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士拉之書 9:12 - 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12 勿以爾女嫁其子、勿為爾子娶其女、勿求其平康及昌熾、使爾強盛、可食其地嘉產、貽厥子孫、世為恆業、 Faic an caibideil馬禮遜-米憐文理《神天聖書》12 故勿給汝曹之女與伊等之子、又勿取伊等之女與汝曹之子、而至永勿願伊等得平安與豐富、致汝曹可為力、且食其地之好、而遺之與汝之子孫為業至永久也。 Faic an caibideil文理《委辦譯本》12 爾女不得適其子、爾子不得娶其女、勿與之和好、勿助其獲利、則可強盛、享其土產、世為恆業。 Faic an caibideil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12 故勿以爾女嫁其子、勿為爾子娶其女、永勿求其平康、勿助之得利、如是、則可強盛、享其地之佳產、且遺其地於爾子孫、以為永業、 Faic an caibideil馬殊曼-拉撒文理《新舊約全書》12 故今不可給爾女與伊子。亦不可取伊女與爾子。永勿求伊平和或財帛。致爾強壯而食其地之美物。且留之為業與爾子孫於永遠。 Faic an caibide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