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復示律書 25 - 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笞責之限 1 人有訟事、就於士師、士師聽之、必直其義者、罪其惡者、 2 惡人罪當受笞、士師使伏於前、如數笞之、 3 笞數勿踰四十、若笞之過多、恐賤爾昆弟、○ 4 踏穀之牛、勿籠其口、○ 弟宜為兄立嗣 5 兄弟同居、其一無子而死、死者之妻、不可他適、夫弟當娶為妻、以盡厥分、 6 首生之子、必為兄嗣、使於以色列中、不絕其名、 7 如弟不欲娶之、則婦當至邑門、見長老曰、我夫之弟、不欲其兄留名於以色列中、不盡為弟之分、 8 邑之長老必召而問之、如執意言不欲娶之、 9 則婦於長老前、就而解其履、唾其面曰、不欲為兄立家者、必如是待之、 10 後在以色列中、必稱之曰解履之家、○ 11 二人相鬥、其一之妻、前欲援其夫、脫於擊者之手、而執其下體、 12 則必斷其手、勿惜之、○ 13 囊中勿有異權、一大一小、 14 家中勿有異量、一大一小、 15 惟權與量、俱必準確公平、致可延年、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 16 凡行此非義者、乃爾上帝耶和華所惡也、○ 宜滅亞瑪力族 17 昔爾出埃及時、亞瑪力人所行於爾者、爾當憶之、 18 彼不畏上帝、乘爾途間疲憊、殺爾後行之荏弱者、 19 爾上帝耶和華、拯爾脫於四周之敵、俾得綏安、於其所賜為業之地、則必塗亞瑪力誌於天下、爾勿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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