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全書第六卷約書亞記 22:27 - 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27 惟在爾我間、及爾我之裔間為證、使我亦以燔祭、酬恩祭、及他祭、供事於耶和華前、免日後爾裔謂我裔曰、爾與耶和華無與、 Faic an caibideil裨治文-克陛存文理《新約全書》和《舊約全書》27 乃為爾我間、及爾我後代間之證、致我儕得以我儕之燔祭。祭祀、酬恩祭供耶和華之役於其前、免爾嗣將來向我嗣云、爾於耶和華無分也。 Faic an caibideil馬禮遜-米憐文理《神天聖書》27 乃為在爾我、及在爾我各後代之中間作証、以致我等可能以我等之燒祭祀、平和祭、而奉事神主在其前、不致爾等之子孫後來對我等之子孫說云、爾們于神主無分也。 Faic an caibideil文理《委辦譯本》27 但在爾我間、及爾後代我後代間為證、使我役事耶和華、獻燔祭禮物、酬恩之祭於其前、則爾子孫不得謂我子孫云、汝與耶和華無與。 Faic an caibideil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27 但在爾我間、及爾子孫與我子孫間為證、我亦在主前獻火焚祭平安祭與別類之祭、事奉主、免日後爾子孫謂我子孫云、爾在主前無分、 Faic an caibideil馬殊曼-拉撒文理《新舊約全書》27 乃為爾我間之證據。致吾子輩行事耶賀華之禮于其前以焚犧之祭。以犧牲。以和祭。無致將來爾子輩可對吾子輩云。爾無分於耶賀華也。 Faic an caibide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