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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氐古書傳 4:3 - 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

3 如受膏之祭司干罪、貽害於民、則必緣其所犯之罪、取純全之牡犢、獻於耶和華、為贖罪之祭、

Faic an caibideil Dèan lethbhreac

裨治文-克陛存文理《新約全書》和《舊約全書》

3 若受膏之祭司獲罪、致民亦陷於罪、則必緣所獲之罪、攜無疵牡犢於耶和華為罪祭。

Faic an caibideil Dèan lethbhreac

馬禮遜-米憐文理《神天聖書》

3 若其被油傳之司祭者、照民之罪而犯罪、則他必為所犯之罪而取個無玷的牡犢、奉與神主、為罪獻也。

Faic an caibideil Dèan lethbhreac

文理《委辦譯本》

3 如受膏之祭司、陷罪觸法、貽害於民、必緣其所犯、取純潔之犢、獻於我、以贖罪、

Faic an caibideil Dèan lethbhreac

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

3 若受膏之祭司犯罪、使民亦陷於罪、則當因所犯之罪、以無疵之牡犢、獻於主為贖罪祭、

Faic an caibideil Dèan lethbhreac

馬殊曼-拉撒文理《新舊約全書》

3 若已受傅油之祭者犯罪。罪照百姓。彼獲罪者。宜牽一無疵嫩牛。獻與耶賀華為罪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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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氐古書傳 4:3
32 Iomraidhean Croise  

牽牡牛七、牡羊七、羔羊七、牡山羊七、為國與聖所、及猶大人、獻為贖罪祭、王命亞倫裔為祭司者、獻於耶和華壇、


俘囚之眾、自異域而歸者、為以色列眾獻燔祭、奉於以色列之上帝、牡牛十二、牡綿羊九十六、綿羊羔七十七、且獻牡山羊十二、以為贖罪之祭、俱獻於耶和華為燔祭、


惟其肉皮與矢、火之營外、此為贖罪之祭、○


取壇上之血與膏、灑於亞倫及子之身與衣、區別其身及衣為聖、


亞倫必以贖罪祭牲之血、釁於壇角、歲凡一次、歷世如此、以贖斯壇、斯壇為至聖於耶和華前、○


門廊之內、左右各有二幾、以宰燔祭補過祭贖罪祭之牲、


主耶和華曰、利未人祭司、撒督之裔、近而奉事我者、爾必以一牡犢與之、為贖罪祭、


入內院、詣聖所、以供役事之日、必獻其贖罪祭、主耶和華言之矣、


如獻綿羊山羊為燔祭、當取牡者、純全無疵、


如獻牛為燔祭、當取牡者、純全無疵、獻於會幕門、冀蒙悅納於耶和華、


乃奉贖罪之犢、宰之、為己及家贖罪、


亞倫欲入聖所、必奉牡犢一為贖罪祭、牡綿羊一為燔祭、


由以色列會眾、取牡山羊二為贖罪祭、牡綿羊一為燔祭、


亞倫獻犢、為己與其家贖罪、


厥罪既顯、會眾必獻牡犢、為贖罪之祭、牽至會幕、


自知其過、必獻牡山羊、純全無疵、


自知其過、必緣所犯、獻牝山羊、純全無疵、為贖罪之祭、


受膏之祭司、當取犢血入會幕、


因其所犯之罪、必攜牝羊、或羔羊或山羊、以為補過贖罪之祭、獻於耶和華、祭司代為贖罪、


凡獻我之火祭、亞倫子孫諸丁男、得而食之、此乃永例、歷世弗替、凡捫斯祭者、必成為聖、○


傾膏於亞倫首以膏之、區別為聖、


告亞倫曰、取牡犢一、為贖罪之祭、牡綿羊一、為燔祭、純全無疵、獻於耶和華、


且命以色列人、取牡山羊一、為贖罪之祭、取一歲之犢一、羔一、純全無疵、以為燔祭、


二人俯伏曰、上帝、世人諸神之上帝歟、曷因一人干罪、而怒及會眾乎、


取牡犢為燔祭、和油之細麵為素祭、又取牡犢一、為贖罪祭、


蓋律因形軀而弱、致有所不能為、上帝為罪故遣其子、身具罪狀、於形軀而定罪、


彼無罪者、上帝使之代我而為罪、俾我由彼成上帝之義焉、


故當為罪獻祭、為民亦為己耳、


且非以羊與犢之血、乃以己血、一入聖所、遂獲永贖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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