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14
申命记第十四章纲目
壹、内容纲要
【神儿女生活的条例(一)】
一、不可用刀划身或将额上剃光(1~2节)
二、食物洁与不洁、可吃与不可吃的条例(3~21节)
三、吃喝与奉献的地方之条例(22~26节)
四、当顾念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儿寡妇,使你得福(27~29节)
贰、灵训要义
【圣洁的生活】
一、圣洁的身分(1~2节):
1.「你们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儿女。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1节):神的儿女身上不可有偶像假神的记号。
2.「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2节):因为圣洁的民应当与万民有所分别。
二、圣洁的饮食(3~21节):
1.「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3节):凡礼仪上不洁的物都不可吃,表征不可交往的人。
(1)「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7节):表征能说不能行的人(参太二十三3)。
(2)「猪因为是分蹄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8节):表征只有敬虔的外貌,却背了敬虔的实意的人(参提后三5)。
(3)「凡无翅无鳞的都不可吃,是与你们不洁净」(10节):表征在世俗中行动没有自由,且没有分别的人。
(4)「不可吃的乃是雕、狗头雕、红头雕、…与蝙蝠」(12~18节):亦即食肉猛禽和吃腐肉或昆虫的鸟类(参利十一13~19),表征欺负弱小、有害于生命的人。
(5)「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与你们不洁净,都不可吃」(19节):表征只能过依附属地生活的人。
(6)「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21节):表征在教会中散播死亡的人,例如行淫乱、拜偶像的人(参林前五11),以及传讲异端的人(参约贰9~11)。
(7)「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21节):表征不可有分于祭祀偶像假神的习俗。
2.「凡洁净的…都可以吃」(11节):凡礼仪上洁净的物都可吃,表征可以交往的人。
(1)「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绵羊、山羊,…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4~6节):分蹄表征行动有分别;倒嚼表征反复思想神的话(参路二19)。
(2)「水中…凡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9节):表征在世俗中行动自由,却与世俗有所分别的人(参林后六17)。
(3)「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11,20节):亦即吃子粒的鸟(参利十一37),表征凭借复活的生命能脱离属地之羁绊的人。
三、圣洁的财物(22~29节):
1.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并牛群羊群中头生的」(22~23节):这是第二种、属于自愿甘心的什一奉献,不是第一种、平常义务的什一奉献。
2.吃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祂所选择要立为祂名的居所。这样,你可以学习时常敬畏耶和华你的神」(23节):自愿甘心的什一奉献,乃为上耶路撒冷过节之用。
3.若离你太远,那路也太长,…,你就可以换成银子,将银子包起来,拿在手中,往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去,你用这银子,随心所欲,或买牛羊,或买清酒浓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买;你和你的家属在耶和华你神的面前吃喝快乐」(24~26节):若路远携带不便,可以兑换成现款,到耶路撒冷买过节用品。
4「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27节):在过节的时候,要纪念到无分无业的利未人,与他们一同吃喝快乐。
5「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28~29节):这是第三种什一奉献,每隔三年积存起来,施舍给穷苦的人。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申命记注解》
叁、其他纲目
【总题:要有圣洁的信仰生活】
讲题一:过圣洁的生活
经文:申14:1-21
引言:基督徒要有圣洁的信仰生活。(诗110:3;罗12:1;彼前2:5,9)
一、分别为圣,不随从恶俗 1-2
1.不该学效外邦丧事的迷信 1,(王上18:28)
▲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这是丧事的迷信做法。
2.应该按照教会丧事的圣洁 2,(诗116:15;传12:7)
二、分别为圣,不吃食污俗 3-21
1.在畜类中可吃与不可吃的 3-8
2.在鱼类中可吃与不可吃的 9-10
3.在鸟类中可吃与不可吃的 11-21
▲新约时代虽然不须谨守这些饮食问题(徒10:9-16),却能从其中领取精意。(林后3:6;徒15:20,29;21:25)
三、分别为圣,不效法习俗 21
1.这是拜偶像的宗教仪式与习俗(出23:9;34:26)
2.神的儿女要与世分别为圣(弗4:20-24;帖前1:9)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求生殖之神使田地肥沃。但基督徒要知道,为我们厚赐百物的是真神。(提前6:17;徒14:17;诗103:5)
讲题二:过奉献的生活
经文:申14:22-29
一、当纳的奉献归于神的居所 22-23
这是第一个每年一次的奉献,将收入的100%中献上10%。(民18:21-31;玛3:3-10;利27:30-33)
二、专供的奉献归于神的仆人 24-27
这是第二个每年一次的的奉献,将余下90%中献上9%,(申14:24-27;26:11)
“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加6:6-10;提前5:17-18)
三、乐捐的奉献归于神的孤寡 28-29
(提前5:16)。
这是第三个三年一次的的奉献,将余下80%中献上2.7%,(申14:28-29;26:12)
结论:这样,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结36:9-11)
── 毛南春阳
【陸、分别洁与不洁,可食与不可食的条例(第十四章)】
一、你们是圣洁的国民,神选你们特作自己的子民
『「你们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儿女。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V1~2)
二、陸上的物可吃与不可吃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绵羊、山羊、鹿、羚羊、狍子、野山羊、麋鹿、黄羊、青羊。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兔子、沙番─因为是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猪─因为是分蹄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V3~8)
(一)分蹄、倒嚼的都可以吃
(二)倒嚼不分蹄与你们不洁净
(三)死的不可吃
三、水上之物可吃与不可吃
『「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凡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凡无翅无鳞的都不可吃,是与你们不洁净。』(V9~10)
(一)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二)无翅无鱗的都不可吃
四、空中飞的可吃与不可吃
『「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不可吃的乃是鵰、狗头鵰、红头鵰、鹯、小鹰、鹞鹰与其类,乌鸦与其类,鸵鸟、夜鹰、鱼鹰、鹰与其类,鸮鸟、猫头鹰、角鸱、鹈鹕、秃鵰、鸬鹚、鹳、鹭鸶与其类,戴鵀与蝙蝠。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与你们不洁净,都不可吃。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V11~20)
不洁净的鸟多半是肉食和夜间飞行的鸟
五、昆虫中可吃与不可吃
『「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可以给你城里寄居的吃,或卖与外人吃,因为你是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V21)
有翅爬行的都不可吃
六、你们是圣洁的民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V21)
七、奉献的条例
『「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并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吃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他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这样,你可以学习时常敬畏耶和华─你的神。当耶和华─你神赐福与你的时候,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那路也太长,使你不能把这物带到那里去,你就可以换成银子,将银子包起来,拿在手中,往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去。你用这银子,随心所欲,或买牛羊,或买清酒浓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买;你和你的家属在耶和华─你神的面前吃喝快乐。「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V22~27)
(一)一切奉献的都要到立为主名的地方去奉献
(二)路远的可换银子去
(三)你用银子可随心所欲买一切献祭的物
(四)不可丢弃利未人
八、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将土产十分之一积在城中。为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儿寡妇『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这样,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V28~29)
──史伯诚《申命记纲要》
【第十四章我们是天父的儿女】
1--2 神的儿女
1). 不可用刀划身。儿女的身体不属自己,
2). 不可将额剃光,为死人之故。当人表示哀痛之时也不可伤自己的身体。
3--21 洁净的食物
1). 利未记是给利未人的命令,而申命记是给全体的百姓的命令。
2). 食物的接受和我们的圣洁生活有关。
22--29 三个原则
1). 地的继承--地是耶和华的。每年将十分之一吃在神的面前。如此可以学习敬畏耶和华。
2). 地的中心--必需要到耶和华指示祂的名的地方才能献祭。
3). 不可丢弃利未人。
──衣立凡《申命记纲要》
【圣洁的标准(十四1∼21)】
一、丧事的问题(1∼2)
二、分辨洁与不洁之物(3∼19)
三、不吃自死的物(21a)
四、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21b)
──《新旧约辅读》
【申命记第十四章】
一、禁止吃食物的条例(1∼21)
二、什一奉献的意义(22∼29)
──《每日研经丛书》
【蒙恩之人凡事荣神 申命记14章】
一丶在身子上要荣耀神14:1-2
二丶在吃喝上要荣耀神14:3-21
三丶在奉献上要荣耀神14:22-23
四丶在行事上要荣耀神14:24-26
五丶在爱心上要荣耀神14:27-29
──作者不详
【申命记第14章分别食物】
可憎的物
都不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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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为死者划身
二、分别洁与不洁
三、奉献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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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勿为别人
2.用刀划身
3.额上剃光
1.分啼倒嚼
2.有翅有鳞
3.自己死的
1.田地出产
2.换成现金
3.爱利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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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查经分章大要》(张志新)
第十四章【分别食物】
1) 不可划身额剃光、1/2
2) 可憎之物要认清、3/
3) 分蹄倒嚼可以吃、11/20
4) 凡自死的不洁净、7/10
5) 洁净鸟类可以吃、11/20
6) 倒嚼不分不洁净、21
7) 十分之一献给神、22/25
8) 顾念孤寡利未人!26/29
──《申命记读经讲道辅导提纲》(郭提多)
提要:1 上帝的儿女不可在举哀时损害自己的外貌。3 可以吃和不可以吃的 4 兽类、 9 鱼类 11 和鸟类。21 不可吃自死的。22 侍奉上帝的十分之一。23 在耶和华面前吃喝快乐的十分之一和头生的。28 第三年为施舍和慈善而捐的十分之一──申命记注释(SDA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