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民數之書傳 17:2 - 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2 爾諭以色列人、由之取杖、按宗族之牧伯、取杖十二、宗族各一、書名其上、 Faic an caibideil裨治文-克陛存文理《新約全書》和《舊約全書》2 告以色列嗣、依其父家由之取杖、即由諸牧伯依其父家、取杖十二。爾書各人之名於其杖。 Faic an caibideil馬禮遜-米憐文理《神天聖書》2 言以色耳之眾子、而取于各依己祖宗之室、即于伊各君、依己祖宗之室、由每一位取個柄條、即十二條柄、又在每柄上寫其人之名也。 Faic an caibideil文理《委辦譯本》2 告以色列族云、爾各支派牧伯、取杖十有二、書名其上、支派各一、 Faic an caibideil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2 爾告以色列人云、各支派當給爾一杖、乃諸支派之牧伯所當給、共十二杖、當書各牧伯之名於其杖上、或作告以色列人當自各支派取一杖即取自各支派牧伯共十二杖於各杖上書各牧伯之名 Faic an caibideil馬殊曼-拉撒文理《新舊約全書》2 言於以色耳勒之子輩。而照伊列祖之家取各一杖。照伊祖之家。伊列君共十二杖。爾書各人名字於其杖。 Faic an caibide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