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輩之第二書 12 - 文理《委辦譯本》耶何耶大在世約轄行善於上帝前 1 耶戶之七年、約轄即位於耶路撒冷、凡歷四十年、其母乃別是巴婦、名西庇亞、 2 約轄得祭司耶何耶大之啟迪、行善於耶和華前、 3 惟崇坵猶不廢、民仍焚香獻祭於其上。 約轄命修葺上帝殿 4 約轄告眾祭司曰、凡獻物攜金入耶和華殿者、即核民之金、與人為祭司所估之價、暨人從心所願、樂輸於耶和華殿之金。 5 此金供自同宗、眾祭司可受焉、殿有損缺、則為修葺。 6 越至約轄王二十三年、殿之所損、眾祭司猶未葺理。 7 故約轄王召祭司長耶何耶大、與眾祭司、告之曰、殿之所損者、胡為至今猶未修葺、今而後不許爾曹、為修葺殿宇之故、受同宗之金。 8 眾祭司循命、不受民金、亦不修葺殿宇。 9 祭司長耶何耶大、取匱鑿隙於蓋、置之壇側、耶和華殿門右、使守門之祭司、取人所獻耶和華殿之金、悉納其中。 10 匱中之金已盈、則王之繕寫者、暨祭司長至、核數耶和華殿內所得之金、盛之於囊。 11 又核數其金、予統轄耶和華殿之工作者、以與修殿之木工土工。 12 又予版築者、鑿石者、俾購材木雕石、以修葺耶和華殿及凡所用。 13 所獻耶和華殿之金、不以作殿中所用之盂、剪、盤、角、金銀器皿、 14 乃予諸工作、修葺耶和華殿。 15 督工者秉性誠實、故予金以償工值、毋庸核數。 16 補過贖罪之金、俱歸祭司、不攜入耶和華殿。○ 亞蘭王哈泄欲往攻耶路撒冷猶大王約轄賄以聖物乃返 17 時亞蘭王哈泄往攻迦特、既陷其城、望耶路撒冷而行。 18 猶大王約轄、以列祖約沙法、約蘭、亞哈謝、俱為猶大王、所獻之物、與己所獻之物、及耶和華殿府庫、爰及王宮諸金、悉饋亞蘭王哈泄、故哈泄不侵耶路撒冷。 19 約轄事實、備載於猶大列王紀畧。 約轄見弒於臣其子亞馬謝繼其位 20 其臣謀叛、弒約轄於近悉拉之米羅室、 21 蓋其臣僕、示米押子、約撒甲、與說默子約薩八、擊王斃命、與列祖同葬於大闢之城、子亞馬謝繼位。 |
Digital edition of the 1927 reprint of the Delegates' Version (combining NT-1852 and OT-1854). Created by Simon Wong. Digital edition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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