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民數之書傳 26:4 - 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4 當核民數、自二十歲以上者、循耶和華所諭出自埃及之摩西、與以色列眾之命、○ Faic an caibideil裨治文-克陛存文理《新約全書》和《舊約全書》4 自二十歲以上計民、遵耶和華所命摩西者。凡出埃及之以色列嗣、如左。 Faic an caibideil馬禮遜-米憐文理《神天聖書》4 從二十歲以上、凡出以至比多地、以色耳之眾子、皆算之照神主所命摩西。○ Faic an caibideil文理《委辦譯本》4 自二十歲以上者、遵耶和華諭摩西之命。出自埃及之以色列族、其數臚列如左。○ Faic an caibideil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4 凡二十歲以上者當核其數、循主諭摩西與出伊及 以色列人之命、或作循主諭摩西之命出自伊及之以色列人其數如左、 Faic an caibideil馬殊曼-拉撒文理《新舊約全書》4 數眾。自二十歲已上者。如耶賀華命摩西然。且以色耳勒之子輩出自以至百多者。 Faic an caibide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