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氐古書傳 27 - 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許願之例 1 耶和華諭摩西曰、 2 告以色列族云、以人許願、俾歸耶和華、則必估其價、 3 循聖所權衡、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男五十舍客勒、 4 女三十舍客勒、 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二十舍客勒、女十舍客勒、 6 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五舍客勒、女三舍客勒、 7 自六十歲以上者、男十五舍客勒、女十舍客勒、 8 倘其人貧乏、不能如價、則宜攜至祭司前、祭司視其力以估之、○ 9 如以可獻之牲畜、許於耶和華、則必以為聖、 10 美惡毋相易、如以此易彼、則所許所易者、俱必為聖、 11 如所許者、為不潔之畜、不堪以獻耶和華、則必置之祭司前、 12 祭司估其價、或美或惡、依其所估而定、 13 如欲贖之、必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 14 如以第宅區別為聖、歸於耶和華、祭司必估其價、或美或惡、依其所估而定、 15 如欲贖之、必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宅則歸己、○ 16 如以為業之田區別為聖、歸於耶和華、當視播種之多寡、以估其價、播大麥一賀梅爾者、價值五十舍客勒、 17 如其獻田自禧年始、則爾所估之價為定、 18 如其獻田在禧年後、則祭司必核其後至禧年之歲月、以減其價、 19 如獻田者自欲贖之、當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田則歸己、 20 如不贖之、或鬻於他人、則不可復贖、 21 禧年既屆、必以其田歸耶和華為聖、如永獻之地然、而為祭司之業、 22 如以所購於人、非其所受為業之田、獻於耶和華為聖、 23 則祭司必依爾所估之價、視禧年之遠近而定、是日彼以其金、歸於耶和華為聖、 24 迨至禧年、田歸鬻者、即其原主、 25 凡爾所估之價、必循聖所權衡、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26 惟首生之畜、或牛或羊、既歸耶和華為聖、不得再獻、乃屬於耶和華也、 27 若為不潔之畜、則必贖之、依爾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如其不贖、則依所估而鬻之、○ 28 凡獻於耶和華之物、無論人畜田畝、俱不得鬻、亦不得贖、凡所獻者、乃為至聖、屬於耶和華、 29 凡當滅者、不可復贖、必致之死、○ 什輸其一 30 凡土所產、無論地之穀、樹之果、什一歸諸耶和華、是為聖物、 31 所應輸之什一、人欲贖之、必加五分之一、 32 牛羊過於杖下者、必以什一歸諸耶和華為聖、 33 或美或惡、毋庸察、亦毋庸易、如其易之、則二者俱為聖、不得復贖、 34 以上所載、乃耶和華在西乃山、諭摩西告以色列族之誡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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