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若娶自己的姊妹,或是同父异母的,或是同母异父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自己百姓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况且她也真是我的妹妹;她与我是同父异母的,后来作了我的妻子。
她玛对他说:“哥哥,不可以!不要玷辱我!以色列中不可以这样做,你不要做这丑事!
凡调和与此类似的膏油,或将它膏在别人身上的,这人要从百姓中剪除。’”
这人与邻舍的妻子行可憎的事,那人行淫污辱媳妇,在你那里还有人污辱他的姊妹,父亲的女儿。
你姊妹的下体,或是同父异母的,或是同母异父的,无论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交合,你要把那女人和兽杀死;他们必被处死,血要归在他们身上。
男人可免罪责;女人必须担当自己的罪孽。”
“‘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姊妹同寝的,必受诅咒!’众百姓要说:‘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