼15】本章12节和本节的“律法”都指摩西的律法,其他的地方提到律法(原文前面不加指定冠词),多指一般的法律,但也包括摩西的律法在内。
“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中的“本性”可指“理性”,也就是没有外在的摩西律法的指导,早就存在人心里能分辨是非的能力。15节把这叫做“是非之心”。外邦人虽无明文订出的律法,凭此本性上的是非之心,履行律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借着这些本性上的观念和指导,他们能分辨善恶,自然地行出律法所规定的事,有公道感,有廉耻心,崇尚仁爱,孝顺父母,怜恤孤独,向往和平,严禁做伤天害理之事,诸如杀人、偷盗、奸掠等等。外邦人道德的本性,起着良心的作用,见证是非;若作出违背这良心的事,便会受到内心的谴责,有同律法作用在犹太人身上一样。
14节“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中的“他们”,指“外邦人”,但有“这些人”的意思。保罗似无意说所有的外邦人都能达到这末高的境界,而是有些个人也许可以做到。
“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可意译为“他们在自己的思想中争辩,有时谴责自己,有时为自己辩护。” ──《启导本圣经注释》
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虽然没有具体的律例,但其“本性的是非之心”会代替律法的功能与目的。这句话同13节,使人自觉意识到就如自己的良心所见证的,人无法自救。保罗直截了当地指出真理的核心,是任何人都不愿承认的。──《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15】「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这句话与耶利米书卅一33新约的预言相互呼应(参诠译:“C 脱离死亡(八1∼39){\LinkToBook:TopicID=150,Name=C.脫離死亡(八1∼39)}”)。巴特认为,这里是指外邦信徒(Cranfield亦如此解),但是这种解释与上下文不符。
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古典希腊文中没有“是非之心”(syneidesis)一字。它本来是算口语土话,直到基督教时期开始之前不久,才被文学界接受。它的本意是“对错行为的知觉”,但是保罗用它来指人内在独立的见证(恐怕他是第一个如此定义的人),它鉴察并判断人的行为。对信徒而言,在圣灵的光照之下,是非之心的鉴察与判断尤其准确(参九1)。——《丁道尔圣经注释》
保罗曾用过二十次左右的『良心』这字,在希腊原文的意思是『一同看见』或『同一观点』。意思是说,一个人的动作或意念背后,都有认为它是对或错的感觉。然而良知不是对错的最后仲裁者。一个人的良知会被抑止、歪曲、麻木或过分审慎。但在没有对错的清楚显示之情况下,人应该注意良知的提醒。
【罗二16】「就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人在思想上和行为上所作的一切,无论是公然的抑或隐藏的,都让神看见;在祂面前没有可掩藏的事(路八17)。
本节为 12节的继续,13∼15节为12节的解释。在神审判的日子,外邦人里头的是非之心可为他们辩护,他们的良心要作他们的见证人。
到那日,神要借着耶稣基督审判人的一切隐秘的行为、思想和感情。人在暗中的善行将得到奖赏,隐秘的罪会受到刑罚,一切隐藏的事都要揭露出来。“我的福音”指这里所说的“末日审判”。这虽是保罗所传福音的要点,但不是说这是属于保罗的教训。真正属于保罗的教训是他将外邦人一同放在福音的救恩下,也与犹太人一样在末日要受审判,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神不偏待人(11节),因此,依照保罗的福音,全人类都要借着耶稣基督为神所审判,犹太人按犹太人的标准,外邦人按外邦人的标准。──《启导本圣经注释》
我的福音: 保罗为了将当时到处蔓延的异端邪说与自己纯正的福音区分,特意称“我的福音”。──《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17】本节至24节为犹太民族性的忠实刻划。他们十分看重自己享有的智能和宗教上的知识,视自己为人类的道德教师和黑暗中人的光,十分瞧不起外邦人。保罗指出他们的罪。犹太人以为有神赐的律法又与神有立约的关系,自以为明白神的旨意;外邦人无知无识,简直象小孩子,象瞎子和笨人一般。保罗说他们所懂得的律法和真理只是皮毛,因为若真正明白,应该不会只信死的律法,而会相信复活的救赎主耶稣基督。他指出犹太人言行不一致,本来是他们的财富的许多优点,现在都变成了缺点,变成了负债,因此以一要受到审判。──《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二17~24】向无知的犹太人发出质问,因他们抓住律法这一宗教特权,遗忘律法的真谛,只追随形式。不论是律法还是福音,首先要考虑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因为都是白白得到的,并不是靠着人的能力和努力取得的。17-20节指出犹太人认识上的错觉。21-23节责备他们行为上的伪善;24节严正追究他们对所带来的结果当负的责任。──《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18】「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注: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
晓得神的旨意。直译为“晓得心意”;神的旨意是最好的“心意”。参马克比前书三60;RV:“他所行的,正像属天的心意。”
喜爱那美好的事(分别是非)。diapheronta一字主要的意思是“不同的事”,因此可指“不同而超越其它事物的事”,即“最好的事”。RSV采取后者,NEB却采取前者(“你们能分别是非”)。此句在腓立比书一10再度出现(“使你们能喜爱那美好的事”,NEB:“因此带给你他们分别是非的恩赐”)。——《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19】深信自己: 这只是自己的错觉,并非事实。是自我陶醉,是丧尽天良的丑态,他们的良心已经污秽(林前8:7;多1:15),且被热铁烙惯(提前4:2)。──《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21】「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
那些认识神又明白神话语的人是何等容易把自己看为神的『宠儿』,以为神会宽待他们过于其他人。
【罗二22】犹太人憎恶偶像,但却从外邦人的寺庙中偷走金银铸造的偶像供一己之用。《使徒行传》十九37记有以弗所城的书记说保罗一行“并没有偷窃庙中之物”,足证当时犹太人大概以偷窃庙中之物闻名。反犹的宣传把耶路撒冷(Hierosolyma)谐音为hierosylia(窃掳寺庙),可能也与此有关。──《启导本圣经注释》
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 有人说是指犹太人亵渎神的神性,疏忽耶路撒冷圣殿中的事奉。然而,最有说服力的看法是犹太人真的偷窃了外邦神殿的祭物。可以看到犹太人贪婪的秉性、表里不一和宗教上的假冒伪善,对我们也是极大的挑战。──《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
神的名在外邦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此处所引经文为以赛亚书五十二5:“我的名整天受亵渎。”犹太人被掳的凄惨下场,使外邦人藐视他们的神,以为祂无力帮助祂的子民。但在这里,外邦人瞧不起他们的神,原因不是他们的遭遇,而是他们的行为。昆兰集团警告成员,与外邦人相处要小心,“免得他们亵渎神”。——《丁道尔圣经注释》
旧约“十诫”禁止人妄称神的名(出二十7),例如指着神的名起假誓,便是妄称神的名因而亵渎神(利十九12)。本节引自《以赛亚书》五十二5。犹太人说的与行的不符,指着神夸口却行连外邦人也看不起的事(21节),以致羞辱神的名。──《启导本圣经注释》
神的名……受了亵渎: 这也是在今天重演的可怕之事。不信者当受审判,然而信徒的罪恶亵渎神的名时,也当受责罚,同时还要负责使不信者跌倒的罪(太5:16;18:6)。──《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与你有益。参加拉太书五3:“凡受割礼的人……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按照律法的要求受割礼的人,就有义务要遵守律法一切的要求,不论是犹太婴儿(保罗在此所指的人),或归化犹太教的成年人(在加拉太书中所指的人)。可是这两种受割礼的人,都不能全守律法,总有违背犯错之时,所以保罗又说:若是犯律法,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丁道尔圣经注释》
“割礼”是神当日与以色列民立约的一个标记,此约自亚伯拉罕时代便已定下(参创十七10∼11及注)。以色列男丁出生后第八日便须受割礼(利十二3),他们以此标记为荣,相信自己特别蒙神喜爱。──《启导本圣经注释》
本节至29节的话,不是否定割礼,而是说明蒙神喜悦的条件是内心的而非外表的,是心灵的而非肉体的。因圣灵而得到的重生和更新比肉体受割礼更重要(29节)。割礼只是一个象征的记号,表明神在人心里所施行的洁净。《申命记》对此早有教导。参《申命记》十16及注,以及三十6。──《启导本圣经注释》
【罗二25~29】人类的通病,似乎是不能善用生命中的好东西,通常只会误用或误解。
保罗时代的犹太律法主义者误解了割礼真正的意义。他们吧它看为是拯个民族与神之关系的记号,完全忽略了割礼原本在他们个别生命中的影响。
昔日神拣选亚伯拉罕作选民之父,并与他立约,以割礼为契约的记号,要求人顺服并忠于此约。借着肉体的割礼象征了内心的决志与悔改,其目的和功能与新约时代的洗礼一样。割礼和洗礼只是一种标志,惟有顺服与忠心才是真谛。保罗通过第2章痛斥犹太人信仰上的迟钝和假冒伪善的形式主义,严厉警告所有相信神(雅二19)却不顺服神的人。──《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26~29】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吗: 基督教早期发展过程中,处理与犹太教的关系,成为重大的课题。这也是旧约与新约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成为初期教会第一次耶路撒冷公会的中心议题(徒15:1-35)。如29节所示,重要的是心灵而并不是仪文。割礼或其它旧约仪式是在启示的渐进发展过程中,仅要求犹太人遵守的形式。这些并不是得救的必要因素,只是新约时代的模型,并不要求外邦信徒遵行<来绪论,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比较>。──《圣经精读本注解》
【罗二27】「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吗?」
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换句话说,一个没有犹太人独特恩典的外邦人,却能讨神喜悦,就显出一个有亏身份的犹太人,缺失是何等严重了。——《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29】真割礼也是心里的: 割掉表皮并不意味除去身体的一部分,而是意味除去人一切罪恶本性,并要在生活中见证这一事实。──《圣经精读本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