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民數之書傳 28 - 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恆獻燔祭之例 1 耶和華諭摩西曰、 2 命以色列族云、所獻於我之食、為馨香之火祭、當循其期以獻、 3 更告之曰、所當日獻耶和華之火祭、即一歲之牡羔二、純全無疵、恆為燔祭、 4 朝一暮一、 5 又獻細麵伊法十分之一、和清油一欣四分之一、為素祭、 6 昔在西乃山、所命恆獻燔祭、以為馨香之火祭、奉於耶和華者、即此、 7 獻其一羔、所奉灌祭之酒、一欣四分之一、必以醇醪奠於聖所、以為灌祭、奉於耶和華、 8 薄暮獻其一羔、循其清晨素祭灌祭之例、以為馨香之火祭、奉於耶和華、○ 安息日當獻之祭 9 值安息日、獻一歲之牡羔二、純全無疵、和油之細麵伊法十分之二、為素祭、及其灌祭、 10 此每安息日所獻之燔祭、在恆獻之燔祭、及灌祭而外也、○ 月朔當獻之祭 11 月朔、必以燔祭獻耶和華、牡犢二、牡綿羊一、一歲之羔七、純全無疵、 12 為每牡犢、獻和油之細麵伊法十分之三、為素祭、為牡綿羊、獻和油之細麵伊法十分之二、為素祭、 13 為每羔羊、獻和油之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素祭、均為燔祭、以為馨香之火祭、奉於耶和華、 14 所奉灌祭、為每牡犢、用酒一欣之半、為牡綿羊、用一欣三分之一、為每羔羊、用一欣四分之一、一歲之中、每月所獻為燔祭者、即此、 15 恆獻之燔祭、及灌祭而外、亦獻一牡山羊於耶和華、為贖罪祭、○ 逾越節當獻之祭 16 正月十四日、為耶和華之逾越節、 17 是月之望、必守節期、當食無酵餅、歷至七日、 18 節之首日、必有聖會、毋作苦、 19 取牡犢二、牡綿羊一、一歲之羔七、純全無疵、獻於耶和華為火祭、 20 所獻素祭、乃和油之細麵、為每牡犢、用伊法十分之三、為牡綿羊、用伊法十分之二、 21 為每羔羊、用伊法十分之一、 22 更獻牡山羊一、為贖罪祭、以贖爾罪、 23 上所獻者、乃在清晨恆獻燔祭之外、 24 恆獻之燔祭、及灌祭而外、宜循此例、七日中、每日獻火祭之食、以為馨香、奉於耶和華、 25 越至七日、必有聖會、毋作苦、○ 七七節當獻之祭 26 七七日節、初實之際、獻新素祭於耶和華時、必有聖會、毋作苦、 27 取牡犢二、牡綿羊一、一歲之羔七、獻為燔祭、以為馨香、奉於耶和華、 28 所獻素祭、乃和油之細麵、為每牡犢、用伊法十分之三、為牡綿羊、用伊法十分之二、 29 為每羔羊、用伊法十分之一、 30 更獻牡山羊一、以贖爾罪、 31 上所獻者、必純全無疵、乃在恆獻之燔祭、及其素祭灌祭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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